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稅務居民」包括什麼,符合美國「稅務居民」的條件有哪些

2022-03-12 05:09:09 字數 4787 閱讀 9880

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上海ymg(移民港)很高興為您解答,美國「稅務居民」是指需要交稅的人群,包括以下三類:① 美國公民 ② 美國綠卡持有者 ③ 符合在美居住標準超過183天的人。

2樓:林林雞翅

如果您滿足下列條件中的任意一個,那就是美國的稅務居民:

1.持有美國合法永久居住權(綠卡測試);對於新移民,在登陸後需要根據美國稅法的規定報稅和披露資產,第一次報稅的時間是客戶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後的第二年。

2.連續居住測試。通俗來說,雖然您不是公民或綠卡持有人,但「相當於居住在美國了」,所以也是美國稅務居民。

具體計算方法是當年在美國境內居住至少31天,且過去三年在美國境內實際居住超過183天。

非美國稅務居民就是既沒有通過綠卡測試也沒有通過連續居住測試的外國人了。也有一些特殊對待,比如持有f-1簽證的留學生,即使通過了連續居住測試,在美國的前五年稅務身份仍然是非美國稅務居民。

3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美國稅法的規定,即便未持有綠卡者也可能因為在美國居留天數超過183天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而負有在美國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即使身為外國人也會被美國國稅局視為是稅務上的居住者(resident alien),應依照美國的規定申報個人2023年度的所得稅。

情況一、在2023年度中任何一個時點曾是美國合法的永久居民(亦即持有綠卡),此即為永久居民測試(permanent resident test,簡稱為 prt);

情況二、雖然未持有綠卡,但在2023年在美國居留達到 183天或以上;或雖然未持有綠卡,但在2023年居留超過31 天,且2017、2018、2019三個年度分別依1/6、1/3、1加權計算的天數總計已達183天,此即為實質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簡稱為spt)。

就此實質居留測試來說,有兩個例外情況:

例外一:與他國有更緊密關係(closer connection)

納稅人在2023年在美國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大部分時間均居住在國外(原所在國)的情況下,仍有可能基於「實質居留測試(三年加權停留天數大於183天)」而被定義為美國稅務上的居住者(resident alien)。在此種情況下的納稅人若能展現其與另一個(或兩個)國家的關係比美國更緊密的話,納稅人仍可以主張被視為美國稅上的非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對此「更緊密關係」的認定是採取實質認定的原則,要滿足與他國有更緊密關係的規定,除了要在其他居住國家有「稅務居所」還要有「緊密關係」的展現。所謂「稅務居所」在美國規定下主要是依據納稅人的工作區域而定。「緊密關係」美國稅務局主要會依納稅人的永久居所、納稅人的家人居所、駕照發行地、銀行開戶地、更或者是納稅人在美國境內所填寫相關檔案(如 w-8ben 表或是 w-9 表)上之國籍來判斷是否有實質的「緊密關係」,納稅人如欲申請與他國有更緊密關係需要填寫 8840 表,將上述相關資訊揭露於表中並連同 1040nr 表一同申報美國稅局。

此部分申請必須參酌納稅人的實際個案情況(家人、資產所在、個人社會及經濟活動),若對個案適用有不確定性時,建議要諮詢專家意見。

例外二、租稅協議

依據情況一的條件,納稅人雖然大部分的時間均居住於國外(原所在國),因為持有綠卡,基於「永久居民測試」就必須被視為美國稅務上的居民,依規定要報繳美國所得稅,而在兩個國家(美國及原所在國)同時均被視為稅務居民。在此種情況下,若原所在國與美國訂有租稅協議,或許有可能依據租稅協議之中兩國關於「居民」的約定,被視為美國的非稅務居民,而為原所在國的稅務居民,但此申請需以納稅人在原所在國始終保有永久的住所且有很緊密的關係為前提,再經一定之程式,並非每個綠卡持有者均可適用。

視為稅務居民的起始日

另外,publication 519對於視為稅務居民的起始點亦有補充說明。

‧若同一年度同時符合183天測試及綠卡測試而成為稅務居民,則以當年度符合183天測試或綠卡測試的第一天開始即視為美國稅務居民。

‧若其符合183天測試及綠卡測試並非同一年度(亦即第一年是基於在美國居留天數符合183天測試,第二年才取得綠卡),則第一年是以入境美國的第一天開始視為美國稅務居民,就其入境後的所得課稅,而第二年基於符合綠卡測試,則無論是在該年度哪一天取得綠卡都是以當年度的1月1日開始即被視為稅務居民。

‧若其在取得綠卡的前一年度並非美國稅務居民(不符合183天測試),則以取得綠卡那一天開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假設連續兩個年度皆符合183天測試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則第一個年度是以入境美國的第一天視為稅務居民,而第二個年度則以當年度1月1日開始即被視為稅務居民。

