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又撤訴對訴訟時效有什麼影響

2022-03-09 21:38:10 字數 4491 閱讀 1229

1樓:九度少年

在審判工作中,往往會遇見這樣的問題,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會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但有時會因種種原因會撤回訴訟。而撤訴後是否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在學理上與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肯定的,即撤訴後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起訴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的救濟,其真實的請求意思並未因撤訴而自動消失。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因此,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表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因而,撤訴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的,即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權利人起訴後又自動撤訴,表明了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即不行使權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是權利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根據法理和民事訴訟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發生起訴的法律後果,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

因此,起訴後又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雖然上述兩種觀點的理由和依據都很充分,也確有值得采納的地方,但其沒有考慮到引起撤訴的原因。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提起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程式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其合法權益。雖然「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怎樣理解「提起訴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就是說,當事人有起訴的權利,也有撤訴的權利。

但由此引起法律後果,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提起訴訟是否必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我們要視具體情況來定,不能說絕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也不能說絕對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我們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那麼起訴後又撤訴的,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種情況來分析。

一、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論被告是否應訴,都應視為原告已向被告主張了債權,即使原告主動申請撤訴,也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民法的立法意圖,本身就側重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督促權利人在訴訟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避免權利義務處於不穩定狀態。權利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給義務人,義務人已經明知權利人的具體請求了,應視為權利人已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了。

後來雖然因自己主動撤訴了,但並不影響訴訟時中斷的法律後果。此種情形應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二、原告起訴後,法院未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不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表明其已經放棄了公權力救濟,放棄了已經行使的請求權,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因而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不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司法途徑,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其在義務人不知是否起訴的情況下就撤回訴訟,這就已經表明權利人放棄了自己已行使的請求權。因此,權利人對自己的撤訴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民通通則實施意見》規定,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破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及向行政機關提出解決權益糾紛的請求行為,都應為行使其權利的具體表現,應與起訴有同等的效力。

但上述規定中,對權利人如果主動撤回申請,應如何解決、是否產生時效中斷等問題,沒有作出說明。因此,權利人在起訴後副本還沒有送達義務人前又自動撤訴,就表明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應視為未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律後果。此種情形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三、原告起訴後,法院依法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無論被告是否應訴,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但原告在**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起訴是權利人以最強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是主張自己權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現,但其在**時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實際上在主觀上就已經放棄了公權力的救濟,在客觀上更是實施了放棄主張權利的行為。從防止權利人濫用訴權,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擾)和節約司法成本角度出發,權利人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不會因被告知曉其請求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此種情形亦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同樣,對於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雖然權利人也是在被動情況下「撤回」的,但也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情形。

綜上所述,對於原告起訴後又自動撤訴的,不能簡單認定訴訟時效能否中斷,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民事權利。如果因自身原因超過了訴訟時效,就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喪失通過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勝訴權。

2樓:村裡唯一的希望喲

回答有影響。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更多4條

起訴後又撤訴的訴訟時效應如何計算

3樓:靜的窒息

關於起訴後又撤訴能否中斷訴訟時效的爭論由來已久,但理論與實務界已漸漸達成共識,即能中斷訴訟時效。最高院有關解釋也支援了這個觀點,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州高院請示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部與四州鑫達實業****返還代收貸款一案如何適用法(民)復

[1990]3號批覆中「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覆函》【[1999]民他字第12號】(注意:這個並非嚴格意思上的司法解釋)「我院經研究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天群**部向法院起訴,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還有《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涉外商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粵高法發[2004]32號)「(六十一)在涉外商事訴訟中,原告起訴後又撤訴,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號《關於四川高院請示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部與四川鑫達實業****返還代收貨款一案如何適用法(民)復[1990]3號批覆中「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又撤訴,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但在審判實踐中,對這一規則的適用是否以對方當事人收到起訴狀副本為前提,仍存有疑問。

應當認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事實本身已表明權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不論當事人是否撤訴,也不論起訴狀副本是否送達對方當事人,都不影響訴訟時效的中斷。」特別是2023年8月底《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釋出後,這一問題變得更加明確,即「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而不論是否已經送達對方當事人(這是此前被很多人所採納的觀點),此後無論是否撤訴更不能否認中斷的效力。

起訴後又撤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這一問題已無疑義。但對於此種情形下,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重新計算仍沒有定論。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從其字面理解,好像可以得出「起訴之日起中斷且立即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結論。但《民通意見》第174條對這一問題又做了進一步的解釋「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即訴訟時效中斷後並不一定是立即重新起算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五條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以上規定也未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只是規定了什麼情況下中斷,卻並沒有規定起訴後又撤訴情形下訴訟時效何時開始重新計算。解決這一問題,似乎仍要根據《民通意見》第174條以及最新的《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五條的精神來理解,以期能得出[1999]民他字第12號中的結論「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但由於沒有明確規定,身為律師的我,總是心慌慌,深怕因為自己的意見而導致當事人的敗訴,故經常採取保守的做法,即建議當事人按「從起訴之日就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理解來計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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