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在規劃修編中對土地利用空間控制區的劃定有什麼規定

2022-10-23 14:53:42 字數 5763 閱讀 1662

1樓:中地數媒

根據《廣東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技術指引(試行)》要求,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禁止建設區、允許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的範圍和麵積,落實土地規劃控制指標,並與建設、環保、林業等部門規劃相協調。

(1)禁止建設區。是指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和法律法規禁止建設佔用的其他區域。

(2)允許建設區。是指現有的各類建設用地及規劃期間擬佔用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圖上面積與規劃期末建設用地總規模一致,包括城鄉擴充套件邊界範圍內的用地,不包括規劃期間擬改造為農用地的建設用地。

(3)限制建設區。是指允許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以外的區域,包括規劃期間擬改造為農用地的建設用地。

廣東省對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主要任務的要求有哪些?

2樓:中地數媒

根據《廣東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技術指引(試行)》要求,市、縣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主要任務包括:

(1)土地利用現狀與形勢分析。結合歷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和土地更新調查資料,深入分析土地利用歷史、現狀及面臨的形勢,研究節約集約用地情況並對用地潛力進行分析,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

(2)確定規劃修編原則及主要目標。依據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和主要的土地利用問題,確定規劃修編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原則。以上級規劃的控制指標為約束,提出土地利用戰略目標及調控指標。

圍繞土地資源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城鄉用地結構與佈局優化、區域協調發展、生態環境建設與土地可持續利用等關鍵問題,提出規劃期內土地利用相關政策。

(3)擬定土地利用規模與結構優化方案。研究土地利用變化基本趨勢,依據主要規劃目標和調控指標,提出規劃期內各項、各類土地利用規模與結構調整的系統方案,確保上級規劃約束性目標得到落實。

(4)分解落實上級規劃約束性指標。按照上級規劃下達的各項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結合土地更新調查資料和實際用地需求,分析區域範圍內未來人口(按常住人口口徑)、經濟發展及土地利用格局及其變化趨勢,把規劃約束性指標分解到下一級行政區作為其控制指標。

(5)加強用地空間佈局研究,劃定土地利用空間控制區。優先劃定國土生態屏障,安排基礎設施和基本農田,重點優化城、鎮、村佈局,對規劃期內擬減少的農村建設用地要明確位置、面積和時段安排,並落實到圖斑上;根據土地利用調控指標,與有關規劃協調銜接,劃定禁止建設區、允許建設區及限制建設區,並提出土地利用空間管制措施,編制專題圖件。

(6)落實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對歷年耕地減少情況和基本農田的現狀進行分析,找出問題,提出對策,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落實,提出基本農田佈局調整的原則和辦法,編制基本農田專題圖件。

(7)提出節約集約用地的目標與措施。研究分析存量和低效建設用地情況,對城鎮工礦用地、中心城市(鎮)規模、農村居民點的現狀及人均用地情況進行分析,提出規劃期間的控制目標及實現目標的途徑和措施。現有建設用地規模超過土地總面積20%的市、縣,要制訂建設用地二次利用專項規劃,將存量、低效用地的盤活利用作為緩解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不足的重要途徑。

(8)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對區內開展「三舊」改造、25度以下園地山坡地改造、現代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圍填海造地等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作出計劃安排。提出重大工程建設的面積、範圍、時段安排等,編制專題圖件。

(9)保障基礎設施和重點專案用地。對區域內土地利用有重大影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專案,要在空間上予以合理安排和佈局,測算實際用地需求,制定用地保障計劃與措施,編制專題圖件。

(10)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土地開發、利用、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確定生態用地規模與佈局,提出生態建設重大工程及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的措施手段。

(11)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參考國家環境保護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國土資源部有關要求,在規劃編制過程中開展對各類土地利用方案或政策建議的戰略性環境影響評價,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

(12)制訂規劃實施的保障政策與措施。根據規劃目標和上一輪規劃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規劃實施在行政、經濟、社會、法律方面的保障機制或措施。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中規定的空間管制要素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地圖所反映的內容分類,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屬於專題地圖,其主要內容有2個,即地理基礎要素和專題要素。

①地理基礎要素:一般包括行政區界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圖斑、主要地名、等高線(計曲線),高程點及註記、地物要素及註記、風景旅遊點及文物古蹟、主要礦藏、地質災害易發區、交通能源等線性基礎設施、河流水庫等水利基礎設施、蓄洪滯洪範圍等標識。其標識方法除應符合《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2023年5月),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編繪圖件的相關標準。

②專題要素:主要包括佔地面積大的用地單位的權屬界線、規劃重點建設專案用地位置與範圍、地類界線、土地用途分割槽及界線、中心城區規模控制線和擴充套件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案區範圍等,圖面配置要素包括圖名、圖廓、圖例、風玫瑰、比例尺、面積彙總表、相鄰行政區及界線、縣級行政區域在上一級行政區域的位置示意圖、規劃期限、座標系統、高程系統、編圖單位、編圖時間等。

