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在那做事,走了不發工資要我寫檢討

2022-08-13 13:37:15 字數 1675 閱讀 1981

1樓:

沒在那裡做事情,不給工資,就行不成僱傭關係,讓你寫檢討沒有道理,可以義正辭嚴的拒絕,單位這是無理要求,堅決不能答應,答應了就有汙點了,可以訴諸法律維權,屬於自己的不讓步,不屬於自己的不退缺,做一個真實的自己,不碑不吭,人生就是真實

2樓:匿名使用者

沒做過的事情就不能丞認,如果寫了檢查就說明是你做的

3樓:山水水土金

寫了檢討就發工資嗎?核實明白了。如果是就認認真真的去寫。

4樓:灰常香菇

沒在那做事走了還發什麼工資呢。

5樓:桂晴霞

既然這樣要求就認真的寫

檢討書和申請補發工資

6樓:真城快樂

回答:檢討書和申請補發工資,這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1、檢討書:是表明你在工作中或在辦某種事情上有過錯,需要向單位領導表示認錯並改正錯誤的心願。

2、申請補發工資:申請補發工資只要你符合相關法規,是你維權證據的表述。也是由於你單位負責這項工作的有關人員的過失、遺漏或特殊情況造成的過錯。因此你申請補發工資。

綜上,檢討書和申請補發工資你會寫了吧!

我回答的你是否滿意?

7樓:匿名使用者

先承認錯誤,再說下今後自己應該如何做好,最後再提工資補發後,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希望採納,謝謝!

不在廠裡不做事了,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1,你沒有組織紀律性,上班要準時,休息要請假,辭職要提前一個月,不是隨心所欲的,遊戲都有規則的。

2,看來這15+8=15天工資可能難以討回,因企業可按你不辭而別影響生產投訴你,仲裁的話你也是沒理由的。

3,與廠方好好溝通,能拿多少算多少吧。

9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沃丹丹

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那麼你就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通過這個部門可以要回工資

11樓:斑駁

勞動者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如果到了30天,即使公司不批准勞動者離職,當事人也可以離職。如果公司拖欠工資或者拒絕發放工資,那麼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再申請勞動仲裁。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都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期限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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