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某公司簽署了十年的勞務合同,現在正在裁員,我能否成為正式職工

2022-07-03 04:47:28 字數 3917 閱讀 2315

1樓:

按照你的情況來說你可能屬於「協保」、「內退」人員,現在幫你梳理一下思路

1、首先你有原單位,因為90年代的歷史原因,造成上一代就業的特殊性。

2、你和目前的用人單位屬於特殊勞動關係,如果你現在的合同是與現在工作的單位簽訂的話,國家對特殊勞動關係只保護三點,a勞動時間、b勞動保護、c最低工資。其他的沒有規定。

3、所以沒有法律來保護你,單位不需要賠償你。除非你的那份合同上有約定賠償的,你才能得到賠償。

4、現在的用人單位是不可能會同意你把勞動關係轉移的,因為你勞動一直和你保留勞動關係,為你按月繳納社會保險,目前的用人單位用你就是因為你的「人力成本」比較低,不用繳納社會保險。

5、如果你不是我所說的「協保」、「內退」人員的,那你現在的用人單位都有過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你原單位可以告你。

6、因為你的表述太模糊,所以我只能推測回答。

2樓:匿名使用者

它們會找各種理由來拒絕你

不過你已經有了10年的合同

他們就是裁員你也是要補償的

3樓:

十年的勞務合同都籤憑什麼要拒絕你呀?是不可以拒絕的。

我在某公司工作了26個月,一直沒有簽訂勞務合同,現在公司要裁員,我想知道按勞動法應該是怎樣補償的?

4樓:羅長江律師

1、從第2個月起,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2、可以主張2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對應2年2個月工齡);

3、如果沒有提前30日通知,還可主張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風中小白雲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你在公司26個月,就是2年2個月,可以補償是2個月半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司幹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你就可以拿到26個月本人工資的補償。而且公司要給你繳納這26個月的社會保險。

我在公司工作滿十年以上,公司說十年以上的不需要籤合同,現在公司要變相裁員,要怎麼辦?

7樓:蔣德順

公司的做法bai是違法的,du法律不是說十年以上zhi就不需

dao要簽訂勞動合同回,而是說十年以上的應當答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裁員的時候一般要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8樓:刺身金魚

公司說十年以上的不需要籤合同,可以認為,公司與勞動者形成無固定期限合同。版

《勞動合

權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可以拒絕被裁員,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人過完年初三上班的,一直到現在公司沒有跟我籤用工合同,現在公司裁員,該怎麼賠償我?

9樓:庹涵楣

告他,而且他不能裁你,具體你去勞動局看看

10樓:王元頁

今年入職,超過一個月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從第二個月起要求雙倍工資補償

另外如果入職超過半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工作年限補償,入職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補償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標準

和單位無法協商補償金,離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沒有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相關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補償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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