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城鎮土地屬國家所有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

2022-03-18 08:39:16 字數 5805 閱讀 9683

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說法不是很全面,有錯誤的表述:

城市、城鎮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但已經劃撥或轉讓的地塊土地在一定時間內劃撥或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有按規定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該地塊已由國家以劃撥或轉讓的形式提供給某單位和個人使用後,在劃撥或轉讓的規定時間內,只要在不改變該地塊申請時的用途,該地塊所有權屬於國家,但使用權屬於該單位或個人,如果國家要收回其使用權就必須按規定給予補償。

農村土地原則上以村為集體單位所有,這裡包含所有權和所有權,農村土地實行承包責任制,承包期內農民個人享有耕種權和收益權。

宅基地、自留地應屬農民家庭或個人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不像城鎮土地有產權證,它是由批准產生的使用權,宅基地、自留地一般由村委會審批,一經審批在一定時期內一般不會輕易變更,擁有繼承權的子女可以繼承。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所有。

3樓:帥氣的小宇宙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4樓:花開時節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國家所有,個人有使用權,但是沒有所有權,不能買賣或者轉讓。

5樓:鍵盤的灰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因此,應該選b.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 )所有

7樓:匿名使用者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8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集體所有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9樓:棟天賦

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0樓:當在愛你的時候

b物權法184條2款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11樓:高樓居士

b、集體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在我國,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誰所有?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農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13樓:眉目琯青絲

自己家的宅基地和自留地是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的。

對於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的繼承解釋如下:

一,憲法:不能處置和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對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自用或者出租),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買賣和繼承不行)。

宅基地是具有福利*,農民獲取的途徑是向村委會申請是無償的。所以按照這個道理來說,當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時,則村委會有權利收回該土地,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不屬於個人。

二,土地管理法:未明確是否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條件下,強調土地必須依法轉讓和必須有償使用。

那麼,啥是有償使用,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所以,其繼承的前提必須是: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本條例的規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了未來若干年土地所有權價款的,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有效年期內有相對的處置權,其土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繼承。

但麻煩的問題在於,**的政策,宅基地是村集體給農民的福利,是免費給農民用的。而實際操作過程中,農民往往不是無償取得,而是有償獲取。

那麼在法律上又如何認定農民的宅基地是有償還是無償取得呢?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過申請使用村莊內集體建設用地的方式取得該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取得的宅基地只登記不發證,其繼承的房屋不得改建,直至所繼承的房屋自動滅失後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都不能直接繼承,確需改建、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出租)所繼承的房產,都必須經過依法審批,並以協議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繼承法:沒有明確

在我國《繼承法》有關遺產內容的第三條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可見,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但是繼承法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保護的。在現實過程中,也大都依照房隨地轉的原則處理,宅基地使用權跟著房屋一起繼承。

四,物權法:參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物權法》在「用益物權」一編中專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這是我國首次獨立的制度安排,凸顯了該權利的重要*,但農地圈確並沒有看到起操作細則。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只是做了法律適用的銜接*規定,即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但問題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房屋一起繼承取得,是否有主體資格的限制等問題並未明確。《繼承法》第3條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中也沒有列舉宅基地使用權。

其次,法律之間存在矛盾。《繼承法》與《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於在繼承發生時房屋所有權的允許繼承與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流轉之間的矛盾。

到底以哪個為準?不知道!

五、其他部位和行業法規怎麼說?承認繼承!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依據前述規定推斷,第二類主張繼承人基本有通過繼承地上物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

14樓:農村建房子

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依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5樓:土流集團

我國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個人所有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分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評定土地等級。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17樓:平皋夜雨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依法屬於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8樓:匿名使用者

是集體所有的,個人是有使用權。

究竟什麼是集體經濟組織?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19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個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嶺地。自留地、自留山長期歸農民使用,種植物歸農民個人所有,作為農民個人生活和收入的補充**。在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應當鼓勵和扶持農民耕種自留地、自留山,增加個人收入,活躍農村經濟。

按照法律規定,自留地、自留山不準買賣、出租和轉作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分為兩種: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城鎮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符合一定條件的城鎮居民。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沒有確認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農村建房、對集體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城鎮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解放以後因歷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鎮私房所有者及經批准在城鎮建房的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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