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已登記還沒簽合同正在審批中不做了,這樣要怎麼辦

2022-12-18 15:11:06 字數 1058 閱讀 9728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描述,你可以得到雙倍的工資,理由如下:

第一、你的事情發生在新《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後,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同時,你們公司的註冊與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與很多中型別的公司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並不一定必須是註冊過的法人公司,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因此,雖然公司未註冊,但是你們之間同樣存在勞動關係;

第二、你所開具的工作證明雖然蓋的是另外一個公司的公章,但是同樣也證明了你與公司之間有勞動關係的存在,你可以向法院主張你就是蓋公章公司的人,但是你們之間仍然是沒有勞動合同,公司仍然要支付給你雙倍的工資;

第三、你還可以找到其他證據來證明你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如(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進門證。(3)招聘登記表、報名表。

(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根據勞動部2023年5月25日釋出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對於(1)(3)(4)項是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

第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根據你的情況,你完全符合雙倍返還工資的條件,即使現在老闆想給你籤合同,你也可以拒籤,然後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第六、為了使你的證據更全面,你可以在今後跟老闆談的時候錄音,這樣更能支援你的主張。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鄭州姚鬆峰律師

2樓:泠映爍山新

可以追究對方一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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