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全款付沒有結婚證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022-06-20 03:07:00 字數 5869 閱讀 6178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由於沒有結婚證,全款購房肯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樓:來力勤

沒有結婚證就沒有法律保護 這就要看個人了

3樓:於金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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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平臺法律諮詢律師,我正在閱讀您的問題哦,請您多等待我一下~

提問你好

回答不屬於,沒結婚共同買房是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提問我想問一下

回答沒有辦理結婚手續房子不是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結婚證沒有辦理,夫妻關係不存在,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嗯嗯您說

提問我現在跟女朋友在一起還沒結婚,然後想買房,但是我是黑戶,然後用女朋友的名字貸款,假如到時候分手了,這套房怎麼算

回答如果的話,你這邊是有相關償還貸款的一個相關的銀行流水證據的話,那那一部分的錢是可以作為你自己的個人財產。

因為你們沒有結婚,所以你女朋友償還了這一部分,跟你償還的這一部分是分開的,分別作為個人財產不屬於一個共同財產。

提問回答

提問那如果到時候分手了,這套房子是怎麼處理的呢?因為是用她的名義貸款的嘛,所以到時候是她把我還過的貸款錢給我,還是怎麼樣?又或者這套房子的歸屬怎麼算

回答這個的話就是你們雙方協議,就是要到房子的那一個人的話,就要把另一方償還的貸款全部還給另一個。這個房子的歸屬的話,是因為你們雙方協商決定的,所以我這邊就是跟建議你們簽訂相關的一個協議會比較好。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嗯嗯,不客氣哦~

更多13條

領結婚證後老人給自己女兒買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4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您好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就明確了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而版

且產權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望採納

領結婚證以後購買的房子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你可以瞭解下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還有判斷不了的情況,可以到 律師貼吧 去問問他們律師。

婚前男方付全款買房,房產證還沒下來領了結婚證,算不算共有財產

7樓:陳金華

這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8樓:法治中國律師網

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9樓:牙小孬

是婚前財產 不屬於共有財產

買房時籤合同是男方的名字,在房產證還沒下來的情況下領結婚證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嗎?如果不屬於,要怎樣

10樓:

這種情況將認定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此事件中,雖然房屋產權證的頒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司法實踐中會認為房產證的頒發是基於婚前個人購房行為的延續,並且房屋是由婚前一方個人獨自出資購買,所以,此種情況應認定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不宜認定為婚後的夫妻共有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1樓:豆芽青菜蘿蔔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首付是男方在婚前支付的,該房屋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即使在婚後到房管處增加了女方的姓名,也不影響該房屋是男方個人婚前財產的認定。婚後夫妻一同償還按揭貸款的那部分可以認定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12樓:太原劉永軍律師

根據描述的事實,買房在前,結婚在後,之後才拿到房產證。

如按上述事實來確定的話,房子可能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男方一次性付全款購買),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共同還貸)

如果女方為了確保該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共同財產,可以在拿到房產證之後辦理變更登記,登記為二人名字,也就是加名,但前提是加名的時候已經領了結婚證。

結婚後,買房子付全款,房產證上寫的我老公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3樓:毛秀才嗎

是的,只要是婚後購買的,沒有特別約定,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4樓:鄭州勞動陳律師

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全款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15樓: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買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分割的原則和方法:

訴訟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遵循當事人的約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處理中應當秉承一些原則和方法。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雙方當事人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的享有分割權。

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和雙方的貢獻大小,雙方均享有依法分割的請求權。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保護弱者、保護婦女的權益這一基本原則在《婚姻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就目前社會現狀而言,婦女從總體上經濟收入和獨立謀生的能力與男性還有一定的差距。

在分割時適度給予婦女較多的財產份額,可以使婦女在離婚後能夠有更好的生活保障。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將房產作為對正常生活影響較大的財產種類分割給女方可以更好地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3、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對一些門面房、商鋪等經營性用房,在分割時應在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的前提下,注意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無論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原則上應判決給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體現物盡其用、方便生活的原則。

4、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逃避共同債務;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逃避應承擔的扶養、撫養、贍養義務。

5、兼顧婚姻主體的特定情形。對於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6、房產分割的方式方法。對於共同財產的房屋分割,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變價分割,即在雙方均不主張取得共有財產的情況下,將共有財產拍賣、變賣,對多的價款進行分割,雙方各自取得應得份額。

二是作價補償,即一方主張共有財產,一方不主張,取得財產一方給予另一方相當於一半價值的補償。

如雙方均主張且情況相當時,可在徵求雙方意見後採取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者取得財產,給予另一方相當於一半價值的補償。

16樓:鄒小天

是的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的規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執行起來的時候,遇到了極大的麻煩,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來的房子,為什麼離婚的時候就要分給女方一半?現在房子是一戶人家的主要財產,如果要一分為二,那麼辦法就是把房子賣了,但是賣了房子你就永遠買不起了。

正是因為類似的爭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下面是相關條款。

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部分與配偶無關。

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現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就看誰出錢多,就支援誰。如果男方出錢買了房,那麼房子就是男方個人的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共同財產分割,房子未來的部分同女方也無關,有人說老婆也參與還貸了,那麼你就來證明你出了多少錢,你出多少錢就補給你多少錢,你能拿到的僅此而已,不會再多了。

17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婚後全款買房寫一方的名字是屬於共同財產的。只要是結婚後所產生的收益工資等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擴充套件資料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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