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無效婚姻,會當庭拆消結婚證嗎

2022-02-19 04:26:02 字數 5232 閱讀 3848

1樓:一棵頑強的梭梭樹

你好,如果法院判決了婚姻無效,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婚姻自始無效,無需撤銷原結婚證。

2樓:雨落殘荷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在判決未生效前,原結婚證書還是有效的。

如果民政局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了,那麼一審判決就生效了。請主意:判決一旦生效,原來的結婚證書就被撤銷,而且這個結婚證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而不是撤銷後才無效。

也就是說判決一旦生效,就證明了你從來就沒有結過婚,而不是曾經結過,現在不算了。

如果民政局上訴了,那麼一審判決就未生效,這個結婚證書的效力還是待定的。二審可能支援一審判決維持原判,也可能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也可能直接改判。

3樓:侃民生看社會

沒有無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對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認識,造成早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換親結婚不登記等違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別是農村偏遠地區,這種情況仍然十分突出。婚姻無效制度的確立,使得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的時候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進而改變了以前違法婚姻解除後果等同於合法婚姻解除後果的狀況,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衝突,從而維護了中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本文試就中國無效婚姻的構成、法律後果及審判中應注意的問題。

無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誰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根據《婚姻法》規定: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無效婚姻的審判實踐

1、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係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針對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婚姻法規定的四種型別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

有結婚證和無效婚姻判決書怎麼辦

4樓:淮安浙江人

一、開始:有結婚證,從形式上看,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二、後來:法院的無效婚姻判決書,判定婚姻不符合實質要件,因而無效。

三、現在:法院的無效婚姻判決書,依法有效;原來的結婚證,歸於無效。

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該婚姻自始無效,即從來都是無效的,而不是從判決生效開始才無效。

5樓:保職於秋英

我們都知道只要有結婚證,婚姻才算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在生活中,因為現在的年輕人三觀不同,往往避免不了的就是爭吵,爭吵之後無法調解的話,等待的就只有離婚,那就來了解一下有結婚證和無效婚姻判決書怎麼辦?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有結婚證和無效婚姻判決書怎麼辦?

1、開始:有結婚證,從形式上看,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2、後來:法院的無效婚姻判決書,判定婚姻不符合實質要件,因而無效。

3、現在:法院的無效婚姻判決書,依法有效;原來的結婚證,歸於無效。

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該婚姻自始無效,即從來都是無效的,而不是從判決生效開始才無效。

二、法院處理無效婚姻的方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處理無效婚姻會經過審理後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和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中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則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有六種,性病、嚴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其他型別的傳染性或遺傳性疾病、癱瘓、麻風病),婚後尚未**;

(四)未到法定婚齡(我國法定婚齡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

如果有涉及到上面這些情形,可以到法院去申請婚姻無效。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

無效婚姻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四、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2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綜合上面所說的,有結婚證和無效婚姻判決書怎麼辦?有結婚證說明婚姻就是有效的,無效婚姻說明在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婚姻還是無效的,所以在扯結婚證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情況是怎麼樣的,以免到時候惹來不必要的麻煩,無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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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此種情形婚姻無效。

無效的婚姻無法離婚,申請認定無效即可。

婚姻無效可以向民政局反映。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

7樓:

國家明文規定,屬於三代內有血緣關係的近親,一律禁止結婚;如果近親結婚,即使有領過結婚證,也是違背倫理的道德行為。

使用登出戶口的身份資訊辦理的結婚證屬於無效證件,婚姻是無效的,那上法院打離婚官司同樣使用了無效證件

8樓:芥末留學

如離婚時依然未到法定年齡則結婚證無效,因為婚姻關係未成立。應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結婚時已到法定結婚年齡,則結婚證有效,離婚須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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