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司法對召開股東大會召開時間有何規定

2022-02-14 10:05:46 字數 5451 閱讀 2633

1樓:小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現行版本根據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1、修改的必要性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併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必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我國2023年公司法規定了兩種允許股份回購的例外情形,包括公司為減少資本而登出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的其他公司合併。2023年公司法修訂時,增加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以及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兩種例外情形,並對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式、數額限制等作了規定。實踐中,不少公司依法實施了股份回購並取得較好效果。

近年來,公司股份回購需求日漸多樣,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現行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1)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範圍較窄,難以適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適時採取股份回購措施穩定股價等實際需要

2)實施股份回購的程式較為複雜(一般須召開股東大會),不利於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並實施股份回購計劃

3)對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定得比較短,難以滿足長期股權激勵及穩定股價的需要等

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立法和實踐看,公司股份回購特別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因此,在總結實踐經驗、借鑑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十分必要。

經徵求**財辦、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14個**有關單位、部分地方**有關部門以及上市公司、專業機構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證監會、司法部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同意。

2、修改的主要內容

針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從三個方面對該條規定作了修改完善:

1)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

將現行規定中「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這一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兩種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

2)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

規定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不必經股東大會決議。因上述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登出。

3)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範要求。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股份回購制度,引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利益輸送行為,增加規定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依照**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此外,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刪去了現行公司法關於公司因獎勵職工收購本公司股份,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的規定。

2樓:是辛普森呀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交存於公司。

3樓:楊子電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審查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查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審查分紅方案,以及其他股東大會的常規事項,如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等等。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樓:***夏夏夏

一年一次 提前20日通知股東 臨時會議提前15日 年會20日前通知 同時財務報告也需提前20日置備公司。

按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一年應至少召開幾次?

6樓:

《公司法》對****股東大會召開沒有強制性規定,因為****人合性強,召開股東大會事宜應該由股東自行決定。

《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規定每年召開一次年度大會,存在法定情形,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股份公司每年應該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表決權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重要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權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監事選舉的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

股東可以委託**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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