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內容有瑕疵,遺囑的效力是怎樣認定的

2022-05-23 04:36:38 字數 6325 閱讀 4631

1樓:牛霞吧

剔除有瑕疵的部分,其餘部分,應該繼續尊守。

2樓:龍商百科

瑕疵公證遺囑的形式

參照《公證程式規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瑕疵遺囑公證分以下兩大類。

(一) 內容瑕疵

瑕疵遺囑公證根據內容瑕疵輕重程度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其一、文字、格式不當。主要包括錯別字、標點符號錯誤、語言表述不當、段落格式錯誤等。文字、格式不當是最輕程度的內容瑕疵,一般不會影響遺囑公證的效力。

其二、部分內容瑕疵。主要包括部分內容違法和部分內容失實兩種。部分內容違法包括部分處置了非法財產、遺囑部分內容處分了他人的財產。

部分內容失實包括遺囑人隱瞞部分家庭成員資訊,隱瞞部分財產資訊等。

其三、基本內容瑕疵。主要包括基本內容違法和基本內容失實兩種。基本內容違法包括遺囑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實,遺囑全部內容處分了他人財產等。

基本內容失實包括遺囑人身份虛假,遺囑人提交的財產證明材料虛假,或遺囑人提供的家庭成員資訊全部或大部分虛假等情況。

(二)程式瑕疵

瑕疵遺囑公證根據程式瑕疵輕重程度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其一、輕度程式瑕疵。主要是指程式並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手續,但是可以補正,並不影響遺囑公證的效力。這方面的程式瑕疵主要有審查環節未進行審理導致內容不全面,部分資料欠缺,談話筆錄缺乏部分資訊等。

其二、重度程式瑕疵。主要是指程式瑕疵已經嚴重影響到公證遺囑的效力,並且無法補辦。這方面的程式瑕疵包括:

公證員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應當由兩名公證員辦理,而實際上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未製作談話筆錄;未經過批准程式等。

三、 瑕疵公證遺囑的效力

(一) 瑕疵公證遺囑的處理結果

1.公證機構的處理結果

公證機構對於瑕疵公證遺囑的處理結果有以下三種方式。

其一、收回重新發放。對於瑕疵遺囑公證,對於部分輕微情形下,是可以收回重新發放的。這裡主要包含兩種情形:

a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可以收回公證書,做出更正後重新發放;b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放。

其二、補正。補正包含瑕疵內容的補正與瑕疵程式的補正。對於輕度的瑕疵程式補正,因其在辦理過程中輕度違反程式規定或缺乏必要的手續,故在不影響整體效力的情況下,可以補辦缺漏的程式和手續,此種情況下可以不需要出具補正公證文書。

對於瑕疵內容的補正則需要出具補正公證書。此處包含:a公證書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對違法或事實不符部分進行撤銷;b對於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格式不當,且不能收回的公證書,需要出具補正公證書,對證詞、格式部分進行修正。

其三、撤銷。因基本內容違法、與事實不符或者嚴重違反程式規則,導致該公證具有嚴重瑕疵,其效力已經無法補正,故對其只能撤銷。這方面的撤銷包含兩種情況:

a公證書基本內容違法或與事實不符,因而該公證書是錯誤的,故需要撤銷;b嚴重違反公證程式或缺乏必要手續,且無法補辦,對於此種嚴重程式瑕疵的公證書,需要撤銷。

2.法院的處理結果

在具體案件中涉及到瑕疵遺囑公證書問題,則法院需要對這一證據的效力進行認定。

其一、認定有效。當事人可以在證據質證環節對公證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法院也可以為了案件審理需要主動審查遺囑公證的效力問題。 法院在審查時主要審查 遺囑公證生效要件的五項內容,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獲得法院的認定,發揮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其二、認定無效。法院經認定遺囑公證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兩種:a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足以推翻公證遺囑,法院可以認定遺囑無效;b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部分或全部要求的,則可以認定為無效。

(二) 瑕疵遺囑公證被處理後的效力

由於補正或收回重新發放公證書後,會出具新的公證書,故遺囑以新的遺囑公證書為準。而對於被撤銷的公證遺囑或法院認定無效的公證遺囑在被處理後的效力,筆者將在此也一併論述。

1.遺囑列印頁的效力

公證遺囑被撤銷或認定無效後,還存在一個遺囑公證書中列印遺囑頁的效力問題。根據我國《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故公證書內容中有一頁是公證機構列印、遺囑人簽字的遺囑頁,而該遺囑頁是否在遺囑公證書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後是否獨立發生法律效力。

