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法員工有傷自離工資可不可以發

2022-10-15 01:57:56 字數 5368 閱讀 4802

1樓:匿名使用者

自離和有傷沒有直接關係, 一般公司都會規定自離員工是不發工資的,不過工資是你勞動所得,所以如果你是自離過段時間再回去辦手續,這工資還是得發給你,但這得分崗位來看,如果你的崗位很重要,有可能自離給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這樣一方面公司會把工資發給你,另一方面給讓賠自離給公司帶來的損失,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2樓:小銀鼠

如果是工傷,在停工**期間是享受工資的;如果不是工傷,在有醫院證明需要停工**的,也可以享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80%的病假工資。

但如果沒有任何理由的自動離職,則屬於曠工,不僅不能享受工資待遇,若給單位造成損失還可能要承擔賠償。

3樓:孟祥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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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餘工資的,如員工的銀行卡並未銷燬,應及時足額支付。只有在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例如無工資卡、無法聯絡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

2、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還是沒有及時,建議是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後再按照"催告函"裡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裡,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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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自得

自離的不行。最起碼的手續都沒有。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工人自離給不給工資發?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勞動法規定必須發工資,不得剋扣,哪怕是要離職,也必須依法發工資,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用人單位剋扣了工資,是可以依法申請補償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關於工資標準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6樓:介碧萱

上班工作環境壓抑,領導經常找茬,加長工作時間,離職不批准,自離還要被扣1500塊錢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 即使是自離,一樣可以拿到工資,但是隻憑你個人的力量想拿到很難,要到勞動局才行。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9樓:馬莉律師

回答正在解析,請稍等

自離不發工資是違法的也是不合理的行為。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提問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金額怎麼定

回答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外,還可以要求工資額25%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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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離不發工資可以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自離也應當發工資的。如果用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工資也是應該發的。

如果勞動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也是應該發的。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

但是,如果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擅自離職的話,導致用人單位損失的話,是要賠償損失的。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即使員工自行離開也要補發工資。

勞動法有關於自離的規定嗎

12樓:劃破天空的貓

你這不算自離,這是正常請假。勞動法中沒有自離這個概念,只有辭職與辭退,無論是辭職還是辭退都得支付你工資。

公司如果拒不支付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還得給你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3樓:水閏愛樹木

1、勞動法規上沒有「自離」這個法律術語的。是一些企業自己規定的一種勞動關係解除的情形,一般指員工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屬於法律上的曠工除名處理。

2、有醫院證明,請病假是有權利,如果公司以你自離而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申請仲裁或投訴,要求公司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一年兩個月支付雙倍賠償金。或者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擴充套件資料

當前,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已廢止)

(4)《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6)《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3號)。

14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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