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

2022-11-02 09:07:33 字數 1675 閱讀 3539

1樓:廈門權律師

這位朋友,很清楚你當前的處境。不想失去佳人的話,就要有所犧牲。

上面幾位律師朋友的解答很明確了,可能還不是令你滿意。

1、女方要求婚後在房產證上新增女方名字,這點要求你可能口頭答應了。這樣很好。婚後什麼時候變更、增加產權人等婚後再說吧。

2、想必你看得比較遠,結婚之前想到了離婚這檔事。很好。假設有一天離婚,我想你不會一點補償不想給對方吧?

所以,建議你在變更產權人時,爭取配偶的同意,將你的父母的名字也加上,也就是說,婚後的房產為你和你的父母、妻子安份共同所有,離婚時,對方也就25%的份額。所以你婚後的解釋工作還要繼續做的。

3、一旦房產證上確定所有權人,即認定房產為哪些人所有,而不在於你有什麼證據證明是你婚前全額購買的。第2點的過程發生的贈與,即意味著你將你的財產已經贈與他人了,離婚時反悔豈不晚了?

2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很明顯不加之前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加了之後屬於變相的贈予女方一半,所以女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一半!

3樓:知識小鋪學海無涯

這裡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釋3關於關於夫妻財產的最新規定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房產證上有女方的名字,則說明是合法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分割。如果男方不想分割,那麼最好不要追加不動產所有人,否則以後假設出了問題,很不好解決。

4樓:玉兔愛狼

如果你現在就為離婚做打算,那麼建議你根本就不要加女方的名字,否則的話,離婚時很麻煩的。她會想要房子,你勢必不想給,到時候還要證明是自己出資的,很麻煩的。

5樓:且慢慢

不加之前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加了之後屬於變相的贈予女方一半,所以女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一半! 可以簽訂贈與協議(有條件的贈與)限制贈與的條件,如果。。。。男方有權利。。。。

6樓:一秀丶丶

如果僅僅寫女單方的名字,這個房屋就是女方的,離婚時自然歸女方所有,如果加名,則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二人平均分配。

7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結婚時就考慮離婚,不如不結2、如果結婚就準備離婚要房子,那就結婚前把他房子過到你名下3、加上你的名字,也不能算婚前財產,你沒付一分錢,所以離婚時房子你還是大多數情況下沒有份4、所以結婚前還是好好選人吧,男怕幹錯行,女怕嫁錯郎5、結婚要有房子,但如果你是奔著房子去的,那就有問題了,讓男方看出來,你也很不好過,呵呵

8樓:建立您的賬號

加了女方的名字,就意味著,女方同樣可以獲得一部分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新婚姻法規定,男方在為結婚前用自己資金買房,並有單身證明。離婚後房子歸男方所有。

離婚房產的分割

首先,對於房產,應當說由於這處房產實際上是男方婚前的房子拆遷而來,女方在回遷時也拿了一部分資金,因而房子的產權應當屬於男方,女方拿出的資金若是 於自己的婚前財產的,可以要求男方全部返還 若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女方僅有權要求返還自己為購房支付的資金的一半。對於其他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可協商分割或均分。因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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