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管轄權異議以及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2022-02-18 04:49:14 字數 4122 閱讀 4763

1樓:

管轄異議是指訴訟當事人認為,正在辦理所涉及案件的司法機關沒有法律上的管轄權,申請變更辦案單位的一種制度。

2樓:匿名使用者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當事人只要認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不論是級別管轄還是地域管轄都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認為當事人異議理由成立,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認為理由不成立,可裁定駁回,裁定駁回的,當事人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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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 法院有時可能對管轄權作出錯誤判斷而受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為了使當事人有機一會向法院表達關於管轄權問題的不同意見,同時也為了使法院能夠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對管轄問題作出審慎的決定,使法律關於管轄的規定得到正確適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對管轄權異議作出了規定,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要具備哪些條件

4樓:矽谷創業快訊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

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3、形式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5樓:孫法官說法

認為受理案件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申請書要載明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說明應當由哪個法院負責管轄。

6樓:鴨梨山大齊

首先確認是否超過期限,期限為接受法院手續之日起15日內。

其次確認管轄法院以及依據。

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具備哪些條件和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新民訴法對管轄權異議規定的內容包括:

一、既提起管轄權異議又應訴答辯的。

二、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審查。

三、在關於級別管轄異議案件審查程式中應注意相關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依法維護訴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

第三條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

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五條 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第六條 被告以受訴人民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定。

第七條 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條 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九條 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第十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應當作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參考資料:南開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8樓:律兜諮詢

條件: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

規定: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

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9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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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條件: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

規定: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

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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