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沒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其所有權和收益權屬於開發商,還是代表全體業主

2022-06-03 03:01:46 字數 5174 閱讀 9940

1樓:

新建小區沒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其所有權和收益權屬於開發商,還是代表全體業主?

1.應該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因為沒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就是該專案的配套設施費,這部分的成本已分攤在全體業主的房屋成本之中。

在該專案建設規劃設計時,已經將地下停車位的所有權定性為全體業主了。

.2.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2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所有權歸開發商的前提條件:在專案建設規劃設計時,已經規劃為停放汽車的。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於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有無相關法律法規?

4樓:農家小子之

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於開發商,還是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

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於開發商。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從而不進行公用建築面積分攤。

另外,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第七條,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築空間。根據上述規定可見,無論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性規定,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地下車庫應列為需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如果地下車庫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根據前段分析,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否則,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於開發商。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儘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5樓:qq的勾k先生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6樓:默nbhg陰

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作出明確的規定。

車庫的歸屬並不能簡單地認為屬於業主或者開發商所有,而是應當首先雙方約定。開發商和業主以**、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時,有義務向業主證明車庫並未納入公攤面積,建設車庫的成本也未納入商品房的成本。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除開發商能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應當推定歸屬於業主。

拓展資料:關於車庫歸屬問題不僅僅是私法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而是涉及到了對業主利益的強制性保護。因為業主由於其資訊和經濟弱勢,無法與開發商在車庫的歸屬甚或**方面平等地進行協商,所以應當通過強行性規範對其利益進行傾斜和保護。

參考資料:試論住宅小區地下車庫的歸屬問題-法學研究--中國普法網

7樓:夏日絕

1、如果地下停車場經過面積分攤了,所有權就是全體業主的;

2、如果在房產證裡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於房地產開發商。但一般,現在停車位都是買的長期使用權。不會給單獨的產權證。

另外,業主優先使用是相對的,畢竟業主的個體,首先滿足規劃設計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慮業主使用。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確定這地下停車場的歸屬,判定其到底歸屬何方所有。如果歸屬人防工程,則無論誰都無權售賣。如果停車場包含業主公攤面積內,屬於公共用地,則房開商無權出租或**車位,應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來決定車位的使用。

但如果停車場是歸屬房開商所有,那麼房開商就可以進行處置,不管是**還是出租。

根據研究,未發現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作出明確的規定。但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於開發商,還是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

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於開發商。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從而不進行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另外,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第七條,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築空間。根據上述規定可見,無論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性規定,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地下車庫應列為需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如果地下車庫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根據前段分析,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否則,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於開發商。

9樓:匿名使用者

每一位業主購買房屋,合同上面全都承擔分淮面積,但是也沒說是那些方面的公攤面積,而且只要有公攤面積、就代表全面三。

10樓:匿名使用者

業主購買了房產的同時也承租了國家的土地,地下車庫是在業主的承租地上並隨房屋整體一起構建,所以車庫應屬於業主,道理很簡單,沒有業主承租的土地,也就不會有車庫。如果硬要說車庫屬於開發商,那就請開發商門口業主出示此土地出租給開發商的依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雙方購房時的具體約定,看你的公攤面積裡是否包含小區地下車庫。

12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有

13樓:村幼教育者

首先要明確小區地下車庫是否屬公攤面積,如果地下停車場經過面積分攤了,所有權就是全體業主的;如果在房產證裡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於房地產開發商。我國目前還沒有系統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

公攤面積也就是公用建築面積,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公用分攤建築面積是指每套(單元)商品房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所以關於車庫是屬於業主還是物業,具體要根據合同內容來定。

14樓:專治各種不服

我覺的應該是屬於全體業主。第一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明確小區應配建停車位,即住宅本身按規定就含有一定比例的車位。第二,小區的地下室建在小區的紅線內,它的人員疏散利用了小區的單元樓梯(即使是獨立的樓梯出地面後仍舊佔用小區的用地),它的車輛進出的坡道及道路也佔用小區的用地,它的出地面的通風設施也需要佔用小區的用地,這都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規定。

第三,小區的地下停車位的建造成本根本無法跟主體脫開,因為其用地,基礎,疏散,交通,通風,電力等設施跟小區是緊密的結合在一起的,根本無法完全劃定界限。所以,我覺的小區的車位應歸全體業主共有。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於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

15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屬於業主共有。

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16樓:墨曼彤

《杜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中,知所劃撥的車位,其所有權由讓渡人以**、贈與或出租的方式約定。」這一規定基本上承認了開發商對規劃中的車庫中停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規劃外停車場在《物權法》第74條中明確規定:「佔用道路或其他停放車輛場所的車位為業主共有。」

假如要辦理車位的產權證,首先必須是專有的地方,在村主的公用攤位範圍內。地上車庫必須為隔牆獨立車庫,層高應在2.2米以上;地下停車,使用空地進行停車,必須有明確的邊界點(停車點之間),且高度在2.

2米以上,通過規劃批准使用的車位,可以取得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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