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開設賭場罪,但是是初犯應該怎麼判,大概會判多久

2022-02-26 17:33:18 字數 5594 閱讀 9083

1樓:麗江律師郜雲

您好!(一)設定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設定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定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定賭博機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定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定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定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設定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數量或者數額以上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6倍以上的;

2.因設定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定賭博機30臺以上的;

3.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定賭博機30臺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定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併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旦賭1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1場的人自己參與賭1博,並與賭1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1罪和賭1博罪並罰。 屬於在2023年6月29日公佈的《刑1法修正案(六)》中將「開設賭1場罪」從賭1博罪中分離出來成為新罪1名。

開設賭1場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客體是賭1場,客觀方面表現為營業性地提供場所,設定賭1博方式,提供賭1具、籌碼、資金等。 《刑1法修正案(六)》第18條(即《刑1法》303條第2款)規定:犯本1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樓:律師**普法

你好,刑事律師的辦案比較錯綜複雜,不僅需要經驗豐富,還需要律師有強大的背景。

好刑事律師通常在當地有關係,有經驗,並且有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的,這樣的刑事律師才是好的律師。

4樓:

跟我一樣啊 我看守所呆了一個月取保了之後現在案子一年多了馬上兩年案子檢察院已經完畢要送法院了

5樓:賭海風雲

看情況而定啊,會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果屬實會判緩刑

6樓:**聖徒

1、沒有開設賭場罪這個罪名。

2、你朋友的年齡很重要,18以下可從輕或減輕。

3、是否是初犯也很重要。

4、估計以賭博罪起訴的,還要看犯罪的情節,即賭博的大小,開設時間有多長了,當地的影響等等。以上情況都不清楚,所以估計不了會怎麼判。

開設賭場罪,初犯,從犯,也沒有前科,獲利5萬,會被判刑多久?

7樓:戚廣利

涉嫌開設賭場罪,獲利5萬,情節不夠嚴重,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初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判緩刑很大。

開設賭場罪是要判刑多久呢,最輕判幾年

8樓:熱詞團小知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羨慕的眼光望著電視,突然螢幕兩邊放

被定為開設賭場罪,涉及金額是二百萬元左右,初犯,能判緩刑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判緩刑的條件如下:

1、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聚眾賭博,涉嫌賭資金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樓:一頭好汗

只要是符合緩刑的條件,就可以進行判處緩刑的努力。可以爭取自首或者是立功什麼的。

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適用條件:

1.物件條件: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僅指宣告刑和主刑(附加刑仍需執行)而言,對其中不滿18週歲的人、已滿75週歲的人和懷孕的婦女在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2.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我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已經被拘留4個月了還沒** 賭資大概5萬左右 但他只是在裡面幫忙的小第 請問會判多久

13樓:奇2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第六條 明知他人用於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賭、設賭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通風報信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外,並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幹部職工和居民進行禁賭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發現賭博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報告公安機關查處。

對賭博放任、縱容的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

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出租屋業主或者受委託的出租屋管理人對發生在出租屋的賭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4樓:雲南律師郜雲

你好,判處緩刑的可能性非常大。設定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設定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定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定賭博機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定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定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定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設定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數量或者數額以上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6倍以上的;

2.因設定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定賭博機30臺以上的;

3.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定賭博機30臺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定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併計算。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說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只是在裡面幫忙的小弟的話那就沒什麼事的,一般來說這種案件主要是判罰主要責任人,像你弟弟這樣的情況跑下關係可能也就一個緩刑。

16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局有二個月(抓人那天起派出所立案調查),檢查院也有三個月(逮捕時算立案調查),法院有3個月(法院接到檢查院起訴時算)

以上屬於盜竊罪低金額的小案子時間

如遇到問題給抓了,第一時間要找人去派出所花錢弄出來,也就是沒逮捕轉刑拘之前弄出來。

要是治安拘留的話看一下日期,如果是15天以內的就可以簽字。

開設賭場罪主犯能判緩刑嗎

滿足緩刑的適用條件就可以判緩刑。開設賭場罪的處罰上滿足緩刑條件,只要有悔罪表現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就有機會宣判緩刑。具體還得由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 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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