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中,公開不充分如何應用

2022-11-24 21:16:42 字數 4429 閱讀 3073

1樓:億拓知產杜其國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這一要求通常被簡稱為充分公開要件,充分公開要件相對抽象,在無效審查中,較難**是否可以獲得複審委的支援。但是,通過對充分公開要件的法理基礎進行系統的闡釋,並據此確定相對明確的認定標準,既有助於無效審查,也有利於提高專利說明書的公開程度,在保護專利權的同時更好地促進科學技術的公開、普及和傳播。

1. 充分公開的法理基礎

(1)專利法第一條是充分公開要件的法理依據。

專利法第一條中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為充分公開要件提供了堅實的法理依據,即:通過充分公開發明內容,使得公眾可以知曉發明的內容並在專利到期後可以完整的實施該發明,這一過程既是通過公開而實現科學技術的傳播和"普及",同時,公眾可以在公開的發明的基礎上進一步的科學研究,實現科學技術的"進步"。從專利法第一條的角度審視,有助於更深刻地理解充分公開的法理基礎,進而能夠在具體案件中更準確地把握認定標準。

(2)充分公開要件的目的在於確保專利權人獲得的專利保護範圍與其說明書公開的發明內容相一致。

專利權人總是希望權利要求的範圍足夠大而涵蓋儘可能多的技術方案,而其具體的發明內容則被記錄在說明書中,比如,在申請日時,申請人實際掌握的發明內容為3種具體的技術方案,而權利要求所涵蓋的技術方案超出了這3種具體的技術方案,如果授予專利權,則意味著申請人通過專利權獲得的保護範圍超出了其在申請日所實際掌握的發明內容,這不符合專利法第一條的規定,因為:一方面,就被權利要求涵蓋但超出說明書公開範圍的額外技術方案,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並沒有告訴公眾如何來實施這些額外技術方案,公眾並沒有因為該專利權而獲得額外的科學知識,因此,在這些額外技術方案的範圍內,專利法第一條中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就無法實現;另一方面,在這些額外技術方案的範圍內,如果賦予專利權保護,那麼意味著抑制了後續技術研發的動力,因為,專利權人已經將這些還沒有實現的額外技術方案提前佔為己有,後續研發者通過研發而實現這些額外技術方案並獲得專利保護的路徑被阻礙,其將失去研發的動力並抑制創新,這有悖於專利法第一條所規定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立法目的。

相反,要求說明書充分公開至與其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相一致,則可以避免以上的情形從而更符合專利法第一條所確立的目的,因為,一方面,促使申請人充分公開其發明的內容至其權利要求的最大保護範圍,可以使公眾獲取全部發明內容,最大化地實現了科學技術的傳播和普及;另一方面,對於申請人在申請日沒有實現的發明內容,充分公開要件要求其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能涵蓋這些內容,這樣確保公眾進行進一步的技術研發的動力不受專利權的不利影響 。

2、充分公開的認定標準:

根據審查指南,可以看出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包括了三方面的內涵,(1)清楚,即,說明書應當寫明專利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採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2)完整,即,說明書應當包括有關理解、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術內容,特別是,凡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關內容,均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3)能夠實現,即,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審查指南還明確給出了五種公開不充分的情況:

(1) 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願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2) 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3) 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採用該手段並不能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4) 申請的主題為由多個技術手段構成的技術方案,對於其中一個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並不能實現;

(5) 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未給出實驗證據,而該方案又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

通常情況下,判斷是否公開充分應該考慮以下兩個基本元素:

(1)技術問題,包括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申請人主觀意願,說明書明確記載的技術問題)和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實際解決的問題,由說明書推得的技術問題),無論解決了哪個技術問題,都應視為滿足"解決其技術問題"的要求;對於說明書中記載了某個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要解決多個技術問題的情況,只要該技術方案能夠解決其中的至少一個技術問題,就應視為滿足"解決其技術問題"的要求。

(2)技術效果,技術效果是由技術方案中技術特徵以及技術特徵之間的關係之綜合產生的,通常,產生了逾期的技術效果即證明發明解決了技術問題。

3、公開不充分的具體情形

3.1 從"無法實施技術方案"的角度闡述。

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於2023年09月09日授權公告、名稱為"一種滑板車摺疊結構"、專利號為201520327187.6、申請日為2023年05月20日、專利權人為"應文明"的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無效案件為例。

針對涉案專利,請求人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無效理由之一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請求人主張:

