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題的答案!謝謝了,公司法案例題的答案!謝謝了

2022-03-22 03:19:42 字數 5682 閱讀 7343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共有財產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即家庭成員、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可分的整體。共有財產在共有人之間,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外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夫妻設立的****儘管是同一戶籍名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庭成員或者夫妻以各自的名義投資設立,但如果用以出資的財產並非家庭成員或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而是家庭或夫妻共有財產時,就表明設立****的家庭成員或夫妻實際上是一個集合整體,彼此之間不構成股東關係,整個家庭或夫妻應視為一個投資主體。

又因該公司家庭財產與公司財產無法區分,且胡女士夫妻二人將公司財產轉移到家庭,依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胡女士夫妻應該承擔無限連帶的賠償責任。

2樓:

「刺破公司面紗」,這時股東沒有將自己的出資轉移到公司,而且沒有建立獨立帳簿,是資產混同。而且他們還轉移公司財產,屬於損害公司的行為,這時股東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樓:笑看風舞雲

從描述可以看出,這家機械裝置有限責任公司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用胡女士夫妻家庭財產進行賠償。

其實還構成了虛假出資

4樓:

根據公司法,可以追究胡女士夫妻的責任,具體包括:

1、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題述房產未過戶,應屬於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

2、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因公司財產與家庭財產未嚴格區分,已經導致公司人格被股東濫用。

3、擅自用公司資金為胡個人購置房屋和汽車,屬於董監高對公司侵權,應當根據公司法148、149、150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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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1、**買賣雙方行為不合法;2、後面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抵押和違約不合法;從這兩方面出發,稍微加點文章內和自己的語言就可以。最好能夠舉出一些法律檔案條款,增強說服力。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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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平沙落雁第二

1、第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因此,勞務和商業渠道不能作為出資方式。

第二、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因此,若a公司不是投資公司必須在2年內繳足。

第三、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三款的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本題中只有20%

2、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不辦理公司內部股東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由於股權轉讓合同未必為公司知曉,故應該由轉讓方向公司申請變更登記。若因轉讓方過錯未申請而致未能辦理公司內部股東變更登記,則應由轉讓方依股權轉讓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c成為公司的新股東。第

一、根據公司法第11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因此,修改公司章程使新股東具有了向公司、其他股東和高管行使股東權利的權利。第

二、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工商登記使新股東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司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8樓:盛灬灬夏

1、公司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註冊資本為3萬元,案例中,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為60萬元,大於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所以該項合法。

2、案例中,公司章程關於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合法。因為公司法第51、52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設一至三名監事,不設監事會。(注: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是必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則可設可不設)

3、案例中甲乙丙的出資形式合法。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案例中三人都符合規定。另一方面,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案例中,公司的註冊資本為60萬,三人的貨幣出資為20萬,比例約為33%,超過了30%,因此出資形式合法

(注:非貨幣出資具有兩個重要特徵:可以貨幣計量、可以轉讓。但是,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勞務、名稱、商譽、姓名等,即使這些符合那兩個特徵也不可以作為出資形式)

4、公司設立有效,因為它符合了出資形式等要求,並依法辦理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丙也已將以貨幣形式出資的10萬元存入擬設立公司的臨時帳戶,所以設立有效。

5、甲應承擔的責任分兩種情況:

1)違法出資義務導致公司設立失敗的,要對其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對設立中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2)違法出資義務導致公司設立瑕疵的,應履行出資義務,並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總的來說,甲應該對未出資的部分承擔資本填補責任,若因為出資不足而導致公司受損的應相應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純手打的~~希望幫到你吧~~~

9樓:house雨人

哎 這老師安排的作業啊!!!!!!!!!

