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後,哪些土地仍然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022-03-31 13:29:14 字數 4739 閱讀 9171

1樓:

在農村,這些土地仍然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在農村,有一些「敏感」地帶的土地,過去人們往往分不清是屬於國家所有還是農民集體所有,也沒人去計較。但是,土地確權之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於的每個農民朋友來說,意義就變得非常重要了,因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用起來,將來每個成員是可以分紅的,大家是可以獲得收益的。所以需要重視起來。

我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說明了這幾處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一、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農民集體所有。

2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確權以後

農民集體所有

的土地,在該

村委,管轄的

所有土地

都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確權包括哪些土地

3樓:彩霞滿天光

一、土地確權包括以下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1、國家土地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

4、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土地確權一般原則:

土地確權必須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在整個土地確權中始終起指導作用。

1、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

3、政策和法律並用原則;

4、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

5、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

三、土地確權證據依據:

1、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2、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3、人民**關於建設用地的批准檔案;

4、土地出讓合同;

5、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

6、人民**頒發的房產證明;

7、新中國成立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

8、危改、安居計劃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

9、法院判決:使用土地的事實情況,是佔有還是侵佔,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等。

4樓:隨風吹去

土地確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得遺漏。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檔案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檔案資料包括:人民**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檔案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準,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座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

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座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註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稽核,報縣級人民**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2023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2023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2023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2023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十二、規範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範的,儘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範。

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準,統一規範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訊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準》(td/t1015—2007)等技術標準,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資訊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資訊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巨集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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