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幾個月定案,交通事故一般多久可以結案有沒有時間規定

2022-06-22 09:11:45 字數 5205 閱讀 6353

1樓:諾言

很多人會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就選擇報警,讓交警部門來處理事故。但是對於很多人來講,其實並不是很清楚交通事故的報案期限的,有的人甚至認為隨時都可以。那麼究竟交通事故報案期限是多久呢?

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交通事故報案期限是多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之規定,交通事故報警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建議儘快報警,時間長了會影響案件調查,交警部門也可以不受理。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多久

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交通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時限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依照規定時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離現場後,應當根據固定的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填寫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後,24小時內將有關資訊錄入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資訊系統。

2、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撤除後24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當事人進行詢問,及時對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2樓:匿名使用者

拿到任定書後對方不理怎麼辦?

交通事故一般多久可以結案有沒有時間規定

3樓:華律網

交通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候一般就結案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4樓:上海笙銘律師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5樓:活寶小布丁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最多六個月。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3到6個月時間。

交通事故交警不定責多久可以銷案 10

7樓:華律網

交通事故不需要專門去銷案的,交警部門有時間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受害人不到交警部門進行調解,交警就可以撤案;就好像法庭起訴一樣,原告方在**時間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視其為自動撤訴處理。交通事故簡易程式:1、固定現場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3、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調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交通事故發生以後如果是報警解決這時候交警是會進行記錄備案的,在進行事故賠償結束之後肇事者是不需要專門去銷案的,因為有了責任認定書、發票等相關證據就可以進行保險的報銷,沒必要去進行銷案,並且也不會有什麼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針對「交通事故交警不定責多久銷案」的問題,法裡智慧律師平臺的律師們做出如下解答:不管過多久,都不會銷案的。

根據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由交警部門進行調查,再由交警根據調查情況來認定事故責任,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認定書,並組織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果有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則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處理賠償糾紛。

如果對方在事故發生後,不積極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的,應由交警部門聯絡對方進行調查,以確定事故責任,但在法律上並沒有相應的過多少時間不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或交警部門多久未認定責任就銷案的規定,所以不管過多久,都是不會自動銷案的,到時候仍然可以由交警部門進行處理。

對於當事人而言,如果事故車輛及證照都已經取回來的,即使對方不到交警部門處理,導致事故一直無法解決的,對當事人也不會產生影響,當事人的行駛證可以正常使用,車輛也可以正常駕駛。

以上是法裡智慧律師平臺的律師們針對您的問題做出的詳細解答,如有疑問,建議到法裡智慧律師平臺免費諮詢專業律師,以便獲得專業的法律幫助

交通事故死亡責任認定後多久才立案

9樓:李建成律師

交通事故死亡責任認定後,應當及時立案。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交通事故認定出以後多久立刑事案件

10樓:專業交通律師

這要看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和責任了,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會構成犯罪。

例如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司機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則構成交通肇事罪,特別明顯的事發後很快就立刑事案了,或者在責任 認定當天就會對司機採取強制措施。

交通肇事逃逸多久結案,怎麼規定的呢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肇事逃逸後交警一般在三個月內要結案。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我想問下交通事故中交警立案扣車時間規定!

12樓:華律網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交通事故處理,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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