超過48小時就不是工傷,為什麼合理

2022-02-04 16:24:50 字數 4835 閱讀 7860

1樓:學法空間

勞動法律法規中48小時工傷相關規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工傷是指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視同工傷是指雖然不是在本用人單位受傷的或者受傷與職業活動聯絡並不清晰,但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可以認定為工傷。48小時是對於工作時間和崗位發病後死亡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條件,是法律對現實情況的政策性考量。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存在職工突發疾病死亡可能與工作沒有關係也被認定為工傷和某些因工作原因死亡(如過勞死)卻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但是在大部分疾病與工作的關聯沒法證實的情況下,以死亡時間作為劃分是否要視為工傷予以救助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所以48小時是合理的。

2樓:水煮青蛙

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屬於工傷。但這條規定本人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法律規定(在工作中發生疾病或工傷搶救48小時內死亡視為工傷),那如果搶救超過48小時後就不算工傷,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勞動者搶救超過48小時後就不算工傷的,但是如果超過48個小時搶救死亡的,屬於非因公死亡,勞動者的親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非因公死亡期間的待遇。

1、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對應的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員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發生死亡,且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主張因工死亡相關賠償的死亡。因非因工死亡而發生的相關賠償糾紛,稱為非因公死亡糾紛。如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非因工作原因發生死亡,或者雖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發生死亡,但與其工作無任何關聯,因其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故不能被依法認為工傷。

舉例說明,如一員工下班後,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內因觸電身亡,這個員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

2、非因工死亡待遇:

各地對於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有一定差異。以廣東省為例: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

4樓:baby無知的螞蟻

突發疾病搶救超過四十八小時之後死亡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認定48小時之限合理嗎

5樓:我愛保險網

廣西貴港市的蒙育文在工作期間腦出血,搶救35小時後停止了呼吸,其妻不願放棄**,懇求醫生上呼吸機延續生命,蒙育文因此「多活了」33天。就是這33天,導致蒙育文超過了工傷認定的48小時法定時限,家屬失去了索賠的希望。

48小時是工傷認定時限「紅線」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條文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只有出現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因此,蒙育文藉助呼吸機存活的這33天,導致其超過了「48小時」的法定時限,貴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將其認定為工傷並無不當。

在法規面前,工傷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行政,但《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中關於「48小時」的強制性規定,卻給患者家屬帶來了人倫和經濟上的選擇困境:雖然工傷的認定與否,背後牽涉的是保險賠償數額的巨大差別,但在公序良俗面前,無論家屬出於親情還是醫生出於醫德,哪怕存在任何微小的希望,都不會放棄患者生還的可能。因此,當勞動者在搶救過程中面臨48小時的「關口」,又出現部分死亡體徵的時候,生存或死亡,成為留給家屬的一道難題。

48小時之限具有一定合理性

對於任何法律、法規的**,都應透視其立法原意。工傷系勞動者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人身傷害。工作與勞動者死亡之間的直接因果聯絡通常容易認定,但在勞動者長期患病,或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的情況下,工作和疾病本身究竟誰是引發勞動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很難界定。

為避免工傷保險範圍的無限擴大,在考量企業和勞動者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對視同工傷的情形劃出了「48小時」這樣一條界限。

能否出現例外解釋

「48小時」是剛性規定,但嚴格執行48小時時限造成的道德困境應當尋找途徑解決,單純取消工傷認定時限的方式也不盡合理。

筆者認為,應當對「48小時」的適用作出詳細的例外規定。在我國,法律上對於「死亡」沒有標準的釋義,除宣告死亡外,對公民是否死亡的認定由《死亡證明書》進行佐證,醫療機構、居委會、派出所都可以出具《死亡證明書》。其中,醫療機構對患者死亡的認定採取傳統標準,即心跳、呼吸、血壓停止,生命體徵全部消失,很多國家已經明確規定的腦死亡在我國尚未被納入死亡的認定標準。

此外,應引入鑑定制度,由第三方機構鑑定工作是否是造成勞動者死亡的主要因素,給勞動者家屬增加一個權利救濟的途徑。

48小時後死亡不算工傷,算什麼? 如何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外死亡的算因病死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

所謂視同工傷,即視為工傷對待。工傷其原意為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職業因素危害,視同工傷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部分非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情形,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職工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按因病死亡辦理,沒有人侵權,也就沒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按《社會保險法》和各地規定,可以按因病死亡享受喪葬補助費、撫卹金和供養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具體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各地規定不同,且差距較大,建議諮詢當地人社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7樓:荔灣曾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工作中因疾病死亡,而不是因工作造成的傷害死亡,超過48小時死亡的,算不上工傷。

只能算意外死亡,沒得賠。

8樓:伊尚說事

如果是工傷引起的亡超過48小時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48小時規則」合理嗎

9樓:淮安浙江人

當然是非常不合理,也違揹人倫大道!

一、工傷認定「48小時規則」具體是指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在對工傷的認定中,有三種情形「視同工傷」。這其中就包括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二、逼人作出不道德的選擇。

1、考慮到證明突發疾病與職業的相關性相對困難,法規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將「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工傷」。而為了平衡資方利益,又對在搶救中死亡的作了限制,即「48小時規則」。

2、到了48小時,繼續搶救,不是工傷,沒有賠償;見死不救,得到賠償,卻何以為人?

三、有沒有延長「48小時規則」的先例呢?

確有先例。比如廈門工程師肖文旭於2023年在開會發言時突發腦溢血,搶救無效3天后死亡。但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出於人性化的考慮,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也應給予辦理工傷手續。

這樣一個「48」小時的設定暴露了立法的價值取向與社會現實的背離,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尤其是關乎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立法,不接地氣,那就會悲劇不斷!

10樓:濟南盈科律師事務所

如何正確認定工傷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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