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了事故,該怎麼處理,建築工地發生傷亡事故,如何處理?

2022-03-21 01:14:34 字數 6107 閱讀 6318

1樓:一顆白樺樹

發生工傷首先應當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其次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傷情穩定後,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程式後,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此時,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因工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樓:生活小幫手小陳

回答發生工程事故的處理方式: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3、專案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專案的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裝置的質量負責。

如果發生工傷的話:1、工傷報告程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式。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式。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4、協商賠償程式。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6、法院審理程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式。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更多11條

3樓:北京新生利華

建議勞動者催促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樓:我就是我

1、迅速搶救傷員;

2、控制現場;

3、報告領導;

4、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

5、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6、總結經驗教訓。

在工地內發生因車禍造成的死亡事故怎麼處理,如何賠償?

5樓:丹東六月

1、該死亡事件屬於意外事故,承擔民事賠償。

2、不能構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屬於工傷賠償的範圍。

4、責任方有機動車駕駛員(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員僱主、死者僱主、施工方(在有過錯的情況下)等。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屬於工傷事故,因為是在上班時間發生,根據法律依據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影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7樓: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該屬於工傷事故,工程承包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承包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網賠償數額按照各個地域不同標準,蘇州及周邊地區的可以打下面的**諮詢秦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工傷範疇,可申請工傷認定.該事故既是工傷又是交通事故,工傷方面由所在公司負責,交通事故方面由責任方根據過錯比例負擔

9樓:聞不倒

工地裡面發生的任何事故,一般都按照工傷來處理。除非肇事者是故意行為,或是醉酒等情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1、這種情況構成工傷。

2、工傷應該找建築公司進行索賠;

建築工地發生**事故,如何處理?

11樓:清河惹恐

隨著我國各項建設的開展,建築公司等施工企業目前是越來越多的僱傭著大量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大量的農民工

發生**事故後,受害方(包括傷者、死亡者的近親屬等人員,以下均應受害方代替)可以選擇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來要求賠償。而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存有一定的差異,同時儘管國家目前對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是否可以兼得尚未有明確規定與答覆,理論上及實務中有部分人員堅持認為是可以兼得的,但是筆者認為這兩者都兼得的話,在實踐操作中有一定的難度(比如說兩種途徑都涉及的醫療費,都需要醫療費票據原件,都需要存檔的,但是隻有一份原件,如何處理?等等),但是兩者之間的差額是應當得到賠償的(比如工傷途徑中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

因此,筆者認為受害方可以選擇一種賠付數額較高的途徑來主張,如果該種途徑尚有沒有賠付的專案,還是可以要求對方來賠付的。(一)侵權途徑

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來確定具體賠付專案及數額;其次是需要明確的是要明確事故責任分擔問題,儘管實踐中受害方責任較小,但是也要負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最後就是結合上面兩點來確定最終賠付數額並簽訂協議。

(二)工傷途徑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工傷目前基本認為只要是構成工傷的,受害方無事故責任;其次是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專案,可以另外加上就是;最後就是需要結合賠付專案來確定賠付數額及簽訂協議。

採取以上兩種途徑來處理**事故,在實踐中都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途徑選擇:賠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途徑,因為兩種途徑有不同賠付專案、賠付標準、處理程式(尤其重要,工傷途徑需要先認定工傷,工傷認定完畢後再處理賠付問題,而侵權可以直接訴訟)等。

2、簽訂協議後的處理:實踐中有很多簽訂完協議後反悔又訴訟至法院的爭議,因此,筆者建議簽訂完協議後最好到法院走調解程式(讓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或司法確認程式(讓法院出具司法確認書),這樣也防止當事人的反悔來撤銷協議等。

以上內容,筆者是結合處理的**事故進行的簡單總結,在實踐中要結合法律規定和處理思路及技巧等來更好地處理相應的**事故。

(筆者系山東東城律師事務所王景生律師,執業方向為建築房地產、交通事故等各類侵權、勞動爭議工傷、婚姻繼承等民商事經濟案件。)

12樓:博愛傑傑

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等,具體委託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建築工地工傷事故處理,建築工地工傷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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