這需要分情況予以對待,在基本內容違法或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下,遺囑公證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後,則遺囑列印頁也因基本內容違法或與事實不符而不發生效力;在程式瑕疵遺囑公證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後,其並不影響遺囑列印頁中遺囑人對於自身財產處分的意思表示,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仍然是真實的,故其也是有效的,該遺囑頁仍然獨立發生效力。

2.遺囑列印頁的遺囑形式

我國《繼承法》確定了遺囑的五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這裡就面臨公證遺囑被撤銷後或認定無效後遺囑列印頁屬於代書遺囑還是自書遺囑的問題,對於此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議。

瑕疵遺囑的效力該如何認定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沒有註明年、月、日的遺囑的效力

有的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中並未註明立遺囑的年、月、日。此種遺囑的效力應分情況討論。

1、自書遺囑

如果自書遺囑的遺囑人只設立過一份遺囑,且在其生前成年後從未出現過無遺囑能力情形的,那麼該遺囑中即使沒有註明立遺囑的日期,也應有效;如果利害關係人能夠證明遺囑人生前曾有無相應意識能力的情形,難以保證遺囑人不是在此無相應意識能力的時間內設立遺囑的,則該遺囑無效;如果利害關係人不能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時不具有相應的意識能力,則該遺囑可以有效。

在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時,如果數份遺囑中均未註明遺囑的設立日期,也未說明其他遺囑的效力的,而就遺囑是否有效有爭議的當事人又不能證明數份遺囑設立的先後時間,那麼,數份遺囑都應歸入無效;如果數份遺囑中雖均未註明設立日期,但其中一份遺囑中明確指出其他遺囑無效的,則可以推定遺囑人是以這份遺囑撤回了其他遺囑,該份遺囑為遺囑人的最終意思表示,也就應認定該份遺囑有效,而不應認定各份遺囑全無效,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可以判定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2、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中未註明年、月、日的,可以由見證人證明該遺囑是否確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各見證人均能獨立地一致證明遺囑人於設立遺囑的時間內具有相應的意識能力,或者在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情形下能夠一致證明該遺囑為立遺囑人最終的意思表示的,則該代書遺囑應為有效。否則,該代書遺囑無效。

二、列印遺囑的效力

1、有遺囑人親筆簽名的列印遺囑

列印遺囑如果有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可以視為自書遺囑。當然,遺囑人須在列印的各頁遺囑上都親筆簽名,且不能留有空白。

2、以蓋章或按手印方式簽名的列印遺囑

列印遺囑如果並非立遺囑人親筆簽名而是蓋章或按手印的,應視同代書遺囑,即須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由見證人證明該列印遺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口頭遺囑的效力

只有在危急情況下設立的口頭遺囑才能有效,在非危急情況下設立的口頭遺囑不能有效。《繼承法》第17條第5款中規定:「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依此規定,只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的口頭遺囑,才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然而,因口頭遺囑是遺囑人處於危急情形下做出的,此時未必能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係人在事發現場。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通訊方式將其設立遺囑的真實意思告知見證人的,見證人雖不在遺囑人的身邊,但只要見證人能夠一致證明事發時收到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口頭遺囑也可成立有效。

四、未經審批的公證遺囑的效力

公證遺囑僅表明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並不表明遺囑內容就是有效的。未經公證處出具公證書的,公證遺囑不成立。但遺囑符合其他形式的,成立其他形式的遺囑。

五、錄音遺囑的效力

對於錄音遺囑,遺囑人在錄製完遺囑後,應將記載遺囑內容的磁帶或光碟封存,遺囑人、見證人在封口上簽名。錄音遺囑在繼承開始後應在見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錄音遺囑未密封或者密封的錄音遺囑在繼承開始前被拆封的,遺囑無效。

六、共同遺囑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未規定共同遺囑的效力,既沒有禁止共同遺囑,也沒有將其作為遺囑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在理論和實務上對於是否承認共同遺囑也就有肯定與否定兩種不同的觀點。一般來說,只要共同遺囑完全出於當事人的自願,只要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就可認可其效力,而不必完全不承認共同遺囑。

特別是在我國夫妻間設立共同遺囑的情形也還是不少的,若僅以二人合立遺囑就完全否定遺囑的效力,不符合現實需求。

遺囑有瑕疵是否影響其效力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瑕疵公證遺囑的形式

筆者在此參照《公證程式規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瑕疵遺囑公證分以下兩大類。

(一) 內容瑕疵

瑕疵遺囑公證根據內容瑕疵輕重程度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其一、文字、格式不當。主要包括錯別字、標點符號錯誤、語言表述不當、段落格式錯誤等。文字、格式不當是最輕程度的內容瑕疵,一般不會影響遺囑公證的效力。

