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聚眾鬥毆被檢察院批捕了,是不是就會被判刑

2022-03-15 12:53:59 字數 2930 閱讀 1491

1樓:歲月尾巴

要等法院審理,只是涉嫌,也有因證據不足或其他原因無罪釋放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批捕說明檢察機關已經認定聚眾鬥毆罪成立,之後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刑量刑。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麗江古城區檢察院以聚眾鬥毆批捕了,我的親戚劇中都是什麼型別的?犯罪your盤錦

3樓:麗江律師郜雲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三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樓:耿瑤

您好!涉嫌聚眾鬥毆被檢察院批捕了,是不是會被判刑要看庭審結果才知道。如果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當事人做最後陳述、合議庭討論定罪量刑意見之後,審判長宣佈被告人無罪釋放,就不會被判刑;如果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當事人做最後陳述、合議庭討論定罪量刑意見之後,審判長宣判被告人有罪,處有期徒刑若干年,那才算是判刑了。

謝謝閱讀!

同樣到了案發現場,為什麼所有人都是以涉嫌聚眾鬥毆未遂罪批捕,有一人因找了檢察院關係,不批捕,被取保

5樓:匿名使用者

聚眾鬥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則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你說的找了檢察機關就不批捕了,這個人應該有其他情節,比如說未成年人,或者自首,或者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

因涉嫌聚眾鬥毆未被檢察機關批捕後改為治安案例,再次期間被刑拘一個月,後被取保候審一年,可以追究辦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辦案單位關你,和取保,都會有相關的手續,這是特權。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的。

如果確實沒有犯罪行為,那麼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如果實施了犯罪行為,經過偵查認為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那麼是無法要求國家賠償的。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聚眾鬥毆致人輕傷可以取保候審,涉嫌聚眾鬥毆罪怎樣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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