綜合所得概念

將應計入個人所有專案的全球所得,例如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財產租賃所得及轉讓所得等全數以一份申報書(1040表)加總後,經扣除考慮不同的年齡或申報條件等被允許適用的扣除額等,再依所得淨額所適用之稅率計算出其應該繳納的稅額,依 2018 年 8 月 31 日修正個人所得稅法第 2 條規定,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也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3~45%)。而利息、股息、財產租賃所得、轉讓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等,已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對於經常入境美國或已申請取得綠卡者一定要特別注意,究竟是否符合美國對其稅務居民認定上的條件,被認定為稅務居民後開始課稅的時間點,以及課稅計算方式上的不同。

最好尋求專業的會計師瞭解相關規定或代為申報其所得,以免因為對規定不熟悉或不瞭解而造成漏報所得或計算錯誤等,而必須額外繳納利息甚或罰款等情形。

kedp安致勤資

符合美國「稅務居民」的條件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美國稅法的規定,即便未持有綠卡者也可能因為在美國居留天數超過183天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而負有在美國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即使身為外國人也會被美國國稅局視為是稅務上的居住者(resident alien),應依照美國的規定申報個人2023年度的所得稅。

情況一、在2023年度中任何一個時點曾是美國合法的永久居民(亦即持有綠卡),此即為永久居民測試(permanent resident test,簡稱為 prt);

情況二、雖然未持有綠卡,但在2023年在美國居留達到183天或以上;或雖然未持有綠卡,但在2023年居留超過31 天,且2017、2018、2019三個年度分別依1/6、1/3、1加權計算的天數總計已達183天,此即為實質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簡稱為spt)。

就此實質居留測試來說,有兩個例外情況:

例外一:與他國有更緊密關係(closer connection)

納稅人在2023年在美國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大部分時間均居住在國外(原所在國)的情況下,仍有可能基於「實質居留測試(三年加權停留天數大於183天)」而被定義為美國稅務上的居住者(resident alien)。在此種情況下的納稅人若能展現其與另一個(或兩個)國家的關係比美國更緊密的話,納稅人仍可以主張被視為美國稅上的非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對此「更緊密關係」的認定是採取實質認定的原則,要滿足與他國有更緊密關係的規定,除了要在其他居住國家有「稅務居所」還要有「緊密關係」的展現。所謂「稅務居所」在美國規定下主要是依據納稅人的工作區域而定。「緊密關係」美國稅務局主要會依納稅人的永久居所、納稅人的家人居所、駕照發行地、銀行開戶地、更或者是納稅人在美國境內所填寫相關檔案(如 w-8ben 表或是 w-9 表)上之國籍來判斷是否有實質的「緊密關係」,納稅人如欲申請與他國有更緊密關係需要填寫 8840 表,將上述相關資訊揭露於表中並連同 1040nr 表一同申報美國稅局。

此部分申請必須參酌納稅人的實際個案情況(家人、資產所在、個人社會及經濟活動),若對個案適用有不確定性時,建議要諮詢專家意見。

例外二、租稅協議

依據情況一的條件,納稅人雖然大部分的時間均居住於國外(原所在國),因為持有綠卡,基於「永久居民測試」就必須被視為美國稅務上的居民,依規定要報繳美國所得稅,而在兩個國家(美國及原所在國)同時均被視為稅務居民。在此種情況下,若原所在國與美國訂有租稅協議,或許有可能依據租稅協議之中兩國關於「居民」的約定,被視為美國的非稅務居民,而為原所在國的稅務居民,但此申請需以納稅人在原所在國始終保有永久的住所且有很緊密的關係為前提,再經一定之程式,並非每個綠卡持有者均可適用。

視為稅務居民的起始日

另外,publication 519對於視為稅務居民的起始點亦有補充說明。

‧若同一年度同時符合183天測試及綠卡測試而成為稅務居民,則以當年度符合183天測試或綠卡測試的第一天開始即視為美國稅務居民。

‧若其符合183天測試及綠卡測試並非同一年度(亦即第一年是基於在美國居留天數符合183天測試,第二年才取得綠卡),則第一年是以入境美國的第一天開始視為美國稅務居民,就其入境後的所得課稅,而第二年基於符合綠卡測試,則無論是在該年度哪一天取得綠卡都是以當年度的1月1日開始即被視為稅務居民。

‧若其在取得綠卡的前一年度並非美國稅務居民(不符合183天測試),則以取得綠卡那一天開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假設連續兩個年度皆符合183天測試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則第一個年度是以入境美國的第一天視為稅務居民,而第二個年度則以當年度1月1日開始即被視為稅務居民。

綜合所得概念

將應計入個人所有專案的全球所得,例如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財產租賃所得及轉讓所得等全數以一份申報書(1040表)加總後,經扣除考慮不同的年齡或申報條件等被允許適用的扣除額等,再依所得淨額所適用之稅率計算出其應該繳納的稅額,依 2018 年 8 月 31 日修正個人所得稅法第2 條規定,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也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3~45%)。而利息、股息、財產租賃所得、轉讓所得適用稅率為20%等,已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對於經常入境美國或已申請取得綠卡者一定要特別注意,究竟是否符合美國對其稅務居民認定上的條件,被認定為稅務居民後開始課稅的時間點,以及課稅計算方式上的不同。

最好尋求專業的會計師瞭解相關規定或代為申報其所得,以免因為對規定不熟悉或不瞭解而造成漏報所得或計算錯誤等,而必須額外繳納利息甚或罰款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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