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信用證有什麼風險,可轉讓信用證是什麼意思?

2022-04-06 01:33:33 字數 6267 閱讀 1750

1樓:龐雍

可轉讓信用證指開證行在信用證內明確註明有」可轉讓」字樣,授權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該證證的指定兌現銀行作為」轉證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該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證行,將該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中採用可轉讓信用證多時處於以下原因:進口商委託中間商採購商品,但後者不想洩露其**關係和所的利潤,又想減輕另開新證所需的押金及費用負擔;或者是進口商向國外一家大公司訂購大宗商品,而後者須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號或聯號來分頭交貨.對於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轉讓比不可轉讓時風險要大,因為在可轉讓信用證下,進口商只是與中間商打交道,並不瞭解實際的供貨商的情況,只要中間商能夠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遠期信用證,但貨到以後發現了貨物不符合規定,開證行也不能拒付,所以,進口商在業務中一應當慎開可轉讓信用證

2樓:

對進口商來說沒什麼風險些對中間商來說可以從兩邊謀佣金,但制單會麻煩點,對出口商來說,這個信用證在不能背書轉讓了,但也沒什麼風險。

3樓:匿名使用者

收錢麻煩到死,要是沒有單子接,你就做好了,

可轉讓信用證有什麼風險?

4樓:匿名使用者

備用信用證相當於銀行保函,即其是一種擔保,保的是開證申請人能夠履行合同規定的開證申請人應該承擔的義務。所以,一般很少見可轉讓備用信用證。

因此,需要確認開證行是否同意開立可轉讓的備用信用證?

希望採納

5樓:匿名使用者

可轉讓信用證通常會因為第二受益人的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而遭到開證行的拒付。

6樓:

對你們風險不大,只要你們滿足信用證中所規定的就可以了

這個風險嘛事針對開證行而言的

我們是外貿公司,有個客戶要和我做可轉讓信用證,這和不可轉讓信用證什麼區別啊?有什麼風險嗎?

7樓: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經轉讓銀行辦理轉讓後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一般只要銀行肯做就可,問題是一般的銀行都不會接受 因為很麻煩,風險也很大

8樓:諸葛土豆

風險嘛,區別不大。你滿足條款就可以了。

拿去銀行先看下,他會告訴你,哪些條款存在風險。多問問銀行信用證木,你直接交單到銀行,滿足條款,錢直接找銀行要,風險還是比較低的。

一般都做即期 不可撤銷 可轉讓的信用證,我們這邊銀行一般都不接收的。好像是付款的時

候,有點麻煩

9樓:惠州港貨**

按你的說法,你們應該是買方對嗎?可轉讓信用證即信用證可經受益人背書後全額轉讓,由受背書人向議付行議付。可轉讓信用證,一般適合於代加工或**商。

即你的客戶(出口方)為中間商,其**商(生產商)為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求得到某種擔保,你們又是信用證條款成交合同,那你的客戶要求你提供可轉讓信用證就很自然了,他規避了自己提供擔保的責任和經濟支出!可轉讓信用證容易出現的問題,即你並不知道實際受益人是誰,而議付人憑單議付後,若你收到的是不符合合同的貨物,對你的索賠將有一個障礙,就是你的客戶將會同時提起訴訟或仲裁。但相對風險來講,其實是沒區別是的!

可轉讓信用證有什麼風險?

10樓:逢阪瞑鬼

可轉讓信用證指開證行在信用證內明確註明有」可轉讓」字樣,授權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該證證的指定兌現銀行作為」轉證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該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證行,將該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中採用可轉讓信用證多時處於以下原因:進口商委託中間商採購商品,但後者不想洩露其**關係和所的利潤,又想減輕另開新證所需的押金及費用負擔;或者是進口商向國外一家大公司訂購大宗商品,而後者須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號或聯號來分頭交貨.對於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轉讓比不可轉讓時風險要大,因為在可轉讓信用證下,進口商只是與中間商打交道,並不瞭解實際的供貨商的情況,只要中間商能夠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遠期信用證,但貨到以後發現了貨物不符合規定,開證行也不能拒付,所以,進口商在業務中一應當慎開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是什麼意思?

11樓:百怡說銀行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是指開證行授權可使用信用證的銀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

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註明「可轉讓」,信用證才可轉讓。此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於被禁止轉讓的範疇。

轉讓方式

1. 依信用證金額可分為全金額與部分金額轉讓

①全金額轉讓(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據貨源的分佈情況,若貨源來自一家廠商, 而且貨物不準分批裝運,只能一次裝運時,必然將開具信用證的全金額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額轉讓(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將可轉讓信用證所列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稱部分金額轉讓。ucp 第44條規定,若原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則第一受益人可將信用證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並由受讓人分別裝運,分別依信用證規定辦理議付、承兌或付款。

2. 依是否替換商業發票,可分為不替換髮票與替換髮票轉讓

①不替換髮票轉讓(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種轉讓方式系信用證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受讓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備妥所須單據,通過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義直接向議付銀行辦理議付或付款。此種方式較為簡便,在國際**的實務中通常予以採用。

②替換髮票轉讓(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為中間人的第一受益人,不願讓第二受益人知悉買主的商號名稱,第一受益人就可採用替換髮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體做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後,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提示單證辦理議付或付款。銀行將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業發票來替換第二受益人提示的發票。

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金額要大,兩張發票的差額為中間人賺取的利潤。議付銀行議付後,將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及其他單據一併寄往開證銀行索償。

3. 依是否變更轉讓信用證所列條件,可分為原條件轉讓或變更條件轉讓。

①原條件轉讓 使用信用證權力的轉讓,一般來講,應依照原信用證所列條件予以轉讓,稱原條件轉讓,這種作法簡便易辦,風險較小。凡原條件轉讓應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轉讓功能。

12樓:雨婷燃

應該是可撤消信用證吧!

