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公司名義私自與客戶簽訂合同違法嗎

2022-03-24 18:45:21 字數 1480 閱讀 9883

1樓:東北小可愛

這個當然是違法的,員工需要對此承擔後果,但是如果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員工拿出足以證明的身份的證據,那麼就是表見**,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客戶,合同是成立的

員工以公司的名義跟客戶簽了半年的服務合同,這員工觸犯法律了嗎?

2樓:吳愛軍律師

首先,公司應當按照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無論該合同是否由已離職員工簽訂。

其次,即使該員工籤合同或者收款行為,已經超出公司授權,但是客戶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公司的。為維護公司商譽和客戶利益,建議公司履行承諾。

第三,公司有權向該員工追索那3000元,包括起訴要求其返還財產。

最後,公司應採取補救措施,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向已有客戶發出通知,在**上刊登公告等,將公司簽訂合同和收取款項的授權範圍明確,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3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金額不大,沒有觸犯法律,但是觸犯了公司制度

作為公司員工,代表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出現問題要負法律責任嗎?

4樓:皮蛋粯子粥

代表公司籤合同的話,如果是公司授權的,則公司承擔法律後果,個人不承擔,公司沒授權的,個人承擔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5樓:bu吐泡泡

若有證據表明員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這一行為是在公司預設或授權下進行的,則員工的行為被視為職務行為,不需要承擔簽訂合同之後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由公司承擔。

如果員工沒有公司授權,然而對方有理由相信員工有授權(如單位以曾經給員工開具的委託手續,且委託期限尚未截止),則員工的行為被視為構成表見**,所以簽訂合同是有效合同。有關法律責任由員工單位承擔。

若員工沒有權利代表單位簽訂合同,在員工單位追認前,合同效力待定,單位追認的,合同有效。如果沒有追認,則有關法律責任由簽訂合同的員工本人承擔。如果單位授權不明,則單位和員工將承擔連帶責任。

若無證據表明員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這一行為是在公司預設或授權下進行的,則員工的行為被視為個人行為,須承擔法律責任。若無證據表明公司是否授權,則公司和員工均要承擔責任。

6樓:拜振梅茅己

不用,你都說了你是代表公司的。出問題公司承擔,你有過錯的話,承擔的是公司內部的處罰辦法,合同的雙方是你們公司和客戶。

受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嗎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具體條文如下 第四百零二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 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條 受託...

公司沒有和員工簽訂合同,但是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了,現在員工主動離職,公司需要賠償麼

相關法律沒有,但是你不給他肯定是沒問題,你與他的合同進行中籤字人是他回,沒有保險也是他,補繳保險答相關勞務合同都沒有,那怎麼給他教呢?你們需要準備當時通知補繳保險的員工通知,已經補繳合同說明。處於他個人原因不教的證明,如果他本人可以拿出2年保費,你們可以幫助他補繳。勞務法肯定有關係,甲方乙方勞務關係...

公司未簽訂合同,又沒有買保險,辭退員工是不是要有雙倍工資賠償的

可以要求08年1月至今的雙倍工資,因為雙倍工資補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併為你補繳社保。如果,單位單方面辭退你的話,還應該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是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的話,還應該支付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勞動仲裁的話,你應該準備你的證據資料,如工作年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