其二、部分內容瑕疵。主要包括部分內容違法和部分內容失實兩種。部分內容違法包括部分處置了非法財產、遺囑部分內容處分了他人的財產。

部分內容失實包括遺囑人隱瞞部分家庭成員資訊,隱瞞部分財產資訊等。

其三、基本內容瑕疵。主要包括基本內容違法和基本內容失實兩種。基本內容違法包括遺囑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實,遺囑全部內容處分了他人財產等。

基本內容失實包括遺囑人身份虛假,遺囑人提交的財產證明材料虛假,或遺囑人提供的家庭成員資訊全部或大部分虛假等情況。

(二)程式瑕疵

瑕疵遺囑公證根據程式瑕疵輕重程度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其一、輕度程式瑕疵。主要是指程式並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手續,但是可以補正,並不影響遺囑公證的效力。這方面的程式瑕疵主要有審查環節未進行審理導致內容不全面,部分資料欠缺,談話筆錄缺乏部分資訊等。

其二、重度程式瑕疵。主要是指程式瑕疵已經嚴重影響到公證遺囑的效力,並且無法補辦。這方面的程式瑕疵包括:

公證員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應當由兩名公證員辦理,而實際上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未製作談話筆錄;未經過批准程式等。

三、 瑕疵公證遺囑的效力

(一) 瑕疵公證遺囑的處理結果

1.公證機構的處理結果

公證機構對於瑕疵公證遺囑的處理結果有以下三種方式。

其一、收回重新發放。對於瑕疵遺囑公證,對於部分輕微情形下,是可以收回重新發放的。這裡主要包含兩種情形:

a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可以收回公證書,做出更正後重新發放;b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放。

其二、補正。補正包含瑕疵內容的補正與瑕疵程式的補正。對於輕度的瑕疵程式補正,因其在辦理過程中輕度違反程式規定或缺乏必要的手續,故在不影響整體效力的情況下,可以補辦缺漏的程式和手續,此種情況下可以不需要出具補正公證文書。

對於瑕疵內容的補正則需要出具補正公證書。此處包含:a公證書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對違法或事實不符部分進行撤銷;b對於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格式不當,且不能收回的公證書,需要出具補正公證書,對證詞、格式部分進行修正。

其三、撤銷。因基本內容違法、與事實不符或者嚴重違反程式規則,導致該公證具有嚴重瑕疵,其效力已經無法補正,故對其只能撤銷。這方面的撤銷包含兩種情況:

a公證書基本內容違法或與事實不符,因而該公證書是錯誤的,故需要撤銷;b嚴重違反公證程式或缺乏必要手續,且無法補辦,對於此種嚴重程式瑕疵的公證書,需要撤銷。

2.法院的處理結果

在具體案件中涉及到瑕疵遺囑公證書問題,則法院需要對這一證據的效力進行認定。

其一、認定有效。當事人可以在證據質證環節對公證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法院也可以為了案件審理需要主動審查遺囑公證的效力問題。 法院在審查時主要審查 遺囑公證生效要件的五項內容,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獲得法院的認定,發揮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其二、認定無效。法院經認定遺囑公證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兩種:a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足以推翻公證遺囑,法院可以認定遺囑無效;b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部分或全部要求的,則可以認定為無效。

(二) 瑕疵遺囑公證被處理後的效力

由於補正或收回重新發放公證書後,會出具新的公證書,故遺囑以新的遺囑公證書為準。而對於被撤銷的公證遺囑或法院認定無效的公證遺囑在被處理後的效力,筆者將在此也一併論述。

1.遺囑列印頁的效力

公證遺囑被撤銷或認定無效後,還存在一個遺囑公證書中列印遺囑頁的效力問題。根據我國《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故公證書內容中有一頁是公證機構列印、遺囑人簽字的遺囑頁,而該遺囑頁是否在遺囑公證書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後是否獨立發生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這需要分情況予以對待,在基本內容違法或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下,遺囑公證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後,則遺囑列印頁也因基本內容違法或與事實不符而不發生效力;在程式瑕疵遺囑公證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後,其並不影響遺囑列印頁中遺囑人對於自身財產處分的意思表示,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仍然是真實的,故其也是有效的,該遺囑頁仍然獨立發生效力。

2.遺囑列印頁的遺囑形式

我國《繼承法》確定了遺囑的五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這裡就面臨公證遺囑被撤銷後或認定無效後遺囑列印頁屬於代書遺囑還是自書遺囑的問題,對於此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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