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因果,什麼是因果

2022-12-02 13:16:09 字數 5014 閱讀 6333

1樓:aaa**王

世間一切沒有對錯 只有因果····················

所謂因果,因是能造作、產生一定後果的原因,果就是由一定原因產生的結果。由佛教的緣起論產生了因果理論,因果理論是佛教輪迴解脫理論的基礎,隨著佛教的發展而對因果理論產生了不同的看法。

因果律指出: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佛教認為任何事物都可能成為因,也可能成為果,沒有絕對的因,也沒有絕對的果。佛教所講的因,有時與緣並用,且有一些區分。

狹義的因是指產生結果的直接原因或內在原因,而緣則主要指產生結果的助因或外在的間接條件。

廣義的因也包括緣。因果是對存在和行為的互相關係尤其是前後關係的一種認識,佛教的因果理論是其輪迴解脫理論的基礎,也是其人生現象理論的基礎,佛教中的十二因緣和六因、四緣、五果等說法都屬於佛教因果理論範圍。

佛教因果律隨佛教的發展,也有了不同的說法:

1、小乘佛教中的說一切有部關於因果觀念主要是六因、四緣、五果。六因是在分析三世善惡果報的各種條件或作用時提出的,包括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和異熟因。四緣是一切有為法產生時的因,是從一般的果的產生角度來進行分析時所作出的對因的分類,包括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和增上緣。

五果是因緣所生或道力所證之果,包括異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和離系果。

2、大乘佛教的中觀派從其理論的「空」觀出發,否定有實在的因果關係,認為因不實在,果也不實在,從而否定了因中有果論和因中無果論,否定有真正的「生」。這也就從根本上否定了事物的因果關係。

3、大乘佛教的瑜伽派從其理論的「識」出發,提出十因、四緣、五果,認為因果關係有一定的實在性,但因「識」也不是真實有,所以其因果觀念與中觀派也就沒有實質的差別。

2樓:

因果通三世,三世是指過去世,現在世,未來世。有前因,必有後果。善因結善果,惡因結惡果。

對於閣下描述的那些人,也是一樣。有如是前因,才有如是果報。明白了就好了。

當然可以同情,也可以幫助。

3樓:白衣優離

你應當憐憫他們。這是你個人的修為與用心。不然,佛菩薩怎麼會去地獄救人?

地獄眾生,哪一個不是曾經的大奸大惡?可佛菩薩慈悲啊,因為在聖人眼裡,他們犯了錯誤是因為一時的迷失而招致因果懲罰。曾經的我們又何嘗不是?

若不是得善緣庇護,**來的吉祥與安樂?所以,因果是個人的事,然而慈心確是明白人應該有的東西,如此世界才和諧與圓滿!

什麼是因果

4樓:濁世心清

因果,即原因和結果,意為會有什麼結果就會有什麼原因。

因果律指出: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佛教認為任何事物都可能成為因,也可能成為果,沒有絕對的因,也沒有絕對的果。佛教所講的因,有時與緣並用,且有一些區分。

狹義的因是指產生結果的直接原因或內在原因,而緣則主要指產生結果的助因或外在的間接條件。

廣義的因也包括緣。因果是對存在和行為的互相關係尤其是前後關係的一種認識,佛教的因果理論是其輪迴解脫理論的基礎,也是其人生現象理論的基礎,佛教中的十二因緣和六因、四緣、五果等說法都屬於佛教因果理論範圍。

佛教因果律隨佛教的發展,也有了不同的說法:

1、小乘佛教中的說一切有部關於因果觀念主要是六因、四緣、五果。六因是在分析三世善惡果報的各種條件或作用時提出的,包括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和異熟因。四緣是一切有為法產生時的因,是從一般的果的產生角度來進行分析時所作出的對因的分類,包括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和增上緣。

五果是因緣所生或道力所證之果,包括異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和離系果。

2、大乘佛教的中觀派從其理論的「空」觀出發,否定有實在的因果關係,認為因不實在,果也不實在,從而否定了因中有果論和因中無果論,否定有真正的「生」。這也就從根本上否定了事物的因果關係。

3、大乘佛教的瑜伽派從其理論的「識」出發,提出十因、四緣、五果,認為因果關係有一定的實在性,但因「識」也不是真實有,所以其因果觀念與中觀派也就沒有實質的差別。

5樓:小笑聊情感

因果關係是一個事件(即bai「因」)和du第二個事件(即「果」)之間的關係,zhi其中後一事dao件被認為是前一事件的結果。一般來說,因果還可以指一系列因素(因)和一個現象(果)之間的關係。對某個結果產生影響的任何事件都是該結果的一個因素。

直接因素是直接影響結果的因素,也即無需任何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有時又稱中介因素)。

擴充套件資料:

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絡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絡複雜性。

6樓:楣弼

所有發生的事情都有原因和結果,因就是前提條件,果就是在前提條件下的後果。

什麼叫因果關係

7樓:

因果關係就是一個事件(「因」)和第二個事件(「果」)之間的關係,其中後一事件被認為是前一事件的結果。

一般來說,因果還可以指一系列因素(因)和一個現象(果)之間的關係。對某個結果產生影響的任何事件都是該結果的一個因素。直接因素是直接影響結果的因素,也即無需任何介入因素。

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絡的,為了瞭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絡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

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

3.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詢原因。

8樓:找法網

前一事實的發生,必然導致後一事實的發生,沒有前邊的因就沒有後面的果,即必然的因果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對前一事實負有責任的人才對後一結果的發生負有法律義務。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通過立法或司法活動確認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之基礎的、存在於加害行為與加害結果之間的聯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具有主觀性。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以事實聯絡(包括事實因果關係)為判斷的物質基礎,但它本身不是事實聯絡,也不是事實因果關係本身。事實因果關係僅僅是事實聯絡中的一種,事實聯絡的範圍更為廣泛,它包括一定的條件。

在作為中,行為人直接利用事實的因果關係。不作為的因果關係,行為人通過一定的事實因果關係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有間接的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性質。

擴充套件資料

因果關係的特點

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絡的,為了瞭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絡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

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

3.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詢原因。

4.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

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絡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絡複雜性。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係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係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7.刑法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係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於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9樓:匿名使用者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絡的,為了瞭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絡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

3、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詢原因。

4、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絡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絡複雜性。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1)一因一果這是最簡單的因果關係形式。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司法實踐中,這種因果關係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種結果的情形。在一行為引起的多種結果中,要分析主要結果與次要結果、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這對於定罪量刑是有意義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造成的。它最明顯的表現有兩種情況:一是責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後引起多個危害結果。其典型表現形式存在於集團犯罪中。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係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係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7、刑法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係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於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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