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必須要30天嗎

2022-08-16 10:36:49 字數 6527 閱讀 2697

1樓:韋培敏情感答疑

正常情況是提交書面申請30天后,辭職的單位要找到新的員工來代替你,你才能離職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合理的。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符合第三十八條的前六項條件的,勞動者可以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只有在第三十八條最後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這幾種情況下才可以不經過提前通知而立即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你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你的人身安全的,你是必須得等到30天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單位同意你提前離開。所以建議你還是儘量和人事部的人協商一下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補充回答:

沒有交社保,是不是已經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是的,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依據和賠償數額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注: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就是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林微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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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我是臨危,一般來說,如果你已經遞交了辭呈,辭職信,並且對方已經審批通過,那麼你當場就可以離職,而不需等30天。

只是說一般公司他會有自己的明確要求,會要求你在提前30天之前把自己的辭職資訊填好。

並且等待審批通過。

有部分的話,他的企業是支援你隔天就走的。

提問我是上個月20號就提出了,店長一直申請說讓我做到二月底,我現在臨時有事情上不了,公司那邊就是要按曠工,上個月工資也不給了

回答就是說您的企業他其實不支援您,隔天就走了,對嗎?那您這邊的話,你是可以直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因為你上個月屬於正常工作。

提問而且醫社保上個月也沒交,他說我醫社保處於在其他地方交,還沒斷,我立馬讓對方交了,後面也沒繼續給我交

回答如果企業已經有明確規定,包含五險一金。而在後期你辭職以後,他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建議您直接去**部門和勞務局得聯絡申請仲裁

更多7條

4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你的單位沒有給你辦理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你的這種情況屬性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你提供勞動條件。你可以隨時解除。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你也可以以未交社會保險費而提出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等30天,一般司法實踐中你這種情況只要通知用人單位並把手頭工作交接就可以走人了。就是到勞動局先行調解也是這樣。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且我想你的單位不會希望進入司法程式的,因為現在不交社保對公司影響很大,像你單位是私企,如果去勞動部門調解的話,你提出因不交社保而要求解除合同的並要求補交工作期內的話,需要給你補交合同期內保險費用,而且勞動部門也會對公司其它員工的保險問題進行監督檢查的,要是情節嚴重,拒不交的話,有可能工商年檢都過不了。對於你的單位是大損失。

5樓:京城李律師

公司規定,必須要等提出辭職30天才能辦理離職手續,並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如你卻已完成全部交接工作,可向公司經理說明情況,早走還可給公司節省開支,請主管經理籤個字,人事部門有臺階下不會死卡的。

6樓:業騰騫

那你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若是其中註明了離職這一條的公司規定,那人事部的做法是合理的。

最直接的辦法,還是直接與你的老闆協商,這是最有效的途徑,闡明你的苦衷和理由,一般對已經打離職報告的員工,老闆是會通融的。

切忌不要激動和動怒,那都是沒有必要的。

7樓:北京律師諮詢

一般離職是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你和和同上是這樣寫的就是,如果沒有寫主管同意了,那人事部就應該簽字的,還有如果不給你簽字,你就去勞動局去舉報,沒有給你上保險。

8樓:嘿咻累啊

沒事的 提早辭職30天。

然後請25天假 ,說出了問題什麼的 還不給你請? 要用腦子

9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公司內的規定吧..

提前提出來,他們好方便再找人啊,你這突然不幹了,算什麼哪...

你走了可能會影響一些公司的工作吧,或者他們想留你,畢竟招個人也不容易..

10樓:小垣綠

不合理,奸商就是這樣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那個必要吧

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公司是不同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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