根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2023年5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編繪的主要內容為土地用途分割槽。土地用途區應依據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而劃定,原則上各用途區不相互重疊,土地用途區可不覆蓋規劃範圍內的全部土地。具體分為八大用途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地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城鎮村建設用地區、獨立建設用地區、風景旅遊用地區、自然和人文景觀保護區。

土地利用規劃修改與土地利用規劃修編有什麼區別

4樓:由陽陽孫爍

土地規劃修編就是隻新一輪的土地規劃,一般都是上一輪土地規劃規劃期到回期後,開始新的一答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而土地利用規劃修改是隻在本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期內,因為用地需求等原因造成的需要對原規劃修編內容進行適當調整,而進行的一次修改,一般一輪新的規劃修編開始執行後,兩三年內就會開始修改調整了,因為計劃趕不上變化嘛

5樓:孟飛躍家喆

縣級規劃必須落實用地專案,取定城鎮建設用地區;落實開發整理地塊,也就是「定位」市級主要是利用區的劃分,指標的確定,主要任務是「定量」、「定序」

檢視原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規劃修編,規劃修改之間的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完善,是在土地利用規劃執行兩三年內,由於規劃實施實際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或者上級規劃的調整、或者經濟發展形勢的變化等等,原規劃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與完善,調整與完善土規總體規劃需要注意六個問題,如關於指標問題,關於佈局問題,關於農村建設問題,關於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與行業規劃用地銜接的問題,關於產業集聚區調整問題,關於規劃資料庫更新完善問題等;規劃修編是指新一輪的土地規劃,是在上一輪規劃到期後或即將到期後,進行的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規劃修改則是在規劃執行期內,由於用地需求等實際需要,進行的適當調整。我在勇先創景**上看到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詳細的,你可以前往勇先創景**上看。

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7樓:中地數媒

(1)保護和合理利用農用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嚴格落實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提高農用地綜合利用效益。

(2)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引導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基礎設施用地效率,重點加強對城鄉建設用地擴充套件邊界的控制。

(3)協調土地利用和生態建設。加強天然林、天然草場等基礎性生態用地保護,強化土地生態環境整治,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態環境。

(4)統籌區域土地利用。根據各地區土地資源條件、利用現狀和潛力,加強各類主體功能區域的土地利用調控,實行差別化的區域土地利用政策,強化對省級行政轄區土地利用的調控。

(5)完善規劃實施保障措施。嚴格執行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目標責任制,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健全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市場調節機制。推進土地利用規劃立法,從嚴制定用地標準和供地政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遵循什麼原則

8樓:微樂與你同在

1、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3、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資料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佈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4、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5、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佈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6、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徵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7、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徵詢解決方案。

9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管理法》規定,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以下原則:

(1)保護

耕地和控制建設用地的原則。保護耕地與嚴格控制建設用地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目前,城市、集鎮和連隊盲目擴張是造成耕地減少的重要原因。

要保護耕地,就要嚴格控制城市、城鎮和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要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主要控制指標,認真稽核當地城市和村莊的人口規模和人均用地指標。在此基礎上,確定建設用地規模,並通過土地利用分割槽,將各類建設用地區體現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

同時,劃出基本農田保護區和一般耕地區,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中,要認真分析城鄉各類用地特別是建設用地的潛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促進土地的集約利用。目前我國農村居民點用地人均用地大,超過150平方米,現有農村居民點整理復墾潛力很大。

在我國大部分地區,農田中不同程度地分散著一些閒散地、廢溝塘、取土坑等。據調查,通過農村土地整理,可增加5-10%的耕地。要通過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和加強土地開發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用地的原則。人多地少、土地資源不足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而土地又具有多種功能和用途,各行各業的發展都需要用地。因此,在安排土地利用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原則。

在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不僅要注意協調建設用地與農用地之間的矛盾,還應統籌安排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用地,協調好農、林、牧、漁各業之間的土地利用矛盾。同時,還應考慮土地資源綜合利用問題,即土地開發、利用、整治與保護之間的統籌協調問題。

(4)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要加強耕地保護,保證必要的耕地面積,這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確定耕地開墾的範圍時,要充分考慮開墾活動帶來的環境影響,避免因耕地開墾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不利影響。

劃定耕地開墾區時,要注重生態保護。對已經開發利用但利用不合理或不充分的土地,要提出整治措施。要劃定重點土地整理區,以便對田、水、路、林、村等進行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

堅持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條件下進行土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使土地得到高效利用和持續利用。(5)耕地佔補平衡原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要體現耕地佔補平衡的原則。

耕地佔補平衡不僅是指標上的平衡,還應在土地利用分割槽上得到反映。一是要劃定足夠面積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和一般耕地區;二是要劃定與耕地佔用相匹配的耕地開墾區和土地整理區,保證佔地者能夠開墾或整理出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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