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辭工用人單位不批准怎麼辦,提前一個月辭職,用人單位不批准怎麼辦

2022-04-02 10:49:30 字數 5339 閱讀 1551

1樓:如夢水雲間

留下辭職相關證據,到期自行離職,如果單位扣發工資,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正常離職相關法律法規參考: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王元頁

辭職不用單位批准,是通知單位

單位有勞動合同並且沒有違法用工情況,試用期提前三天口頭或者書面、合同期內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到期就可以離職

單位有勞動合同,或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違法用工情況,隨時通知單位辭職

辭職信除了書面交單位,也可以傳送電子郵件給相關負責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藍孩子

遞交辭呈,安心上完一個月班,可以自動離職。

4樓:

不可能!你又不是啥精英。

提前一個月辭職,用人單位不批准怎麼辦

5樓:墨汁諾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

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

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

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6樓:qq的勾k先生

可以通過快遞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提前一個月辭職辭職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8樓:王姐普法

法律常識:員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批准怎麼辦?

9樓:藍天白雲

朋友你好!

只要你按照規定提前一個月的時間向單位申請,你就符合離職條件,因為是你個人離職,所以單位同意不同意已經不重要了,你是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不能再對你有什麼處罰。車間主管說他已經撕了,你應該對於他說的話進行錄音,那樣就比較好!

如果實在不行,建議你打**12333向勞動部門反映。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已經提前一個月申請了,到期你就走唄。再怎麼說你就打**投訴咯

11樓:

沒有關係,到時間就可以離職了。法律會保護你的權益的。

辭職申請不被批准怎麼辦?

12樓:知道法也團隊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無需公司批准,但員工要舉證的是你的確按照法定期限提前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用ems快遞郵寄給用人單位,寄遞單註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寄遞單副本,作為證據。到期後勞動者即可要求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及時支付工資。如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向工作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和同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規定員工在提交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後就可以離職。正常來說人事科有挽留你的權利,但是沒有扣留你的權利。除非你與這個企業存在某種關係或者觸犯了企業的規定,如果你是正常應聘、正常離職的話,那三十天後你就可以離開那裡了!

15樓:香遠益清如梅

保留好你的直接領導(車間主任)簽字的辭職申請,一個月的交接工作後,如果他們還不批准,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協商,再不行就走法律吧,如果你真的必須辭職。最好還是好好和他們磨,找新工作還需要他們提供的離職證明呢。弄清楚他們為什麼不讓走,打聽打聽其他離職的是怎麼走的。

好好磨磨吧。希望能夠幫到你。祝你好運!

16樓:匿名使用者

報告,無論是否被批准,一個月過後都可以離開,公司無權干涉或者藉故拖延,不過特殊情況特殊對待,覺得你還是和人事部門協商一下,或者和自己的上級談一談,說出你的苦衷,相信公司會放你走的,但有一點,現在的你按照法律是可以離職的。(關係可以以後再回公司來辦)

17樓:學習笑聲

朋友,關於您的情況,答覆如下: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的辭職不需用人單位批准,但無法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

第二、仔細分析一下您辭職的原因,願您對自己的職業和人生有個很好的定位。

如果員工提前30天辭職,公司用人單位不批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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