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問題

2022-04-10 10:19:59 字數 4823 閱讀 2392

1樓:微風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通常包含如下內容:

1. 企業無違規情況,勞動者自己提出離職的,企業不支付補償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3.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第一: 你和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構成勞動合同法律關係。雙方應當按照合同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 09年2月底人事經理找我談話辭退了我並且給我2400的補償金。我想知道我這種情況能夠得到多少補償金呢?

首先: 你說的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法律關係。

單位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法律關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經過平等自願協商,達成一致,一般單位會簽訂一個書面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如果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係,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不是協商一致解除,單位可以依據第四十條解除: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本條解除和勞動者的法律關係的話,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你在單位已經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第二: 如果我不願意解除呢?

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們可以依據下面的法律規定,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 二倍 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 還有就是那個一個月工資到底以什麼為標準呢,單位應不應該以那個1200的基本底薪發補償金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有詳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與生產有關的各種經常性獎金以及根據法令規定的各種工資性質的津貼等。

因此,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第四: 你們可以依據上面的標準主張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不予支付,在維權的過程中你們可以根據下面的規定主張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河南 鄭州 曹靜傑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工作時間已經滿半年:經濟補償金應是一個月工資。

2、「還有那個協商是什麼意思呢」:協商是公司找到商量解除合同、你也同意解除。但你的情況不是協商解除:

是單位單方解除合同、而且是違法解除,單位只是「通知」你解除、並沒有與你協商、你也沒有表示同意解解除合同。

3、「這種情況能夠得到多少補償金呢」:

(1)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的:應有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2)經濟補償金本來應是一個月工資,但因為單位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給雙倍,也就是兩個月工資。

(3)如果單位沒有給你社保:你還可以要求補繳。

4、以上請求,可以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已經工作6個月以上了,你有權要求要一個月的工資。工資的數額其只給你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不對,應當按照你工作這幾月的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也就是將你這幾個月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當班補助取平均數進行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月的工資,應該是3300左右呀。

6樓:姚鬆峰律師

如果單位是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金額根據你工作的時間計算,因為你工作時間不到半年,因此只要支付給你半個月的工資就可以了,根據你提供的工資數額,單位的補償已經可以了,但是不知道單位是否給你繳納了社會保險,如果沒繳納,則單位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你工作的具體起止時間請註明,另外你和單位之間解除合同的詳細情況請註明一下,根據你的描述像是你和單位之間協商解除的合同,應當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第40條。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問題

解除勞動合同,其補償通常情況有如下內容 1.勞動者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2.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

用工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樓上說的既然是違法解除合同了那麼就不存在代通知金了,只能獲得雙倍補償金。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

勞動合同提前解除,補償金的起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 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 職業危害 安全生產狀況 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