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怎麼辦理,怎樣快速辦理離婚手續?

2022-04-10 05:22:19 字數 4708 閱讀 1764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自願協議離婚程式: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程式。

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式辦理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不設區的市人民**。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的程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式三個環節: 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

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

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於雙方自願。包括是否出於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

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麼今後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

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後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並非出自於雙方自願,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二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案件及離婚案件**審理的程式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定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

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

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的時間、地點。

公告可以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鑑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1、雙方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雙方完全自願同意離婚; 3、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4、雙方對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二、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l、雙方的戶籍證明、身份證原件;2、結婚證原件; 3、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4、權屬證明材料,如房屋、車輛所有權證明原件; 5、**。三、協議離婚程式 1、申請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即使委託律師**,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雙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當場發離婚證,雙方各持一本。四、協議離婚工本費用離婚登記工本費10元/對

四、協議離婚的效力 1、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係即為解除,雙方均可與他人結婚。 2、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因履行離婚協議產生爭議,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程式】 一、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怎樣***理離婚手續?

4樓:華律網

經常有當事人向我諮詢,兩個人已經沒有夫妻感情了,怎麼樣才能儘快離婚?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現在將兩種途徑分別做下介紹

一、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能夠對離婚達成共識,並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孩子撫養、孩子撫養費、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帶好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兩寸免冠**,去結婚證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這種情況下還是比較快的。

二、訴訟離婚,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只能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方又提供不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第一次起訴的話法院是有可能不判離婚的。所以綜合而言,協議離婚的速度是最快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5樓:北京家理律師

離婚主要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相應的離婚方式需要準備相應的材料。

6樓:的地方地方地

離婚手續在**可以辦理?

7樓:齋溫邴珍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1、雙方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雙方完全自願同意離婚;

3、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4、雙方對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二、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l、雙方的戶籍證明、身份證原件;2、結婚證原件;

3、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4、權屬證明材料,如房屋、車輛所有權證明原件;

5、**。

三、協議離婚程式

1、申請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即使委託律師**,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雙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當場發離婚證,雙方各持一本。

四、協議離婚工本費用離婚登記工本費10元/對

四、協議離婚的效力

1、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係即為解除,雙方均可與他人結婚。

2、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因履行離婚協議產生爭議,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協商好,簽好離婚協議,沒有遺留問題的話,兩人拿著結婚證一起到民政局就辦了。

9樓:勞動法行家

最便捷的離婚方式是雙方協議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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