1)本專利說明書第[0020]段記載的"插銷貫穿立杆接頭4,使得立杆接頭4的底部只能沿著轉動軸10旋轉"無法實現,具體原因為:

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記載的"設定在轉動軸一側、且貫穿立杆底部的插銷"、說明書第[0007]段記載的"所述連線座的底部還設定有用於存放插銷的插銷槽,插銷槽用於存放插銷,使插銷可以自由地轉動"、說明書第[0015]記載的"設定在轉動軸10一側、且貫穿立杆4底部的插銷9",以及說明書附圖2也示出插銷9貫穿立杆接頭4的底部。因此,插銷穿過立杆接頭4和連線座1。

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其所具有的公知常識可以確定,當插銷9同時穿過立杆接頭4和連線座1時,立杆接頭4必然無法相對於連線座1繞轉動軸10旋轉,因為在立杆接頭4沿轉動軸10旋轉時,插銷9的設定將會限制立杆接頭4在轉動平面上的自由度,因此,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插銷貫穿立杆接頭4,使得立杆接頭4的底部只能沿著轉動軸10旋轉"無法實現。

2)本專利說明書第[0020]段中記載的"立杆接頭4底部鉤型結構當轉動到一定角度時,會豎直方向鉤住轉動軸10"也無法實現。

因為如果當立杆接頭4轉動到一定角度後,其鉤型結構才鉤住轉動軸10,那麼在旋轉過程中,立杆接頭4在旋轉平面上相對轉動軸10的距離必然發生變化,即距離不等,然而根據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旋轉物體的對應點到旋轉中心的距離相等,即在旋轉過程中,立杆接頭4在旋轉平面上理應相對轉動軸10的距離不變,可見,本專利說明書第[0020]段的上述兩處記載關於立杆接頭4與轉動軸10之間的距離是否相等存在矛盾,即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立杆接頭4的底部沿著轉動軸10旋轉"和"立杆接頭4底部構型結構當轉動到一定角度時會豎直方向鉤住轉動軸10"無法同時實現。

圖2圖2 仰檢視合議組認為:判斷說明書是否對技術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應以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合議組經過審議之後認可請求人的上述觀點,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無法實現權利要求1-5的技術方案,說明書對權利要求1-5的技術方案未作出清楚、完整地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筆者認為,上述無效案件中,請求人抓住目標專利撰寫上的矛盾之處,以彼之矛擊彼之盾,從技術方案根本無法實施的角度充分說理,證明申請檔案的說明書存在公開不充分的缺陷,可以作為無效案件的思考方向之一。

3.2 從"技術方案中的某個特徵不清楚"的角度闡述

以國知局於2023年03月21日授權公告、專利號為201120316985.0,發明創造名稱為"具有新型進氣道的單缸柴油機的氣缸蓋"、專利權人為宋德伍的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無效案例為例:

針對涉案專利,請求人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無效理由之一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請求人主張:

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技術的單缸柴油機的噴油錐角不易控制,造成燃料和空氣的混合效果降低,燃料不能充分燃燒的問題。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為採用渦流螺旋形的進氣道,使氣缸蓋上的噴油器孔的噴射角度在17°-17.5°之間,並使噴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氣門方向偏移9mm。

然而,關於"噴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氣門方向偏移9mm",本專利說明書和附圖中沒有說明噴油器孔的出口從何處向排氣門偏移,是以何處作為基點進行上述偏移,偏移方向是朝向排氣門的圓心方向還是以平行於排氣門和進氣門連線的方向朝向排氣門方向,因此,該表述並沒有清楚說明噴油孔的出口的位置或相對於排氣門的座標位置關係。

而且,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時將其解釋為,"噴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氣門方向偏移9mm"是指噴油器孔朝向排氣門方向傾斜,且噴油器孔出口的中心位置距離氣缸中心偏移了9mm。而基於一般的中文語法規則並不能理解出"噴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氣門方向偏移9mm"具有專利權人所解釋的上述含義,本專利說明書中也並無相關記載能支援上述解釋,並且用"噴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氣門方向偏移9mm"來表達專利權人所解釋的上述含義也不屬於本領域公知的表述方式。因此,基於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現其技術方案並解決相關的技術問題,本專利說明書未對涉及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圖3圖4

筆者認為,請求人抓住目標專利中的某一技術特徵的撰寫漏洞,集中優勢兵力攻破,從該技術特徵公開不充分的角度出發,列舉目標專利中的該技術特徵可能實現的多種形式作為論據,有利證明自己的論點,證明目標專利的說明書存在公開不充分的缺陷,可以作為無效案件的思考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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