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村委會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有效嗎

2022-07-20 10:21:50 字數 3293 閱讀 3326

1樓:張羲會計

無效,理由和依據是: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不同層級的法律從不同層面對屬於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法律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集體土地。《物權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上述法律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土地資源流失、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民生產生活的正當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樓:劍舞雄風f9氾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出讓。出讓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承包經營期限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地轉讓給他人。這種出讓可以採取雙方協商的形式地可以採取招標投標的辦法。

二是繼承。我國《繼承法》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其主要理由是考慮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於承包合同而產生的點有一定的身份性。同時也是為了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這種考慮,應當說並非沒有道理。但我認為,既然法律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測應當允許農地承包權的繼承。

三是抵押。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將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除滿足農民基本生活資料以及生產資料的土地不得抵押以外,其他的土地應當允許農民將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可以為農民進行農業融資提供條件,也能發揮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的價值。當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不得改變農地的用途。

四是出租。在我國實踐中,己經存在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做法。例如,《海南省第二輪土地承包若干規定》第18條中就規定:

在承包期內,經發包人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租賃,但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農業用途。這一規定是值得肯定的。當然,出租的期限不應該超過承包經營權的期限。

租賃關係主要由合同來確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主要是債權而不是物權。

五是贈與、互易。贈與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承包經營權無償轉讓給他人;互易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相互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它們都是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方式。在這兩種轉讓方式中,承包人並沒有收取轉讓的費用。

六是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所承包的土地轉讓給他人承包。在轉包後,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存在。

值得討論的是,在轉包以後,受讓人所取得的承包經營權是否仍然具有物權效力?我認為,如果受讓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測基於轉包所取得的承包經營權仍具有物權的效力,但如果受讓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測基於轉包所取得的承包經營權並不當然地具有物權的效力。這種權利只有在登記以後才可以稱為物權。

非經登記的測只是合同權利的轉讓。在轉包關係中,承包人既可以以有償的方式進行轉包,也可以以無償的方式進行轉包。

七是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並按照該股份獲取一定的收益。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立地承包經營權的作價方式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

你的情況屬於第六種方式,目前你們簽定的合同是不合法的,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我與村裡簽訂的土地買賣協議合法嗎?

3樓:微醺36度

1、土地不允許買賣,買賣土地行為是違法的,因此,與村集體簽訂的土地買賣協議違法、無效。

2、買賣土地,實質上買賣的是土地的所有權,而我國土地所有權只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是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不得買賣,所以買賣土地行為是違法的。

3、就所介紹案情分析,本案實質上並不是買賣土地,本案在實質上應當是自願交回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的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農戶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發包方。本案沒有這一程式,沒有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發包方,因此交回承包地行為違法。

同時,發包方(村委會)收回承包地後,建設了辦公樓,這屬於未經批准擅自改變了土地的用途,也是違法的,因此,不管是土地買賣行為,還是自願交回土地行為,還是集體收回土地行為,都是違法的。這樣,權利人就可以依法再要回土地。

4、要回土地的具體方式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簽訂的《土地買賣協議》無效,返還承包地,也可以同時向當地國土資源局、規劃主管部門書面請求履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法定職責。兩個程式同時進行,效果可能會更好些。

5、至於低保問題,村委會的理由不成立,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直接向鄉鎮**提出申請。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地承包的期限為: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至50年,林地一般為30至70年。上述期限屆滿,農地承包權消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簡稱農地承包權,是我國農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的特有概念,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的產物。

傳統民法上,與農地承包權制度最為接擯是永佃權制度。所謂永佃權,是指支付佃租,長期或永久地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雖然永佃權與農地承包權的設立目的都是進行農業生產,但二者在設立的基礎、當事人雙方的地位、收益分配的性質及存續期限等許多方面存在差異。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是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傳統的社會,人們往往將永佃權與封建剝削關係相聯絡,因此制定物權法不宜採納永佃權概念。

4樓:匿名使用者

低保和是否有子女沒有直接關係,具體你可以到縣民政局諮詢。第二個問題,首先,你要弄清楚,你所說的耕地是否有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是按戶承包,並不是按人承包,而且承包經營權有繼承一說;第二,你要弄清楚,你是以什麼身份和村裡簽訂的合同,嚴格意義上說,你簽訂的合同是將承包期內的權利讓渡給村委會,但是村委會私自用耕地建設房本是就是違法行為,這個問題你應該到縣級國土部門執法監察局或法規股諮詢;第三,你說的國家徵收土地問題,按現行法律規劃,徵收土地的補償應該補償給涉及徵地的本村村民(有承包經營權並且屬於本村的村民,戶口需在本村的),如果承包經營權沒有變更的話,你們家應該是可以得到補償的,這個問題你可以到縣級國土部門耕地股諮詢。

村委會可以作為乙方與村民籤土地流轉合同嗎

5樓:土流集團

可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6樓:

民法總則

第96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解讀:居委會、村委會被賦予法人資格,意味著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到銀行開戶,遇上糾紛,可以獨立地起訴、應訴打官司。

7樓:匿名使用者

村委會不是法人,有權與公司籤合同嗎

個人和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需要哪些人籤

個人和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需要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簽字。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 發包方 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 住所 二 承包土地的名稱 坐落 面積 質量等級 三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 承包土地的用途...

土地屬於村民小組,租憑此土地是與村委會籤合同還是與村民小組籤

具體跟誰簽訂土地 承包合同,取決於土地的所有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

我家的土地有30的承包合同,現在村委會要長租金

如果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村裡不得收取承包費,因為從2006年開始,全國統一取消了農業稅,如果你們另外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你所說的這是機動地,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應該繳納租金,但繳納租金只能按所籤的合同來執行,不得隨意提高。你們如果不滿可以向法院起訴。具體是什麼土地?旱地 果園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