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如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022-11-04 15:12:03 字數 3617 閱讀 4368

1樓:巫巫巫

第五十七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能夠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數量有限,而競爭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數量較多,如果沒有一個客觀標準,就會為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形成可乘之機,就不能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公正性。如果行政機關將某項行政許可賦予特定申請人,其他申請人就可能失去相應的機會和資格,尤其是多個申請人共同申請某一項行政許可時,無論行政機關將行政許可授予哪個申請人,其他申請人都將因此而得不到相應的行政許可。為此,必須明確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事項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標準,並且該標準應當公正、客觀。

基於公平考慮,本法規定,對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原則上按照受理行政許可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將行政許可授予受理在先的申請人。受理的先是指受理日期在先、受理號在先。

受理先後順序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標準是否合理?有人認為,應當由行政機關在申請人中進行擇優選擇,通過比較申請人各個方面的綜合素質,將行政許可授予條件最優的申請。有人認為,擇優選擇在實踐中很容易變樣,成為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途徑,並且是否凡許可都要擇優也值得商榷。

還有人認為,可以考慮採取招標、拍賣以外的公平競爭方式,例如抽籤、抓鬮等方式決定行政許可,這樣更顯公平。鑑於受理先後作為標準既客觀又公平,行政許可法最後採取了按受理先後順序作為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中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標準。同時,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事項)的行政許可基本上都是有數量限制的。但是,按照本法的規定,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因而不適用本條有關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規定。

2樓:答答小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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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第五十七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能夠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數量有限,而競爭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數量較多,如果沒有一個客觀標準,就會為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形成可乘之機,就不能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公正性。如果行政機關將某項行政許可賦予特定申請人,其他申請人就可能失去相應的機會和資格,尤其是多個申請人共同申請某一項行政許可時,無論行政機關將行政許可授予哪個申請人,其他申請人都將因此而得不到相應的行政許可。為此,必須明確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事項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標準,並且該標準應當公正、客觀。

基於公平考慮,本法規定,對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原則上按照受理行政許可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將行政許可授予受理在先的申請人。受理的先是指受理日期在先、受理號在先。

受理先後順序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標準是否合理?有人認為,應當由行政機關在申請人中進行擇優選擇,通過比較申請人各個方面的綜合素質,將行政許可授予條件最優的申請。有人認為,擇優選擇在實踐中很容易變樣,成為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途徑,並且是否凡許可都要擇優也值得商榷。

還有人認為,可以考慮採取招標、拍賣以外的公平競爭方式,例如抽籤、抓鬮等方式決定行政許可,這樣更顯公平。鑑於受理先後作為標準既客觀又公平,行政許可法最後採取了按受理先後順序作為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中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標準。同時,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事項)的行政許可基本上都是有數量限制的。但是,按照本法的規定,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因而不適用本條有關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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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3樓:吮磷鵪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版日內作出行政許權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法應當先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見,或者加貼、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樓:正天

關於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計算問題。

1.本法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計算,自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3.關於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時間計算問題。本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

4.這裡的45日是指,在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惠行政許可申請起至最後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過45日。

5.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8.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參考資料

法律諮詢.找法網[引用時間2018-1-12]

5樓:醜知吾昌黎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做出授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要受到時間的限制嗎?

6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行政機關授予行政許可,應該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我國《行政許可法》第42條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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