意思就是,如果不能滿足信用證上的要求,可以退回開徵行重新開證。

不可撤消信用證就不可以。

13樓:樂山海天

可轉讓信用證的定義就是可以將信用證的全部金額或者部分金額轉讓給其他人。 一般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多數是中間商,即自己本身並沒有該商品,而是通過將信用證轉讓給生產商或者供貨商的方式,來賺取利潤。 可轉讓信用證一般都是通過通知行開出轉讓信用證,轉讓信用證的開證人就是原證的受益人,在轉讓證中成為第一受益人(中間商),即由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生產商或者供貨商)。

一般在轉讓證項下的提單條款會要求提單的託運人顯示中間商的名稱,也就是第三方提單。

14樓:繁華人世

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簡介: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註明"可轉讓",信用證才可轉讓。此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於被禁止轉讓的範疇。

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哪一個風險更大呢?有實質意義上的不同嗎?

15樓:偏愛曲高和寡

無論是對信用證開證申請人來講,還是對信用證第二受益人來說,可轉讓信用證的風險都要大於不可轉讓信用證。

對於開證申請人來講,他對於第二受益人不瞭解,甚至是完全不瞭解,完全是基於對第一受益人的信譽,如果第二受益人惡意欺騙或者提供質量不佳的產品,對於開證申請人的維權是比較困難的。

對於第二受益人來說,他同樣對開證申請人不瞭解,也完全基於對第一受益人的信譽。另外,第一受益人在轉開信用證時經常會發生相應的條款沒有修改完整,對第二受益人的制單帶來麻煩;第一受益人也可能在替換inv和draft是發生差錯,最終也會影響收款。

對於第一受益人,轉讓信用證可以節省資金和費用,加快自己的資金流轉。同時,可以避免開證申請人和第二受益人直接接觸,保證自己的利潤空間。當然對於他來講,風險要小些,即使發生問題,最多也就是白忙一場,經濟上的損失可能不會很大。

16樓:匿名使用者

很顯然不可轉讓的好點

可轉讓式信用證與不可轉讓式信用證的區別及風險!

17樓:樂山海天

區別不大,可轉讓信用證對於受益人更有利,因為受益人可以在需要的時候將信用證轉讓給其他人。而不可轉讓信用證則無此便利。

18樓:匿名使用者

轉讓信用證對於第二受益人出口商來說,風險大。理由如下:

無法保證單證相符,自己雖然提交了單證相符的單據,但第一受益人一般是會換單的,換單後如果出現單證不符,開證行無付款責任。

但對第一受益人來說,可以轉個下家,自己做中間商,操作更方便。

可轉讓信用證可以接受嗎?

19樓:新鮮派動畫

有風險的,可轉讓信用證存在的主要風險

按照ucp500第48條(i)款之規定,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據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進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讓行)或者是在自由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在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該跟單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生效後,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向轉讓行交單,轉讓行收到單據後通知第一受益人換單,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包括其他需替換的單據)。之後,轉讓行將替換後的單據寄送開證行,開證行稽核單據無誤後,對轉讓行進行償付。

最後轉讓行依據第一受益人的指示付款給第二受益人。在**實務操作中,可轉讓信用證主要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權利受限帶來的收匯風險。第二受益人儘管是受益人,但其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於第一受益人的,其收匯的保障是有限而被動的;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諸多不利的限制。

2、他人業務操作失誤,第二受益人(供貨商)代人受過的風險。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全部檔案,但中間商置換檔案或轉讓行辦理業務中發生差錯,開證行同樣會拒付貨款,第二受益人便成為最終的損失承擔者。

3、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阻礙較大。開證行拒付後,第二受益人是否可依據與中間商的合同關係,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呢?理論上,雖然開證行以不符點拒付貨款,但基於第二受益人(供貨商)與中間商之間的**合同關係,中間商仍然應承擔合同項下的付款責任。

但在業務實踐中,經常出現因中間商實力薄弱或信譽不佳,導致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最終陷入求助無門的境地,只能獨自承受損失。

二)慎重運用可轉讓信用證

由於可轉讓信用證業務操作程式複雜,供貨商(第二受益人)的收匯風險較高,出口商應謹慎選擇可轉讓信用證作為合同付款條件。如果中間商資金實力較強,可選擇背對背信用證或者d/p的支付方式,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權益。

(三)高度關注中間商(第一受益人)及轉讓行風險

供貨商作為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時,應明確自己在信用證下的法律地位,認真稽核信用證條款,充分了解中間商(第一受益人)、轉讓行的資信狀況。在信用證項下無法收匯時,供貨商要在**合同的基礎上積極向中間商主張權利,不要輕易放棄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的權利。同時,供貨商要通過事前的資信調查,儘可能防範中間商與轉讓行或最終買家相互勾結或破產、逃逸的風險。

(四)積極應對可能損失

若發生第一受益人換單引致的損失後,出口商應及時敦促中間商修改不符點,爭取開證行付款;對一些金融秩序較差國家的開證行,要有效控制貨權,謹防開證行擅自放單,並積極尋求轉賣貨物的途徑;同時,供貨商(第二受益人)要儘早向**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主張債權,從多方面、多渠道爭取收回貨款的機會。

我的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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