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一號到現在己經兩天沒事做了可是工資要等到16號17號才發這樣合法嗎

2022-09-13 00:57:56 字數 2258 閱讀 4658

1樓:大笑霖

從一號到現在己經兩天沒事做了。可是工資要等到16號17號才發這樣是合法的。

2樓:帆漂江湖

這個沒有什麼不合法呀,你說的一號到現在兩天沒事做了,是指你離職了呢?還是指你公司裡面現在沒有事情做,如果是你離職了,那邊公司有的是一次性在規定的時間發放工資的,如果不是離職了,那公司更有權利在指定的日期發放工資。

3樓:快樂公子

勞動者可以按照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也可以要求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4樓:

你提的這個問題是一號到現在己經兩天沒事做了可是工資要等到16號17號給你發,不知你以前是什麼時候發,我想只要不出這個月足額把工資發到你的手裡就可以了,也可以的也不要太計較了!

5樓:

合法的,廠裡面有它發工資的時間的。

6樓:你胡呼呼呼

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採取勞動仲裁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兩天沒做事,那肯定是合法的咯,到發工資的時候也一樣哦,給你啊!

8樓:

都是按照規定企業來的,大家都一樣,不是某一個人的。合法的!

9樓:燕子姐姐姐姐

如果你們開工資的日子一直是這個日期就合法的

10樓:天閒地

這個的話你看人家公司規定是怎樣規定的,比如說你離職以後人家是呃每個月準時這個1617號才發的。

11樓:出群

我從一號到現在兩天沒事兒做,可是工資等到1617號才發,你可以找個臨時乾的。

12樓:來自妙道山赤誠的秋天

這個就要看你們是每個月幾號開的工資了,有可能會有延遲的情況

13樓:flyfly豬

你所說的情況考慮不同的部門發工資的時間都不同的,只要能夠正常發工資那就是合法的。

我想曠工三天自離,還沒辦離職手續,25號結算日,我一號曠工5號不發我工資這樣做合法嗎?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一號曠工,用人單位5號不發其工資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剋扣工資的行為,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勞動者無故曠工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曠工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5樓:蒼洱白子

你曠工離職,沒有回去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單位不會結算工資的,因此,你要回去辦理離職手續的,才能要求單位結算工資。

16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在哪也不發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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