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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07:58:58 字數 2872 閱讀 5978

1樓:

自留地(不是自由地)是在實行農業集體化以後留給農民個人經營的少量土地。現在很多人用此概念來比喻個人自由空間。

自留地的來歷有點複雜。在舊社會,我國土地都是私有的。城市土地,大致是在2023年前後全國各地分別宣佈實行國有化。

農村土地2023年全國進行土地改革(簡稱「土改」),沒收地主富農的五大財產(土地、房屋、牲畜、農具、糧食)分給貧下中農後,仍然是土地私有的。後來**推行農業合作化,幾年時間由互助組、初級社、高階社發展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到高階社時農民的土地就都歸合作社所有了(不過農民還有退社的權利),但各家各戶可留一點地用於種菜和搞點家庭副業。

這一部分自家留著沒交公的土地叫「自留地」。202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為了照顧社員種植蔬菜或者別的園藝作物的需要,應該允許社員有小塊的自留地。社員每戶自留地的大小,應該按照每戶人口的多少和當地土地的多少來決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過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數的5%」。

實行人民公社後,「自留地」一詞仍然保留,但法律性質發生了深刻變化。「自留地」的土地所有權已經屬於集體,只是不列入集體生產,由個人耕種經營,實際就是各家的菜園。2023年中共**、*****國家農業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中規定,可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開荒地的數量,最多不超過當地耕地面積的15% 。

同時還規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劃撥適當數量的「自留山」,以鼓勵農民植樹造林。在牧區,集體牧民可劃撥小片「自留草場」 ,用於飼養一定數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

家庭裡的自留地,只要不是人口增減太大,一般是不動的。但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特別是二輪承包後,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留地」實際上已經沒有多大意義,但**未對自留地問題作出過任何新的政策規定。有些地方仍然保留自留地,有些地方在二輪承包時取消了自留地。

不過,2023年的《物權法》和2023年的《育林**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法規中仍然保留了「自留地」的概念。由於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否保留、新增人口是否劃分自留地等問題,宜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按多數人的意見處理。你們家那塊閒置了20年的自留地,集體是不是收回,村裡應當開個會討論一下啊。

自留地是不發證的,所以你這不是個證據問題。問題是已經閒置了20年,說明你們家早已不需要那塊地了。

2樓:吉林殷律師

土地使用權,以登記為公示。也就是說只要沒有土地證的土地,其所有權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不論誰給你開的證明,只要你家沒有土地證,那麼那塊地就不是你家的。

儘管你家事實上曾經咱有使用過該土地

3樓:匿名使用者

自由地本來就是有村委會說的算,打官司也不會贏。何況你們已經20多年沒有種了,就是你現在種這呢村委會說要收回也沒有辦法。

自由地的所有權是村,責任田有30年的使用權性質不一樣。

我也是農村人,還是想想怎麼賺錢吧

4樓:前方律師網

自由地本來就是屬於村裡的,是集體所有,當時是分給你們使用。

沒有辦法的事情,收益也是歸全村共有。

諮詢關於土地糾紛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謝謝!!! 30

5樓:潘增飛

看來你有農業補貼存摺,那麼你的勝算大得很,你們買賣土地行為是違法的,現實結果是你雖然買了,但是國家不承認你有使用權,需要依法批准,而賣方因為買賣土地會被取消使用權,他幾乎不可能打贏官司。你不需要準備什麼證據應訴,他自己提供的證據會把他自己打敗

土地糾紛法律條款適用問題 請專業人士進來 謝謝

6樓:執掌淵虹

一、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只要你有**的徵用決定,徵用決定生效時你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有了土地使用權,你就可以建牆,並可以實施拆遷行為,不配合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的徵用決定什麼時候生效?本案中是一經送達就生效,如果本案徵用決定已經送達,從送達之日起徵用決定就已經生效,此時,就取得了宅基地及宅基地周圍一小塊耕地的土地使用權。

三、不同意三樓的回答,生效的徵用決定不一定就是合法的,可能是非法的,即便是非法的徵用決定也有如下效力:「1.公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複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

2.確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不得隨意更改:已確定的行政決定,公民無權自行變更;已確定的行政執法行為,非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

3.拘束力: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為——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行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4.執行力:

國家強制當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所要求的義務。」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說的很明白,人民**的徵收等決定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沒有說合法時發生效力。

所以,本案關鍵是看**的徵用決定是否送達,如果送達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就可以拆遷,建牆。即便徵用決定是違法的,農戶也無權阻攔拆遷、建牆,只有經過有權機關撤銷,使徵用決定失去效力,才能阻攔拆遷(徵用決定如果有明顯的不合法的情形則徵用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

7樓:劉永方律師

1、這涉及到徵地和拆遷,關鍵在於徵地,在於徵地是否合法。如果徵地合法,而且已依法對農民進行了補償安置,那麼就可以由國土資源局對不配合的農戶作出決定,責令其交出土地,農戶仍拒不配合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徵地是否合法,關鍵在於是否是經過省**審批,且已經依法釋出了《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8樓:匿名使用者

可到法院起訴,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簽訂拆遷協議,憑拆遷協議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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