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後可以做傷殘鑑定嗎,工傷過了一年還能做傷殘鑑定嗎

2022-02-19 01:03:49 字數 5519 閱讀 6094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工傷的話,在勞動能力鑑定一年之後單位或者個人都是可以申請複查鑑定的。而複查鑑定為最終結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複查鑑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對複查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您好

可以的如果受傷之日起一年內,有申請工傷認定的,過了一年多之後是可以去申請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目前沒有具體的時限規定的,但是工傷認定就要求在一年內完成的。

也就是說您這邊一年後可以做傷殘鑑定,但是您過了一年就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了

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對於申請工傷的時效,我國的《 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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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過了一年還能做傷殘鑑定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工傷認定的,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沒有工傷認定的,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可以進行人身傷害傷殘司法鑑定,按人社所索賠。

勞動者因工受傷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最長為1年,超過了工傷認定時限,不能認定工傷,但是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雖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也為一年,但是,起算時間卻與工傷認定時限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司法實踐中,在權利行使不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對於人身損害比較明顯的,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輕微,以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的,沒有構成傷殘的以**終結之日開始起算;構成傷殘的,以作出傷殘鑑定之日開始起算;需要後續**的,後續**部分以後續**終結之日開始起算。對於人身損害不明顯的,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在權利行使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則要等到障礙消除時,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

4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您好

可以的如果受傷之日起一年內,有申請工傷認定的,過了一年多之後是可以去申請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目前沒有具體的時限規定的,但是工傷認定就要求在一年內完成的。

也就是說您這邊一年後可以做傷殘鑑定,但是您過了一年就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了

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對於申請工傷的時效,我國的《 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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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晉訪晉沛若

如果已經在事發一年之內到勞動局工傷科申報工傷認定了,那就不過期了,當然可以在一年多之後做傷殘等級鑑定。

6樓:

你好!我弟弟早上去工地上班路上死亡!工傷已經下來了!都一年可以叫工地賠償嗎?

胳膊骨折一年半了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7樓:鄂螺之覓晴

傷殘鑑定有兩種,一個是法醫鑑定,只要**完全結束,那就可以去評定了。另外是工傷傷殘鑑定,首先要拿到工傷認定書,然後,所有醫療結束,就可以去做工傷傷殘鑑定了。根據骨折的情況,一般都有10-9級傷殘級別。

8樓:睢文赤文華

如果已經**得差不多,情況較穩定了,可以申請做。有好多人以為是剛受傷的時候做鑑定.其實不是的,是**基本穩定之後做鑑定。

我受傷一年多了還能做傷殘鑑定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認定工傷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時間作出具體限制,只是規定傷情相對穩定,即應及時申請鑑定。但公司勞動能力鑑定必須現行進行工傷認定,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30日,工會和工傷職工申請的時限為1年。

現工傷職工受傷已經一年多,申請了工傷認定的,傷情相對穩定,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如果沒有法定時限中止的情形,不能按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於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10樓:六和尚

傷殘鑑定不看時間,看病情恢復,傷殘鑑定一般是在傷病情經**穩定後提出。

11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您好

可以的如果受傷之日起一年內,有申請工傷認定的,過了一年多之後是可以去申請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目前沒有具體的時限規定的,但是工傷認定就要求在一年內完成的。

也就是說您這邊一年後可以做傷殘鑑定,但是您過了一年就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了

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對於申請工傷的時效,我國的《 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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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傷者沒有申請過工傷認定,那麼就不能做傷殘鑑定,因為工傷的有效期是一年內有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3樓:寫材料的材料狗

一般傷殘鑑定要求受傷之後立馬申請,不然過了24小時就說不清楚了。

但是有的傷病是需要結束之後再做,你可以先向派出所申請。

祝您好運,望採納,謝謝。

工傷過了一年還能做傷殘鑑定嗎?

14樓:飛雪渡

你是否已經做了工傷認定?如果是單位職工做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是先認定了工傷。

如果你已做了工傷認定,但是過了一年了還沒做勞動能力鑑定,這個不影響你做勞動能力鑑定。

如果你工傷認定也沒做,就想做勞動能力鑑定並且已經過了一年,那麼你連自己申報工傷認定的時間都超過了,非常可惜,你已經沒有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了。

傷殘鑑定一年後還能做鑑定嗎

15樓:baby無知的螞蟻

如果是工傷的話,在勞動能力鑑定一年之後單位或者個人都是可以申請複查鑑定的。而複查鑑定為最終結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複查鑑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對複查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一年後可不可以鑑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公司勞動能力鑑定作時效性規定,只是規定了工傷認定的時效為一年。工傷職工已經在法定時限內進行了工傷認定,現傷情穩定,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初次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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