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國營職工,由於頸椎病三十七天沒有上班,領導說到四十天就開除,人事處規定的,合法嗎

2022-12-31 18:56:04 字數 5963 閱讀 9373

1樓:冠雨楣

1、每個單位有每個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無故曠工超過一定時限,是會被開除的

2、你有頸椎病,可以拿到醫院的診斷證明去單位請病假,請了病假,他開除你的理由就不成立

3、如果單位不準假,而到期又將你開除,你完全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2樓:侍又鑲

生病了,兄弟記得鍛鍊啊,那個法律我不懂,但我知道怎麼治好頸椎

3樓:樂呵呵

看一下你們籤的勞動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我是國營職工,單位規定病假或事假超過四十天,就開除,合法嗎?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公司規定每年病假不能累積超過12個工作日,超過了的話,要有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方可以按事假計算請假。但按事假請假,是全日無薪的。

我現在已經懷孕了,手上沒什麼具體工作做,但有的時候要產檢,經常要請假。不知道公司日後可不可以用公司制度要求我離開呢?答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一大特色是雙方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狀態,所以用人單位可以制訂自己的規章制度。這一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予以了承認:「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不過在以往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往往過分利用自己的這一優勢,制訂偏向於自己的制度,以至於勞動者的實際利益受到了損害。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制訂部分制度的權利作出了限制:「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同時該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簡單總結來說,用人單位設計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制度至少要做到以下三個要點:

1、制度內容合法;

2、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規模較小的可以通過全體職工討論);

3、制度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不符合上述要點,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仲裁和法院的定案依據。

具體分析你們公司的制度。首先,一年的病假不能超過12天,超過的只能請事假,這屬於內容不合法。病假是給予生病員工停工醫療的權利,生病是不由人的主觀意願而轉移的。

對病假設立年度上限,不符合病假本身的要求。相反,如果公司規定,事假一年不得超過12天,這樣的制度內容就合法。因為事假是主觀意志決定的,可以請,也可以不請。

其次,你們公司要求請假需要走oa審批流程。這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合情合理。但是病假有一定特殊性,在有醫院病假單的前提下,領導還不准許請病假,這是不合法。

換句話說,如果醫生認為需要停工休息的,單位應當支援,同時,單位要求履行相關手續是允許的。

再次,因為員工請病假過多不批,是否可以被辭退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你是懷孕女職工,還要受到第四十二條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所以,單位以醫療期滿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對於你們單位不合法的部分制度,你作為員工可以向單位提出,也可以向工會反映,由工會向單位管理人員提出。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病假醫療期,按照職工工齡享受不同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公司辭退,開除員工的規定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是沒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7樓:king_康先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

保證順利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經營目標、管理目標而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規章制度包括生產製度、衛生制度、考勤制度、獎懲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本公司的各部門的每一個員工。

第二章:行政辦公制度

第四條:根據公司實際運作情況,定期召開生產計劃、產品質量、人員培訓會議。

第五條:公司每一位員工必須按公司要求參加會議

第六條:衛生管理制度

1.生產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崗位的衛生清掃工作,保持清潔整齊。

2.各類原材料的堆放必須有各自直接使用者負責堆放整齊、安全、衛生、清潔。

3.每臺裝置由直接操作者負責保養、基本維修、清掃工作。

4.必須服從公司統一安排,做好公司環境衛生工作,保證廠容廠貌的整潔。

5.食堂衛生、飲食的清潔工作由食堂炊事人員直接負責,預防食物中毒。

第七條:公司的辦公用品嚴禁使用與本公司無關的事宜。

第八條:生產、辦公場所嚴禁吸菸

第九條:任何員工不能洩露公司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

第十條:不說任何不利於公司和有損公司形象的話。

第十一條:不作任何有害公司的事

第十二條:工作期間,嚴禁串崗、離崗,出入廠物品人員必須填寫出入廠證,同意核准方可進出。

第十三條:宿舍裡嚴禁大聲喧譁,以免影響他人休息,嚴禁打架鬥毆、聚眾賭博。 第十四條:必須按公司值日規定和要求清掃宿舍,保持其清潔衛生。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五條:嚴格遵守公司時間,不準遲到、早退,發現遲到、早退,視時間長短作相應處罰。

第十六條:有事請假者,必須向負責人啟示,批准同意後休假,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作曠工處理。

第十七條:任何請假以不影響公司生產為前提,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得到公司認可後方可休假,不可強行要假。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崗位都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後果者,責任自負。

第十九條: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操作他人崗位,擅自操作他人崗位造成後果者,責任自負

第二十條:各自崗位操作人員有責任報告潛在的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時發現、排除。

第二十一條: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第二十二條: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原材料及產成品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員工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平等就業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獎勤罰懶。

第二十六條:按公司規定休息和休假。

第二十七條:享受勞動安全、衛生和保護。

第二十八條:請求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第六章:員工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保質保量完成工作的任務和各項生產指標的義務。

第三十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執行勞動規程,按規定操作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員工有義務提高勞動技能水平

第七章:獎罰制度

第三十三條:按民主選舉獲「優秀職工」者公司予以嘉獎,獎金:300元。

第三十四條:整月全勤者,獎勵全勤獎,獎金100元。

第三十五條: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給予全廠通報的處分,對於通報處罰不認可的給予打掃廠區衛生處分(工作時間以外,不計報酬)。

公司員工管理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是實現某種功能和特定目標的社會組織乃至整個社會的一系列規範體系。制度的第一含義便是指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式辦事的規程。

漢語中「制」有節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標準的意思。這兩個字結合起來,表明制度是節制人們行為的尺度。制度包括可辨別的正式制度和難以辨識的非正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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