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內,承包方能否自願交回承包地

2022-12-31 15:11:05 字數 4777 閱讀 8136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享有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支配權,具有排除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的效力,是一種物權,承包方可以自己行使,可以依法流轉,也可以放棄,即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

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區經濟比較落後,土地是農民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比較大,因此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情況比較少。承包方一般是在已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不再依賴土地生活的情況下,才可能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如承包方在農村興辦鄉鎮企業、進入城鎮從事非農職業、老年人進城投靠子女等。

是否交回承包地,何時交回承包地,是承包方的權利,以承包方自願為原則。但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規定此項義務,主要是考慮能夠讓發包方對交回的土地及時進行處理,避免因承包方自願交回而造成土地閒置。

如果不規定承包方的通知義務,允許承包方可以隨時交回承包地,假如承包方選擇在農耕季節時交回,發包方就很難及時、有效地組織起生產,也很難及時將交回的土地再發包出去,就可能錯過農耕季節,造成土地荒蕪,浪費土地資源。規定承包方提前半年通知,就給了發包方一個合理的準備期限,在此期限內,發包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集體經營,或者將土地發包給其他農戶。規定承包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可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

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也就是放棄了自己已經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承包方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因此,承包方在交回承包地前,應當慎重考慮,只有在有了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確實不再需要依賴土地的情況下,才可以交回承包地。交回承包地後,如果因特殊情況失去了非農職業或者其他收入**需要耕種土地的,應當通過土地流轉等方式解決,而不能再要求承包土地。

當然,對沒有其他收入**、生活確有困難的農戶,如果集體經濟組織還有富餘的土地,也可以適當分給他們一些土地。

承包期內自願將土地交回之後,還能要求再承包嗎

2樓:農村土地流轉

承包期內自願將土地交回之後,在承包期內不能再要求承包土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其承包地如何處理?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城鎮化的發展,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會不斷增加,對於承包方全家離開農村,遷入小城鎮或者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承包地是否應當交回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區別不同的情況分別作了規定,以避免發包方隨意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所稱的「小城鎮」,包括縣級市市區、縣人民**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

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其承包地是否應當交回的問題,有關**檔案曾指出,要積極探索適合小城鎮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對進鎮落戶的農民,可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這一規定是從我國當前加快小城鎮健康發展的政策出發的。

在此之前,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的有關決定曾指出,發展小城鎮,是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大戰略,有利於鄉鎮企業相對集中,更大規模地轉移農業富餘勞動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動,有利於提高農民素質,改善生活質量,也有利於擴大內需,推動國民經濟更快增長。根據這一精神,**制定和完善了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了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為促進小城鎮的健康發展,鼓勵農民全家遷入小城鎮,自2023年開始試點,到2023年正式在全國推行的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從允許一定條件的城鎮暫住人口正式取得城鎮戶口,演變到基本解除對小城鎮的遷移限制。

這一改革在全國2萬多個小城鎮推行,小城鎮居民基本實現了遷徙自由。從目前我國發展小城鎮的政策出發,對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如果允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將會影響農民進入小城鎮的積極性,使其產生後顧之憂,不利於實現我國加快城鎮化程序的政策目標。

同時,對這一問題,還應當考慮到農民遷入小城鎮後的社會保障問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夠健全和完善,特別是在小城鎮,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區經濟還比較落後,許多小城鎮還沒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在這種情況下,進入小城鎮落戶的農民一旦失去穩定的職業或者穩定的生活**,那麼他在農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將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針對我國目前小城鎮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樣規定也是對實踐作法的承認和肯定,例如在貴州省湄潭縣,該縣在2023年年初開始戶籍改革,放開縣城戶籍,農民在縣城有居所和穩定生活**的,可以辦理縣城戶口。至2023年11月份,縣城共增加人口17000人,他們多從事打工、賣菜、蹬三輪車等工作。

這些人承包的耕地和林地都沒有收回,可以自己回去管理,也可以轉包給其他人或者委託其親友代管。

根據該款的規定,承包方全家進入小城鎮落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按照農業生產季節回來耕作;也允許承包方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當然,如果承包方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是允許的。

承包期內可否調整承包地?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是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有關**檔案曾指出,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區經濟還比較落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而且是農民最主要的生活**。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

目前一些地方對承包土地的調整較為頻繁,不少地方几年進行一次小調整,有的村甚至把已承包到戶的土地全部打亂重新發包,不利於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此外,隨意調整土地,也不利於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應,是對土地生產力的破壞。還有的地方發包方利用調整土地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的要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承包土地的調整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維護了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也給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

同時也應當看到,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在這樣長的承包期內,農村的情況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完全不允許調整承包地難以做到,如果出現個別農戶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人口增減導致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許對承包地進行小調整,將使一部分農民失去土地。在目前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實現非農就業尚有困難的情況下,將使這部分農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既有悖社會公平,也不利於農村社會穩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應當允許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個別農戶之間的承包地進行必要的調整。

對此,有關**檔案曾指出,今後解決人地關係的矛盾,可按「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在農戶之間進行個別調整。「小調整」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小調整」只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市、區)人民**主管部門審批;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該法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調整承包的土地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土地的調整較為頻繁,不利於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考慮到實踐中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土地需要適當調整的特殊情形,按照**關於「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的原則,對調整承包地的問題作出嚴格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5樓:中地數媒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承包方能用自己取得的承包地抵償債務嗎?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3年3月29通過)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是有區別的。土地承包權是承包方依承包合同的約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以及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管理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具體的農業承包經營權必須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由雙方約定才能取得。

這與通常意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同。農民可以用自己的手錶、自行車等這樣的東西來抵償債務,但是卻不能用自己的承包地來抵債。與通常意義的所有權相比,承包經營權不包括對承包地的處分權,因為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而不是農民個人所有的,因此承包方不能以所取得的承包地來抵償債務。

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總承包 聯合承包 分包 轉包 1 工程總承包 epc 模式 epc工程總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稱設計 採購 施工一體化模式。是指在專案決策階段以後,從設計開始,經招標,委託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 採購 建造進行總承包。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

請問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方,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施工總承包方是什麼關係,各自履行什麼職責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一般又被稱為 交鑰匙承包 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 設計 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併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人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的發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甲方能否指定乙方所用材料廠家

在總承包合同中,建設單位是可以指定材料品牌和生產廠家的。一般來說,建設單位在招標時會再招標檔案中註明品牌,尤其在安裝工程的裝置中。因為安裝工程的裝置好的和一般的 和質量等的差距比較大,因此,空調 智慧化 電梯等是一定會指定品牌的。但為了施工單位有一定的餘地,一般會給出3個左右的品牌以供選擇,並且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