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案例,應如何處理,繼承法案例分析 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2022-02-14 07:13:11 字數 5045 閱讀 986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遺產的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裡有明確的規定:

1,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2,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3,只有在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才適用代位繼承;

4,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均分遺產;

5,對遺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長子若構成遺棄被繼承人,則繼承權喪失,若不構成,則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次子得女兒享有代位繼承權,小兒子、長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繼承權,次女的子女也享有代位繼承權繼承遺產,張某的弟弟非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沒有繼承權,一般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份額為均等。,但是小兒子嚴重殘疾,收入微薄,所以應當多分

3樓:張堯

張某的財產由其五個子女平均分配,去世的子女的份額由死者的子女代位繼承。也不管是否改嫁之類的。但其中照顧老人多的可適當多分,長子適當少分。

小兒子嚴重殘疾因適當照顧,留有必要生活費用。張弟弟無權分的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長子有遺棄行為,遺產可以不予以考慮。其妻帶女兒改嫁是什麼意思?是在他剛死就改嫁了,還是一段時間後改嫁?

如果其中有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其妻就享有其中部分,若其妻在其死後照顧張某父母,付出較多,那麼仍可作為第一繼承人分遺產。2女一死,另一女有權分財產,但是該女是否成年,若其成年並與長子有相同情形,那麼依舊無權分得財產,若為未成年人或盡到子女贍養義務,則有權分財產。其幼子嚴重殘疾,應該給與生活補償,財產肯定要分給他,但是因其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財產應由其法定**人代為管理。

你的問題太模稜兩可了啊,好多地方都不清楚,大概就是這樣了。

繼承法案例分析;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從趙偉光的20萬中分出10萬作為妻子的個人財產.因為他們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婚姻關係.遺產20萬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

趙娟,趙揚,其妻,趙小剛平分10萬遺產

因為趙娟,趙揚,其妻,趙小剛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6樓:圍場屈偉律師

先從20萬元中分出一半作為妻子王某的個人財產。其餘10萬元作為遺產分配。

趙娟,趙揚各分三分之一。趙巨集之子趙小剛分得三分之一。

7樓:匿名使用者

先從20萬中分一般給妻子,作為共同財產,剩下10萬,給第一順位人:趙巨集於.趙娟.

趙揚分,每人1/3,由於趙巨集於已與90年死亡,其應當獲得的1/3的財產由其子:趙小剛和妻子:王英各得一半.

總結:其妻王某得10萬,趙娟.趙揚每人10/3萬,趙小剛5/3萬,王英5/3萬

回答完畢~~~

房產繼承糾紛如何處理,房產繼承訴訟案例

8樓:愛喝粥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範圍和數額、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

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

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

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

法定**人損害被**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

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

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

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9樓:華律網

1、要確定管轄法院,需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2、要收集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房產的證明;3、整理起訴狀等訴訟材料;4、到管轄法院立案,交納起訴費。如果是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的訴訟材料後,首先審查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需要提出管轄異議,確認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

其次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收集對自已有利的證據來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10樓:劉尚發律師

問太寬泛了,你可能約個律師詳細諮詢一下。

關於遺產繼承的案例分析

11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遺產的認定。趙偉南房子產權歸誰,沒有產權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支付當時所付款。所以說趙偉南房子的分割部分只能是房子的20%,而且在這20%中,還要除去陳月娥的一半後才能分割。

30萬元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要除去妻子的一半。同理,趙強、趙川的夫妻共同財產中也應除去一半給妻子。

2、本案遺產繼承人有:陳月娥(趙偉南、趙強、趙川的繼承人)、趙瑩(趙偉南的繼承人)、吳菊(趙強的繼承人)、趙小斯(趙強的繼承人)、孫小蘭(趙川的繼承人)、趙子軍(趙川的繼承人)6人。另外趙強、趙川兩兄弟可以繼承趙偉男的遺產,鑑於分割遺產時,兩人已去世,所以由他們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具體如何分配。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補充:房子如果是在趙偉南名下的,趙偉南就擁有房子的百分之百。但當初出資的趙強,可以以趙偉南欠其債務為由,要求從遺產中償還債務。

這時的遺產就必須扣除債務後,然後扣除妻子所有的,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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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繼承bai法,由法定繼承人du的第一順zhi序的配偶 父母 之 dao女之專間分割,同一順序屬按照平等分配。所以分割應當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財產的部分,生於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韓梅 父母 子女劉甜甜各得三分之一。2 劉建明死後,其財產按照遺囑執行,後經公證的遺囑撤銷了前面的遺囑,故應當...

遺產應如何繼承,遺產如何繼承

有遺贈撫養協議的先按遺贈撫養協議處分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一 第一順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二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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