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刑法總則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

2022-02-26 22:10:27 字數 5024 閱讀 6003

1樓:

刑法總則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2)限制死刑適用物件。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

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簡述我國刑法總則對死刑適用的限制

2樓:萬卷樓的阿嚏

刑法總則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

(2)限制死刑適用物件。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簡述我國刑法對死刑的限制

3樓:小魚教育

刑法總則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

(2)限制死刑適用物件。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4樓:職場spring老師

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物件及核准程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5樓:風雷不休

1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刑法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包括審判時和羈押時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在審判時和羈押時流產的婦女。

3死刑適用程式的限制:刑法48條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執行制度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緩刑期間有犯新罪並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判處死刑。

5刑法分則的限制:(1)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規定了死刑(2)在規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節特別嚴重,後果特別嚴重作為死刑的判決的條件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 如當事人無辯護人 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審相應提高了管轄級別 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審理二審方面 死刑案件應**審理

國家還有專門的死刑複核程式 由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二審或一審期滿未上訴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

試述我國刑法對死刑適用的限制。

7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犯罪時」指明是犯罪行為實施之時,而不問犯罪被發現或審判時的年齡,如果犯罪行為實施在18週歲,「18週歲」是絕對規定,從18歲生日的第二天開始才認為這是滿了18週歲,這之前的犯罪都不得適用死刑。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時」包括庭審前的羈押期間,只要有懷孕,無論是人工流產還是自然流產了,都是不適用死刑。這一規定本著對婦女兒童的特殊保護,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至於犯罪時是否懷孕,在所不問。另不適用死刑包括不判決,不宣告,不執行死刑和死緩。

。《刑法》第48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決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這就是我國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最早在2023年由***同志提出。這一制度給應當判處死刑但同時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留下了一條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是「少殺慎殺」政策的直接表現,體現了我國刑法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死刑緩期內,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就可以獲得減刑而活下來。

8樓:匯法網

刑法總則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

(2)限制死刑適用物件。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論述我國刑法對死刑適用有哪些限制規定。

9樓:

除了它回答的之外

如果是從其他國家引渡過來的,已經與其他國家協議不適用死刑的,也不能適用死刑.

10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其中審判時包括從偵查起訴階段開始,懷孕或是懷過孕又流產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未成年人也一樣

死刑複核程式也是對死刑的限制性規定

11樓:小惡魔順順順

這太廣了吧,死刑複核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保護……

你還是查下**比較好

我國現行刑法對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有哪些?

12樓:匯法網

刑法總則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

(2)限制死刑適用物件。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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