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結束,簽約勞動者離開是否算是違約

2022-12-02 13:46:12 字數 894 閱讀 1191

1樓:永世回眸

不算違約,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是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不是違約行為.

下面就是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樓:性飛荷

我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由此可見,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即試用期未結束而簽約勞動者離開並不違約。

3樓:商標註冊

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未通知用人單位便自行離開,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樓上,在一般情況下,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有因出資培訓等情況而約定服務期的話實物界有兩種觀點:一認為按照勞動法32條可以解除,二是應當按照服務期的特殊約定支付違約金或者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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