公司法案例分析,求答案啊~~~麻煩幫幫忙吧

10樓:法之道

三方以備忘錄形式簽訂的協議有法律效力,他是三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具有合同無效的要件,所以是有法律效力。 安德魯不能直接享有股東權利,安德魯簽訂的三方協議應認為是股權代持協議,其只能通過其他兩方實現其股東權利,。 不能認為是一人公司,公司成立應以註冊工商登記為準,該公司成立時其出資形式是自然人和法人,所以不是一人公司。

安德魯和投資公司應依三方協議起訴陳,因三方協議是有效的代持股協議,所以陳應該履行協議義務,幫助其他兩方移轉股份。 謝謝

公司法案例題,求答案。

11樓:長沙陳律師

一(1)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不能出資。所以e出資不合法。

(2)設立董事會的,成員應當為3-13人,所以f公司董事會人數不合法。該公司可不設立董事會,而僅僅設立一名執行董事。

(3)c擔任監視的話,不能擔任總經理。監事不能擔任公司高階管理人員。

(4)d的行為合法。

二1、根據票據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票據一旦開出,就獨立於所發生的民事行為(與電腦買賣行為不再有任何關係),所以a認為電腦交付不合格,可以追究b的違約責任,比如:返還50萬價款。

但是不能撤銷票據。銀行也不能因此而不給予承兌。

2、銀行承兌匯票不因「賬戶上餘額不足」而拒絕承兌。「賬戶上餘額不足」是支票拒絕兌付的理由。

12樓:ct雨田

1、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僅限於現金與實物財產,不能以勞務進行出資,這點要與合夥企業區分。

2、董事會成員必須3人以上,若董事人數較少,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僅設立執行董事一名。

3、公司高管中,若擔任了監事職務則不能再擔任其他高管職務,反之同理。

票據承兌後,承兌人便具有對票據的義務,不得以出票人之抗辯理由對抗持票人。且匯票不同於支票,不以出票人在該銀行帳戶中的存款額為限。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13樓:匿名使用者

1. 甲股份****(以下簡稱甲公司)於2023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該次會議召開情況及討論決議事項如下:

(1)甲公司董事會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該次會議。其中,董事謝某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託董事李某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2)甲公司與乙公司有業務競爭關係,但甲公司總經理胡某於2023年下半年擅自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損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會作出如下決定:解聘公司總經理胡某;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

(3)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制度,董事會會議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決定從通過之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情況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謝某**委託董事李某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董事會作出解聘甲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董事會作出將胡某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4)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份****召開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在書面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而在本題中,董事謝某隻以**方式委託董事李某代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而沒有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委託,因此委託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解聘公司經理屬於董事會的職權。

(3)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否則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份****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求一公司法案例答案

14樓:六安謝晨

薩洛蒙訴薩洛蒙****案被很多學者稱為「不幸的、後患無窮的」判例。

請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1.****最早出現於19世紀末的德國,最早的****立法是德國的2023年《有限責任公司法》。該案發生在2023年,其適用的法律藍本的主體應當是經重大修改後的英國《2023年公司法》中關於封閉式公司的相關規定。

其與英國現行公司法(由2023年公司法為主體構成,包括《2023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第

一、三部分;《2023年蘇格蘭公司法》(浮動擔保和受讓人);《2023年歐洲共同體法》第九節;《2023年**交易法)》(買賣成交);《2023年公司法》和《2023年公司法》)差別很大。

2.「刺破公司面紗」制度直到濫19世紀末才濫觴於美國。本案發生的時候該制度並非如同今日般完善,尚處探索之中。衡平法法院的判決無疑承認了公司的面紗。

3.本案系形式上的****實質上的一人公司

4.我們現行公司法的很多精神源於20世紀中期之後西方後現代哲學的推動。

5.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構成被遵循的先例之判例主要指判例背後的內在價值和基本精神。在英國法院有一種權利,即在先例不符合公平正義時修改先例。

本案在當代一人公司和公司形骸化的案件判決中已不再援引。

6.趙旭東先生的《公司法》中p64頁的該案例之教學作用主要用於說明公司的法律特徵,而不是用於說明公司的人格否認。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具體的案例應當還原到其存在的歷史時期。在英國也並非所有判例都對當下具有積極意義。本案在當時的意義在於對有限責任的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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