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外地,怎樣執行工傷賠償

2022-09-23 12:46:50 字數 6186 閱讀 2968

1樓:六和尚

用人單位在外地,應當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辦理程式如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或鑑定職業病——確定賠償數額——執行。

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勞動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申請勞動仲裁,確定賠償數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4、用人單位未按仲裁決定支付費用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樓:陳律師南京

申請將單位列為失信人員

如果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不執行怎麼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賠付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4樓:

可以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5樓:luwei超

不是說60執行期限嗎

外派去異地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賠償是按照哪的算?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工傷保險參保地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被派遣到異地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是工傷事故發生地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參保地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在工傷事故發生地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事故發生地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七、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按專案參保的,應在施工專案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請問建築勞務分包公司和勞務派遣公司在企業所在地繳納工傷保險,異地發生工傷可以申請賠償嗎

7樓:此生愛過

可以!用人單位在住所地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在異地工作工傷工傷的,在參保地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七、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按專案參保的,應在施工專案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8樓:匿名使用者

異地發生工傷,應當回企業所在地要求社保機構賠償。

有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賠償,不執行怎麼辦

9樓:風風一樣的吊死

可以到勞動局進行投訴,或者進行勞動仲裁。

第二條(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10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不履行工傷賠償協議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2條、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成立。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你與單位已經就因你工作期間受傷的賠償事宜 達成書面協議,雙方當事人均以簽字或者蓋章,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承認之威簽訂合同的情形,且也不存在對於訂立合同的後果存在重大誤解,內容看了 也並不違法法律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 該合同不存在可撤銷、無效的法定事由。

有公章 能證明不存在欺詐 脅迫 對方支付了部分價款更進一步證明了不存在欺詐 脅迫 或者對於合同訂立所能產生的後果存在重大誤解的可能,因此該合同受法律保護

綜上,單位作為履行合同給付賠償費用的一方 應履行協議中的給付義務 對於拖延 推諉系違約行為,你有權要求法院釋出支付令。記得向法院提交 單位已經部分支付賠償的證據,銀行卡的專款 存款 記錄 以及你們之間的**錄音,你也可以再採集一下 你與對方的錄音做進一步證據。

12樓:匿名使用者

到法院起訴,要求支付賠償,最後申請強制執行。

13樓:淮南程律師

拿著協議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工傷賠償強制執行有沒有拿不到錢的

14樓:小魚教育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2、如果法院在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情況下,6個月還未執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有可能拿不到錢的,但這種情況比較少。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依法採取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將被執行人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以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

但是,因工傷賠償而向法院申請執行的,並不表示申請人就一定能拿到賠償款,如果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在採取了必要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無履行能力的,法院也可依法中止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申請人也可能不能拿到賠償款。但是,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較小,如果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有一定的財產的,工傷賠償款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執行到位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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