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多久可以拿到賠償金,勞動仲裁勝訴後多久能拿到賠償金

2022-04-03 07:43:07 字數 5602 閱讀 2918

1樓:愛喝粥

法律規定5日內受理從受理日開始起60日內結案(一般是在45日內,但最遲不超過60日),如果裁決書已送達單位,從送達之日起超過15日,單位還未履行裁決,你可以到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李亞東律師

一般來說,勞動仲裁的案件在45日之內就可以進行結案。最長可以在60日之內必須進行結案。所以一般來說,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之後,企業就要履行相關賠償義務。

一般是在45日之內就可以拿到賠償。勞動仲裁一般寫有履行期限,單位如果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1、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長十五日,也就是說,最長六十日,勞動仲裁可結案;2、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中院申請撤銷,或者向基層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至於申請強制執行要多久才能拿錢,這個不好說,要看被執行人有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否則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勝訴後多久能拿到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拿到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後,如果用人單位並不配合執行裁決書確定的內容,則勞動者如果要繼續推進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債權的行使,則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啟動強制執行程式。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有的勞動者在發現用人單位並不配合履行裁決書確定的內容後,並不是抓緊申請強制執行,而是通過向有關部門繼續反映、投訴等方式來試**決問題。而正是在這種一來二去的折騰中,申請執行的時效可能就過了。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只有兩年。

徒法不足以自行,勞動者在遭遇用人單位拒不配合履行裁決或判決內容時,仍然應當堅持推動申請強制執行程式的啟動。

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式並不複雜,問題點是很多勞動者在完成申請執行立案後,就將案件放下不管了。時間一長,發現錢沒有回來,才開始回頭抱怨法院執行部門沒有推進執行工作。這其實是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式存在誤解。

強制執行程式並非只要完成申請執行立案,勞動者就可以在家等著錢到賬了。

法院雖然可以對用人單位採取一定的查控措施,但這些措施主要是對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名下可以查詢的登記財產實施查控。對於其他財產,執行法院也很難了解的太清楚。相比而言,勞動者由於曾經系用人單位的員工,其對用人單位的經營情況有一定的瞭解。

因此可以通過自己掌握的同事關係或對用人單位財產的瞭解情況,及時向執行法院反饋財產線索。執行法院將根據上述財產線索進行採取執行措施。

當然,並非所有的勞動者都對公司經營情況或財產情況有所瞭解。如果你屬於對公司經營情況並不瞭解的人員,但起碼認識用人單位的相關人員。在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拒不配合進行財產報告時,執行法院可以對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對債務清償具有直接影響的人實施司法拘留措施。

而操作司法拘留則需要首先瞭解到用人單位上述人員的下落。勞動者可以憑藉自己對上述人員日常出**況的瞭解,及時向執行法院反饋被執行人用人單位上述人員的行蹤。執行法院獲得上述人員的行蹤線索後依法對上述人員採取司法拘留的措施。

此外,勞動者也可以通過財產懸賞、委託律師跟進等方式配合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財產懸賞由勞動者從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執行案款中拿出一定比例,由執行法院釋出執行懸賞。如果有群眾發現財產線索並獲得有效執行的,則按照該比例兌現支付承諾。

如果勞動者沒有時間跟進執行程式,也可以委託專業律師跟進執行程式。律師費用可以通過約定付款條件的形式解決未收到前而需要先支付律師費的問題。

總之,在勞動爭議案件的法院執行業務中,勞動者要密切配合法院以推進執行工作。如果一味依賴法院自行的查控程式解決執行問題,除非被執行的用人單位處在正在執行且恰好能夠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需要的情況,否則很難獲得較好的執行效果。對於勞動者而言,贏得勞動仲裁或訴訟的勝訴並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能夠拿到法律所規定的應得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4樓:猥瑣de星星豬

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發生的勞動爭議,是必須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以後,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履行相應的裁決內容的。那麼,勞動仲裁多久能拿到賠償?

下面,華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勞動仲裁什麼時候能拿到賠償

仲裁的裁決書或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後,對方就有義務支付賠償金;如果對方不給錢,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華律網勞動仲裁受案範圍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受案範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範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華律網的律師進行諮詢。

5樓:**隨身吧

一般來說,勞動仲裁的案件在45日之內就可以進行結案。最長可以在60日之內必須進行結案。所以一般來說,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之後,企業就要履行相關賠償義務。

一般是在45日之內就可以拿到賠償。 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長十五日,也就是說,最長六十日,勞動仲裁可結案;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中院申請撤銷,或者向基層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呀,你早就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請了。

一、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二、【解讀】關於先予執行的適用情形的規定。

先予執行的著眼點是滿足申請人的迫切需要。執行本應在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先予執行是為了解決一部分當事人由於生活或生產的迫切需要,必須在裁決之前採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從受理到作出仲裁裁決,從裁決生效到當事人自動履行或強制執行需要一個過程。在這段時間裡,個別勞動者可能因為經濟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先予執行制度就是為了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在最終裁決前讓被申請人先給付勞動者一定數額的款項或者財物,以維持原告正常的生活或者生產。

所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該案件的事實十分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是非責任顯而易見。所謂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是指申請人是依靠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維持正常生活的,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如果不裁定先予執行,申請人將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

提供擔保的目的,在於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當因申請人申請錯誤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時,對被申請人的賠償有保障。

三、我國民事訴訟程式中有先予執行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民事訴訟程式設定先予執行制度的目的是考慮上述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在期待權利保障過程中的救急性措施,其中追索勞動報酬案件被列人其中,可見先予執行制度在處理勞動爭議程式中的必要性。

勞動爭議仲裁程式如同訴訟程式一樣,在程式進行中,勞動者的生活已經處於非常困難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先予執行措施。先予執行措施帶有強制性,仲裁庭不能直接採取先予執行措施,但仲裁庭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本案如果已經起訴到了法院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

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先予執行,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僅對特定型別案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這些特定型別案件是指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其他型別的案件不適用先予執行。

2、必須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只有當事人申請,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如果當事人不申請,仲裁庭不能主動作出先予執行的裁決。

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勞動者生活一般面臨暫時性困難,這時候再讓勞動者提供擔保無異於雪上加霜,考慮到實際情況,法律規定: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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