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權糾紛之子女繼承問題,房產權糾紛之子女繼承問題?

2022-11-12 16:01:50 字數 5394 閱讀 5139

1樓:嚴效禹

首先,遺產,房子由四個子女平均繼承這是法律規定。其次,房產有糾紛的,即房產還是完整的遺產。當年買房時a出了4000元的問題。

如果確定a付出了4000元。這有兩個解決辦法:一是,如果4000元對當時的房產來說,僅佔一小部分的話,就把4000元作為債務,再加上相應的利息,歸還給a。

然後再進行繼承程式。二是、如果4000元占房款的比例較大,就將房產作為共有財產,先把4000元的部分由a 先繼承(現在只能是繼承了,因為,a不是共有人),其餘部分由四個均等繼承,其結果,a得到的肯定比其他子女要多些。當然這兩種辦法也不是嚴格區分的,可以不參照**,可以根據a的意願,也可以根據其他子女的意見決定,是採取一方案,還是二方案的。

a 已經提出了以債務來解決的方案,這樣可能好解決的。

2樓:河池安好

購房的時候,只有a和父親出資,那房子可視為:a和父親按股份制購買該房子,嚴格來講,該房子就是a和父親的房子。1、要解決好這件事,首先要瞭解到當時與該房子同一型別、同一面積、同一地方的房子**是多少,就可以推斷父親是出多少錢。

2、懂得父親出多少錢,就可以懂得a占房子的股份是多少了。3、按現在同一型別、同一面積、同一地方房子的**值,打成現金值,算出a佔的股份後,餘下的現金額才是父親的遺產。4、a有優先購房的權利,因為該房a有股份。

5、父親的遺產之中,a同樣有與其他三人同等繼承權。6、b把a出的4000元購房款作為存款來算,是錯誤的。

3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協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遺產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a當時出資了並沒有取得該房的產權,產權仍然是父親和繼母的共有財產,父母過世後有繼承權的子女共同所有這財產,共有人不能達成一致是不能賣給外人的。現在的問題是a 當時出資自以為這房子將來應該歸自已,或者要佔較大份額。要平分顯得不合理。

你們兄弟姐妹如果感情較好的話最好別為這房產傷感情,金錢是買不到親情的,你們要到房產部門查一下98年市場房價是多少,當時4000元在這房子上應占多少份額,讓當時出資的不吃虧,沒有當時a的出資可能也沒有現在這房子。乘下的就是這房子分割大家協商解決,條件好的要讓點條件相對差的,不能斤斤計較。

房產權糾紛之子女繼承問題? 20

5樓:京城李律師

福利分房是當時社會財產分配的一種形式,當時的購買價很低,體現的不僅僅是房屋自身的價值,所以政策不允許將房屋過戶到出資者的名下。也就是說,法律上不是誰出資房子就歸誰。除非當時對房屋的處理所有當事人形成書面協議,並付諸實施及時過戶。

眼下,正是由於25年之久仍沒有過戶,所以該房的產權仍然應屬於其父母。在母親去世後,子女均對該房屋依法享有繼承權。

至於以前那個女兒的出資可以由其父以其他方式給予補償。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6樓:路邊一電杆

房屋沒有過戶說明房屋在父親的名下,那麼房屋所有權就是父親的。前面你提到買房時候他們各出資1000元,這裡說明你們屬於集資購買房屋,只是小女兒出資多而已。所以房屋是否按照財產分配必須經過父親同意,父親不同意時不能分配的。

如果父親同意分配,可以按照當時出資份額的比例和現在的折價給予其他幾位兄弟姐妹補償就可以了。都有分配權只是小女人佔多數。

7樓:陳巨集鬆律師

你好!1、幸好父親還在世,可以由他證明當時的事實,即房子是小女兒獨資購買,而其他子女也得到相應是補償。

2、該房產是屬於小女兒個人財產,不是父親或母親的遺產,因此其他三個子女沒有權利繼承該房產。

3、最好趁現在父親還在世把房產過戶到小女兒名下。免得將來死無對證。

家庭房產糾紛子女繼承

8樓:

動遷房在辦理產證時,就是動遷安置人已經對動遷利益進行了分配和確認,該房屋置換後,房子產證已不是老人的名字,也就是他們過世後該房屋不存在繼承的問題,老人有自助處分財產的權利,不需要子女同意。

房產繼承權糾紛一般應該怎麼處理

9樓:華律網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以下討論均建立在該房產為被繼承人所有,屬於被繼承人遺產。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六編第二章、第三章的相關規定,我國對於自然人死亡後的繼承問題規定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故若針對提問中的房產繼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且該遺囑合法有效,則依據遺囑進行財產分割,房產作為遺產的一部分,則也應當依據遺囑參與分割。

其次,若被繼承人未訂立遺囑,則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最後,需要關注的是,該房產是否為被繼承人一人所有,若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還需先進行夫妻財產分割,繼承人僅能繼承分割後被繼承人所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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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範圍和數額、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

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

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

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

法定**人損害被**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

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

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

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12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繼承問題,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十九條規定:

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2023年後法律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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