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五年半,第一年簽了3年合同期後面沒簽過了,現在想辭職,請問大神我能主張經濟補償嗎

2022-03-19 13:34:51 字數 6060 閱讀 9686

1樓:中琛

我覺得首先你犯了一個錯誤就是欠了三年的合同,以後,第四年,你應該讓他重新籤合同的要不然你的工作一點保障都沒有,還要買社保的問題就算他沒幫你買,你也沒辦法,因為他沒有跟你籤任何的合同。你現在想辭職,華,其實沒問題啊,因為你根本就沒有籤合同了,那隨時都可以走人。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自身原因主動提出離職的,公司沒有理由給你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你說的3年合同期後是公司拒絕和你續簽勞動合同,但你事實上一直在此公司工作,公司則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嫌疑,你可以據此主張一定的補償

3樓:開飛機的l舒克

如果以未籤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是不支援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

映像中就勸退和開除有補償,其他的自己主動辭職的沒用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離職基本上是沒有的,有人籤無固定期限合同,離職也是無補償的。

6樓:

自己離職沒有經濟賠償,如果是被開了就有

7樓:科學普及交流

不能。是自己想辭職,是不能的。

如果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工作勞動合同,但是未滿3年,我就想辭職,請問這樣可以辭職嗎?會有怎樣的後果?

8樓:好心情站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無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的,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出現或者合同期限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才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才隨之終止。

你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你必須做滿三年才能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你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提前三十日遞交。

三十日滿,單位不簽字或不同意的話,可視為默許,你跟單位結清相關賬務,交接清相關手續就可以走人。

自己主動辭職的話,相關賠償自然就不能索要了,如果涉及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話,按相關約定你還得賠償部分培訓費用。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就說這些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10樓:

當然可以辭職啊,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好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合法的辭職的權利,一樓的回答已經比較完整了。辭職也是一門學問。最好和公司好好商量,客客氣氣地離開。同時,也要保留好提前30日的證明。

12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辭職,違反合同約定。可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13樓:林中吹雪

答:可以,但是需履行一下必要的手續。

1、你提出辭職,能與公司協商一致的話,公司就能給你出具相關手續,這是為你下一個工作單位所需的材料;

2、公司不同意你辭職,你需提交辭職報告30天后,公司必須給你出具相關的離職材料。

請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0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供參考。

我在公司工作5年,其中前2年沒簽合同,後面簽了3年合同,今天到期了,公司要我續簽無定期合同,本人不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如果您是

來2023年以後在該公司工自作,自bai

工作之日起一個月du內公司就zhi應當與您簽訂書面的勞動dao合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從你工作之日起第2個月開始就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最多隻能主張11個月,並且提出主張是有時效限制的,時效期間是一年。工作滿一年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在之後的一年內你沒有向公司或者仲裁委員會主張,就過了時效了。

之後三年,公司與你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你就不能再就前兩年沒簽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了。

二、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以同等待遇或以上要求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而因為勞動者不想續簽,公司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

15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用工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前提是你得有一定的證據。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律伴上面問下這方面的律師,回答的應該要具體和真實。

個人覺得不籤合同,是不受保護的,是不合理的。

大家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經有5年了,以前都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

17樓:香檀

久欠工資bai的公司籤不籤合同我覺得沒du什麼必要zhi,這樣欠資的作風已成為習dao

慣,先把內欠你的工資什麼的要回來

容,既然沒有合同,抵押金有收據吧,辭職時公司沒有理由扣你的抵押金(因為沒有書面證明嘛),公司要是開除你,依《動合同法》夠成事實勞動僱用關係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須雙倍支付勞動者報酬,咱不需要他雙倍支付,只要付咱應該得的就行,如果老闆不給工資,你就這樣跟他講,不用怕他,然後另謀出路

勸你換換地方吧,**不還吃碗飯,況且這裡還不開資,你跟他簽了合同有啥用?

公司準備辭退我,工作了4年,只簽了第一年合同,後面沒簽,請問該怎樣要求補償?

18樓:

補償你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即n+1

違法辭退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4*2=8個月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但是已經超過一年了,有的地方不支援這個主張,最好問下當地勞動部門比較準確

在公司做了一年半,簽了3年的合同,合同期未到期被公司無故辭退,可以得到怎樣的補償?

19樓:職

公司為什麼辭退你?應該多想想這個問題,比你想要幾個補償金重要的多。想清楚這個問題,在以後的工作崗位,我們就可以規避這些問題。加油吧! 來自職q使用者:高先生

是真的無故辭退就可以根據勞動法獲得相應補償 來自職q使用者:彭女士

在公司三年半沒簽合同,現工作量加大,沒加工資,主動辭職,有賠償嗎?

20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本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說單位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入職一個月後至一年內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但是目前已經過了時效性,也是無法要求單位賠償的。因為勞動仲裁的時效性為一年。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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