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局執行時當事人才發現法院判決有意議可以再申訴嗎

2022-05-20 18:51:54 字數 5182 閱讀 3278

1樓:阿元

可以申訴。

如果在判決書生效後的6個月之內,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

如果已經超過6個月,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直接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法院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可以申訴嗎

2樓:阿元

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證據證明判決有錯誤,仍然可以申訴。

如果法院對原判決改判,已經執行的財產還可以再向申請人要回來。這叫執行迴轉。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3樓:城曲晁映安

你好根據最高法院《執行規定》中的解釋,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做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申訴已被受理,那麼上級法院或者做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可以做出中止執行的裁定書

4樓:魯冰花

應該是可以的吧,最好諮詢下法院的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但申訴不停止執行

二審終審後,向高院提出申訴。法院回覆申訴有時間期限嗎?

6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2023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將原來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

2023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將此款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審申請,而不是申訴。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審查結案的案件,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訴人。對調卷審查的,可以製作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並在十日以內送達申訴人。

第二十四條  審查刑事申訴,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作出審查結案或者立案複查的決定。調卷審查的,自卷宗調取齊備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第三十六條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後十日以內立案複查,複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複查終結後,應當製作《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並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

7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二審終審後,向高院提出申訴,法院回覆申訴沒有時間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1、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結束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2、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3、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式,還適用特殊程式,即死刑複核程式,只有經過死刑複核程式後,二審關於死刑的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4、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由於兩審終審審級不多,可以方便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而影響結案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8樓:之何勿思

目前我國無申訴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2023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將原來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

2023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將此款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審申請,而不是申訴。

拓展資料:

對終審判決不服有三種救濟途徑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據此,你可以向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你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3、向人大信訪部門進行反映。

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服有華律網律師幫助,可以讓自己在申訴到高院時更好維權。

9樓:向日葵

有限。不服生效判決提起申訴,不影響原判決的效力,完全可以申請執行!申請期限一年。

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提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2023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將原來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高院提出再審申請。法院回覆時限可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再審人傳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傳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的規定。

11樓:

我申訴到高院復已立案應該幾時才**

12樓:匿名使用者

1、申訴複查的期限,法律沒有規定;

2、有些高階法院自行規定,例如: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規定,申訴案件的複查期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複查期限自調齊全部案卷由主審法官簽收次日起計算。

3、建議向受理申訴的法院諮詢。

如有幫助,請採納!

13樓:酒裳丶

個人告企業,你有理也要拖死你。

14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法律規定,省高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再審的裁定,但鑑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至於最多延長多長時間,法律並未規定。

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後,進行的程式為再審事由的審查,與再審審理不同。再審事由的審查,只對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再審事由,是否要裁定再審進行審查,對原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是否要改判,則要經過再審審理才能確定。受理再審申請,並不意味著一定能裁定再審,更不意味著一定能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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