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為什麼不能買保險,精神病人為什麼還能考駕照?

2022-02-14 14:37:36 字數 2585 閱讀 2449

1樓:abc保險網

劉女士來到保險公司,要為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兒子買人壽保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核查後告訴劉女士不能為自己的兒子買人身保險。對此劉女士不是非常理解。那麼,下面我們就向您介紹一下人身保險合同中有關精神病人的特殊規定。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關於精神病人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55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險,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項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不得為精神病人,當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為投保人了。

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此種情況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為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您要買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的話,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親人為合同的受益人。當然,您完全可以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

對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其次,精神病人與人身保險受益人的指定。我國《保險法》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這裡的意思是在您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您要指定受益人,要經精神病人的i監護人同意。否則,指定的受益人無效。

再次,如果您在購買完人身保險之後,在合同已經生效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的,保險合同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變化而失效。因為,這種變化屬於意外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的事實在保險事故範圍內,保險公司就應當賠付保險金。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以後患精神病自殺的,不適用《保險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66條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內自殺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投保人已經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後才自殺的,保險公司可以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具體做法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但是,如果在上面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是由於患了精神病後而自殺的,保險公司就應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因為,我國《保險法》第66條之所以做出上述規定,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故意自殺,或者在早已經打算自殺的情況之下,購買保險,為自己的親人賺取保險金。

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只有是故意時,保險公司才不賠保險金。而被保險人在患精神病之後自殺的,顯然自殺行為不足出於故意,而是一種無意識的行為。所以,被保險人是由於患了精神病後面自殺的,不論合同成立是不是已經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都應當賠付保險金。

2樓:言子o唁

劉女士來到保險公司,要為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兒子買人壽保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核查後告訴劉女士不能為自己的兒子買人身保險。對此劉女士不是非常理解。那麼,下面我們就向您介紹一下人身保險合同中有關精神病人的特殊規定。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關於精神病人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55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險,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項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不得為精神病人,當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為投保人了。

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此種情況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為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您要買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的話,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親人為合同的受益人。 當然,您完全可以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

對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 其次,精神病人與人身保險受益人的指定。我國《保險法》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這裡的意思是在您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您要指定受益人,要經精神病人的i監護人同意。否則,指定的受益人無效。

再次,如果您在購買完人身保險之後,在合同已經生效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的,保險合同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變化而失效。因為,這種變化屬於意外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的事實在保險事故範圍內,保險公司就應當賠付保險金。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以後患精神病自殺的,不適用《保險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66條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內自殺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投保人已經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後才自殺的,保險公司可以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具體做法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 但是,如果在上面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是由於患了精神病後而自殺的,保險公司就應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因為,我國《保險法》第66條之所以做出上述規定,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故意自殺,或者在早已經打算自殺的情況之下,購買保險,為自己的親人賺取保險金。

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只有是故意時,保險公司才不賠保險金。而被保險人在患精神病之後自殺的,顯然自殺行為不足出於故意,而是一種無意識的行為。所以,被保險人是由於患了精神病後面自殺的,不論合同成立是不是已經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都應當賠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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