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當事人及種類的幾個問題,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幾個?謝謝

2022-07-04 17:21:50 字數 4604 閱讀 2437

1樓:匿名使用者

1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2 保兌一般都是由通知充當的。

3 不對。信用證有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議付信用證,這些信用證可以是保兌的,也可以不是保兌。它們不是同一分類方法。

4 一切皆有可能。

5 不一定,延期付款信用證是遠期信用證。它不需要匯票,需要遠期匯票的信用證可以是承兌的信用證,也可能是議付的信用證。

6 有,參見5的答案

再回答你補充的問題:

付款信用證或承兌的信用證,是由信用證中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按指定行事的,具體是哪家銀行看信用證的41a或41d.

遠期信用證有延期付款信用證及承兌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分幾類我我不知道你想從哪一方面來分類,由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承兌。

你的問題這麼多,我介紹兩本書給你看看吧,可能會幫助你解決很多心中的疑惑:

信用證6小時教程:例項與操作指南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幾個?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開證申請人,即買賣合同的買方;開證行,即開出信用證的銀行,一般在買家所在地;受益人,即買賣合同的賣方,一般情況下也是信用證上的shipper;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的銀行,一般在賣家所在地。有的信用證還會涉及保兌行、議付行等其他當事人。

3樓:愛胖胖愛生活

基本當事人有:開證行,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及通知行

信用證主要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證是出於交易安全考慮而由銀行做擔保的一種和支付方式,其中具有直接關係的當事人為:開證申請人(買方)---開證行(買方所在地)-----受益人(賣方)-----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還有一個附加當事人:承運人(交貨、交單)、保險人。

申請人與受益人直接是基礎法律關係,比如買賣合同;申請人與開證行、受益人與議付行均是委託關係;開證行與議付行、保兌行之間應為債權關係;承運人與買方、買方之間的關係由交易方式決定。

希望採納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哪些?

5樓:假面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受益人等。

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讓開證行在收到單證之後,向賣家提前預付一部分款項。

這種信用證常用於製造業。

6樓:喜章相夏

開證申請人,即買賣合同的買方;開證行,即開出信用證的銀行,一般在買家所在地;受益人,即買賣合同的賣方,一般情況下也是信用證上的shipper;通知行,通知賣旦搐測誹爻賭詫澀超績方信用證的銀行,一般在賣家所在地。有的信用證還會涉及保兌行、議付行等其他當事人。

7樓:匿名使用者

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或銀行)、開證行、受益人(出口商或銀行)

8樓:蘐嫻

開證行 開證申請人 通知行 受益人

9樓:匿名使用者

出口方、進口方、開證行(付款行)、議付行(通知行)

10樓:鬢髮白了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6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議付行和付款行。 (1)開證申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l/c的人,即進口人或者實際買主。

(2)開證行:接受開證人的委託,開立l/c的銀行,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3)通知行:受開證行的委託,將l/c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只證明l/c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銀行且通常是開證行的**行。

(4)受益人:l/c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受益人。

(5)議付行:願意**受益人交來的跟單匯票的銀行。可以是指定銀行,也可是非指定銀行。

在l/c業務中,議付行通常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匯票善意持票人的身份出現的,它對作為出票人的信用證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權。

(6)付款行:l/c上指定的付款銀行。一般是指開證行,也可以是指定的另一家銀行,根據l/c條款的規定來決定。

信用證當事人的含義

11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證簡介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是銀行出具的一種有條件的付款保證。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信用證有如下的定義:「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以下統稱「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係指一家銀行(「開徵行」)應其客戶(「申請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並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付款,或承兌並支付該匯票,或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在國際**中,上述信用證定義中的申請人是進口方,開證行是進口地銀行,受益人是出口商。於是我們可以對信用證作這樣的理解:

·信用證是開證行應進口方的請求向出口方開立的在一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

·付款的條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由銀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對出口方出具的匯票承兌並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銀行。

對於信用證定義中表達的「約定」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其一,由銀行承諾付款。而在匯款和託收方式中,銀行均未作出此種承諾。

其二,條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在國際**中單據是第三者或當事人出具的履約證書,所以信用證的約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單據的形式向銀行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銀行即向其支付貨款。對一個實際上已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出口商來說,耍提交這樣的單據是能夠做到的。

因而信用證所提出的條件,並未對賣方構成合同義務的實質性的變更或新增。

希望採納

信用證當中的契約及其當事人是怎樣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證是出於交易安全考慮而由銀行做擔保的一種和支付方式,其中具有直接關係的當事人為:開證申請人(買方)---開證行(買方所在地)-----受益人(賣方)-----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還有一個附加當事人:承運人(交貨、交單)、保險人。

申請人與受益人直接是基礎法律關係,比如買賣合同;申請人與開證行、受益人與議付行均是委託關係;開證行與議付行、保兌行之間應為債權關係;承運人與買方、買方之間的關係由交易方式決定。

希望採納

13樓:盧

一、信用證是自足檔案,不依附於**合同而而存在。信用證的開立是以**合同為基礎的,也就是說信用證的契約關係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礎之上的。但是信用證一經開立,便成為獨立於**合同以外的獨立契約,不受**合同約束。

信用證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

二、信用證業務比較複雜,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之外,根據需要還會有其他當事人,如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等,具體如下:

1、申請人

又稱開證人,是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一方,在國際**中通常是進口人或實際買主。

2、開證行

是指應申請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開出信用證的銀行。一般為進口地的銀行。

3、受益人

是指接受信用證並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為出口人或實際供貨方。

4、通知行

指應開證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證的銀行。通知行是開證行在出口國的**人。

5、保兌行

是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責任,保兌行一旦對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就對該信用證負獨立的、確定的付款責任。

6、議付行

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證約定提交的匯票或單據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原意議付該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議付行實際是用自己的資金將單據買下。

對受益人提供資金融通。議付行購買受益人的單據和匯票是建立在開證行保證償付的基礎上,因此在議付行議付給受益人貨款後,議付行有權向開證行要求償付這筆款項。

7、償付行

是開證行指定的對議付行或付款行、承兌行進行償付的**人。為了結算方便,開證行有時委託另一家與其有賬戶關係的銀行代其向議付行、付款行或承兌行償付,償付行只有在開證行存有足夠的款項並受開證行的償付指示時才付款。償付行償付後再向開證行索償。

償付行不受單和審單,因此如事後開證行發現單證不符,不能香軟償付行追索。

8、承兌行

遠期信用證如要求受益人出具遠期匯票,所指定的一家銀行對遠期匯票作出承兌,這就是承兌行。如果承兌行不是開證行,承兌後又不能履行付款,開證行應負最後付款的責任。若承兌行不承兌匯票,開證行可指示受益人另開具以開證行為受益人的遠期匯票,由開證行承兌併到期付款。

承兌行付款後向開證行要求償付。

14樓:

信用證以**活動作為基礎,但具有獨立性,所以契約當事人只有開證行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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