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謝謝

2022-06-03 11:31:50 字數 830 閱讀 6781

1樓:

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者單方提出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多種方式 :提前30天提出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終止不再續簽

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單位,不在試用期提前30天通知單位,到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好工作,就可以走人了

4樓:關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你要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出書面的辭職申請書,貨到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領取離職單填寫,填寫以上兩份材料是最好自己影印一份留底;勞動合同解除後應向用人單位現結工資。若你解除合同是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引起的,你還可以向用人單位領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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