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察院批捕後,又回公安機關重新調查,是證據不足嗎

2022-01-18 12:47:53 字數 5362 閱讀 9430

1樓:著名刑辯律師

您好,說明有事實還有待查明,有證據還有待收集,另外,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刑訴法原文如下: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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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幻影

不是重新調查,而是繼續調查。此時,公安只是申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並沒有偵查終結,檢察院批捕後公安要繼續調查。

3樓:永軍律師

也許是證據不足,也許是為了拖延時間。

4樓:三十五年陳

不一定,也有可能是時間來不及,技術處理一下。

5樓:金都法苑

1.是的!

2.退回補充偵查

6樓:雅盛法律

證據不足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批捕後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怎麼辦

7樓:華律網

批捕即檢察機關、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必經程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

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後者監視居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8樓:正氣長春

檢察院不批捕,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認定有犯罪事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接下來再補充偵查,移送起訴。

已經批捕了一個月檢察院又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這樣還會偵查多久啊,會不會直接放人

9樓:匿名使用者

檢查院批捕後證據不足會被退回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可以判處無罪

1、審查立案階段從嚴格意義上講,自訴案件在審查立案階段尚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對於被害人(或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後,發現證據不足作何處理。

雖然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明文規定,但是,人民法院應和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時一樣,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以對被害人(或起訴人)的起訴權作出積極明確的否定評價。

2、立案後至**前階段自訴案件在此階段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式,但尚未進入案件實體審理階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訴案件**審判應當同時具備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的證據兩個條件。

而對於證據不足的自訴案件,是不具備**審理條件的,顯然人民法院不應**審理,而應責令自訴人限期補充證據,在自訴人補證不足的情況下,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的自訴。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查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10樓:一滴思想

不會直接放人。退偵之後的偵查期限是一個月,檢察院腿偵是認為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至於會不會放人要看檢察院公訴不公訴。檢察院不公訴,公安機關撤案,就可以放人。

公安機關首次羈押偵查期限一般是半個月左右,會把材料提交到檢察院核審,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足以提起公訴,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偵查期限規定一個月,這時候你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1樓:匿名使用者

萬事皆有可能的,關鍵就要看公安局怎麼去進行偵查了?

12樓:信昶銀

建議你多去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回到你的問題,退推公安局後的偵查時間只剩一個月喔!希望幫到你,謝謝!

13樓:月光下的星期

偵查階段不能放人,繼續偵查補充證據,有兩種可能,一種因證據不足檢察院不予起訴,另一種補充證據後檢察院受理了。

公安批捕也是根據事實進行偵查工作,不是隨便逮人,只不過因為取證難等原因需要時間。

14樓:羅律師上海

退偵之後的偵查時間只有一個月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嗎?

15樓:華律網

批捕即檢察機關、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必經程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

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後者監視居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16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證據不足的話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4、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不逮捕的釋放規定如下:

1、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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