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人有嚴重疾病,看守所三次不收,法院會怎麼判

2022-06-13 06:56:39 字數 3801 閱讀 6817

1樓:賈俊峰律師

犯人有嚴重疾病可以監外執行,犯人被判刑但因嫌疑人有病不收監的,法院會判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此時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群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是計算在刑期以內的,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後,如果刑期未滿的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及時釋放犯人。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2樓:社南枋荃

犯人有嚴重疾病,看守所三次不收,但是看守所不收是不影響法院判刑的,但是可能法院判決之後會因為嫌疑人的病情,對嫌疑人進行保外就醫的。量刑應該是不影響的。

3樓:祿中

嗯,犯人有嚴重的疾病,一般在常見案例中會讓他監外執行。

4樓:申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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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被判刑了,但是看守所因嫌疑人有病不收,法院會判決暫予監外執行,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2、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身患重病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接受,此時偵查機關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因身體狀況不適合在監獄或者其他關押場所執行的罪犯,經過法定的程式,採用暫時不關押而在監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方法。經過一定時間,如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還沒有執行完畢,或者符合取消監外執行的條件時,執行機關仍然要將其收監執行。

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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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判刑以後,因為有病看守所不收,法院應該對他採取什麼管制措施

5樓:四哥有法說

羈押場所不接收生病罪犯的,法院可依法宣告暫予監外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6樓:陪你去看海

拒收就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然後起訴後法院判緩刑

7樓:w律

有些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不收,有時監獄會收的

犯人得癌後監獄不收,法院又送看守所,請問能告法院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監獄法》

第十七條 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

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後,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要看具體情況

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判了六年,看守所不收,因有重大疾病,監獄會收嗎?

9樓:上帝的朋友

如果是六年實刑監獄是必須收的,法院既然已經判決了,接下來就是執行階段,監獄是執行單位,必須收。而在送監之前也由不得看守所不收。

判實刑4年因病看守所不收,法院未出監外執行

10樓:夜爆張小扎

這種情況倒是很特殊,也沒見過有關的這種情況的法律規定。

是的,判決書,那上面有明確的落款日期、判決年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就應執行;而且,執行通知書,那上面有明確的執行起止日期。這兩份法律文書上都蓋有法院的硃紅大印。

但是,被判的人確實沒有受到明確應受的懲罰,難道所犯之罪就這樣白白沒事了?那國家法律成什麼了?

理論上,應該哪兒錯了就糾正哪,哪個環節出了紕漏就糾正哪個環節,按這樣,糾錯的結果就是仍應回去服完刑。

實踐中,有許多東西是很難重來的。如,被判人兩年前服刑可能是保外就醫監外執行,兩年後服刑可能得進監實坐,這是不是一個事實上的不公平?法律不允許不公平。

這應該是個專家級的難題。

11樓:諶東律師

回答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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